婚姻法第五章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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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一)抚养义务1.婚姻法第21条中的“抚养”指的是经济上支付抚养费,是经济上的责任.2.父母抚养义务的对象(1)未成年子女(2)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20条,第五章 父母子女关系,第一节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1,解释(一)第20条: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21条: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教育义务,31,二、父母对子女管教与保护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 第23条 管教

2、与保护的性质权利与义务双重性1.管教是指父母对子女不轨行为的约束2.保护是指父母应防范与排除来自 自然界或他人对子女人身与财产的侵犯,以及自己对未成年子女的侵害。,41,3.赔偿责任(强调几点)(1)婚姻法第23条后半段,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该“责任”是基于父母的身份而承担的,不是基于父母有过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替代责任,适用于行为人无财产时。 B)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3、补充责任C)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这是有条件的减责规则,但不是免责规则。,51,(2)几种特殊的父母赔偿责任父母离异,子女随一方生活,若未成年人侵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共同生活一方没有能力承担责任的由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父母将孩子托付给其他人的,孩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原则上由父母承担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有受托人适当承担责任,有协议的,按协议。学校与幼儿园的责任承担过错责任。成年子女责任。,61,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一)概念 赡养主要指经济义务;扶助主要是精神上的安慰、生活上的照料劳务上的付出。(二)主体1.宪法明确规

4、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的义务2.婚姻法21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71,(三)赡养的条件1、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2、子女须成年且有赡养能力(四)期赡养扶助的期限(五)赡养扶助的程度(六)赡养扶助的方式 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安排注意: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条件、无期限,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以父母未尽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不得以分家析产为前提向父母履行赡养义务。,81,(七)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后果1.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要求其履行责任2.构成遗弃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四、父

5、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 第10条五、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91,附:大陆法系关于亲权与监护的规定(一)亲权1.概念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保护与教养的权利与义务2.特点(1)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2)客体是未成年的子女(3)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4)具有利他性(5)性质:是绝对权,101,3、亲权的内容:(1)人身照顾权管教保护权、教养;姓氏决定权居住所指定权;子女交还请求权;身份法上的代理权和同意权惩戒权;,111,(2)财产照顾权财产管理权;特有财产无偿取得的管理权非特有财产劳动或有偿取得子女可自行管理使用父母对子女的财产的使用收益权;法、日:父母有使用收

6、益权 德:收益剩余归子女 父母对子女财产的处分权 )财产法行为上的代理权和同意权解除亲权或子女成年时的财产交回义务,121,(二)大陆法系国家亲权与监护的区别1.两者产生的基础不同2.国家对亲权人与监护人采取的态度不一3.调整亲权与监护的法律不同4.亲权与监护的内容不同,131,一、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的概念有两种立法例:(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所生的子女(日本);(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德国、英国)。(一)须其父母有婚姻关系存在;(二)须其子女为夫之子女(受胎由夫之所为)最难证明;(三)须其子女为妻之所生;(四)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受胎二、受胎期间推定,第二节 婚生子女,141,

7、1、从孩子出生日向前溯及181302天,若该日期夫妻关系存续,则推定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世界上许多国家立法都有受胎期间的规定。但各国规定的长短和方式不尽相同。2.重复推定。所谓的重复推定,即对于出生于前婚姻解消302天内,后婚成立181天以后的子女,既可推定为在前婚存续期间受胎,又可推定为在后婚存续期间受胎,这种现象称之为重复推定。在国外立法例中,除非有否定之诉的提起,其子女一般推定为属于后夫。,151,3.例外情形主张在婚姻成立181天内或者在婚姻解除302天以后出生者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者,负举证责任。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33条规定:“如果配偶一方或子女本人不否认生父的身份,则认为

8、自婚礼举行之日起未满180日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意大利民法典第234条规定:“任何一方配偶及其继承人都可以举证证明自婚姻被撤销、解除或者丧失民法效力之日起300日后出生的子女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的子,161,女。”三、婚生推定。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者(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称为婚生子女的推定。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为子女确定法律上的双亲,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工生殖。异质人工受精;女同的配偶的同意。四、婚生否认。法律基于对妻子的信任,设定婚生推定制度,但夫如证明在受胎期间未与妻同居者,得提起否认之诉。,171,1.否认权人。各国规定不尽相同。现在一般至

9、少包括两类人:丈夫本人和子女。2.否认之诉的相对人 德国:子女 日本、韩国:子女或行使亲权之母3.否认的原因 只要可以提供子女不是自己的证据即可,但不可以妻子通奸为由否认婚生子女4.否认权的存续期间 一般最长是2年,从知悉子女出生日起 起算2年,有些国家规定是1年。,18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

10、张成立。,191,案例 黄X生(男),1961年杀害前妻韩X(案未发),1962年与王X结婚,于1963年生有一子黄X伟,1967年因经济问题被审查,自己交代杀人问题,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王某于1969年与其离婚,带黄X伟于1972年与张X结婚,黄X伟改名张XX。1984年考入军校,现在北京工作。 黄X生1985年出狱,留在劳改农场工作,后退休回老家开一诊所。 2010年黄X生(年龄74岁)到北京西城区法院起诉,因赡养费状告张X伟(48岁)。 黄X胜现有四子,长子程XX:与杀害前妻所生(随其姨、姨夫生活);次子张XX;三子:黄甲(黄X生继子);四子:黄乙(黄X生与现在妻子所生),均已成年。,

11、201,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和生父母身份的确认 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有配偶者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所生子女,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一)生母的确认1.谁分娩,谁是母亲 法律上的母子关系自子女出生时建立。人工生殖情形下,各国一般认为,生孩子的母亲是法律上的母亲。(二)生父身份的确认。血缘主义。认领主义。包括认领和准正。,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211,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是指非婚生子女生父母结婚从而使费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德国就没有这个制度。1.结婚准正(1)一条件说。即只要有生父母结婚这个条件即可。如比利时、秘鲁。(

12、2)两条件说。具备父母结婚且认领。如瑞士、日本、法国。2.宣告准正 未婚先孕,但由于婚姻障碍,不能结婚,或一方死亡而请求法院宣告准正,221,三、认领 包括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一)自愿认领 指父亲对于非婚生子女承认为其父而领为自己子女的行为。自愿认领为生父之单独行为,无须非婚生子女或母之同意。该权利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其条件:(1)认领人须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本人(2)被认领者须为非婚生子女(3)认领人与被认领人有事实上的父子关系 注意:认领后不能任意撤销。,231,(二)强制认领 指生父不主动认领时,利害关系人有权诉请法院,经诉讼程序责令其认领。1、请求权人(1)非婚生子女本人法国、秘鲁、瑞典

13、。社会福利机构代表孩子。 在瑞典一个认为自己是生父的无权提起强制认领之诉。他的利益被认为已经由社会福利机构的责任代表。(2)本人、生母、其他法定代理人瑞士、日本(3)本人、生母、其他法定代理人以及生父2、条件 只要能够证明非婚生子女与该男子存在事实上的父子关系即可,241,只要能够证明非婚生子女与该男子存在事实上的父子关系即可。如亲子鉴定结果。同居证明。四、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的确认制度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251,五、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婚姻法

14、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261,一、概念 夫与前妻,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即为后妻、后夫的继子女。其类型有:1.继子女的生父母再婚时,子女成年了姻亲关系2.继子女的生父母再婚时,子女未成年,但未受到继父继母的照顾姻亲关系3.继子女的生父母再婚时,子女未成年,一直和继父母生活的,将会产生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4.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收养关系拟制血亲,第四节 继子女,271,收养法第14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

15、、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281,二、如何认定产生父母子女关系?1.支付抚养费2.人身照顾说3.共同生活说(只要在一个家庭生活即可)中国的司法实践:兼采第一种和第二种的观点思考:一般仅从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履行了抚养义务来认定,如果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该如何认定?如果继父母对第三代进行照顾的如何认定?,291,三、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和歧视(适用于上述的4种类型的子女) 婚姻法第27条(二)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本法对父母子女有关的规定(适用于上述的第三种类型的子女),301,(三)终止(已形成抚养关系的)1.双方自愿终止(成年子女)2、关系恶化,诉讼终止(成年子女) 以上两种情形应给予继父母补偿3.在子女未成年时,双方离婚,继父母表示不愿意抚养继子女,则关系终止4.在生父(母)死亡后,生母(父)要求自己抚养的,则生母(父)较继母(父)有优先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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