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指导委 员会章程microsoft-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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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喀什卫生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喀什卫生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九条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设立喀什卫生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第二条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校长领导下的学术审议、评定、咨询、决策机构,主管学术水平审定、学术问题审议和咨询,为专业发展和学校有关工作提供决策支持。第三条第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旨在坚持学术民主,维护学术的独立性和纯洁性,发挥教师在专业建设与科技工作中的骨干作用,提高科学研究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2、第四条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形成严谨学风,服务学校发展。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第五条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五个专业建设委员会:临床医学专业建设委员会(含农村医学专业、维吾尔医学专业、中医专业) 、护理专业建设委员会(含护理专业、助产专业) 、药学专业建设委员会(含药剂专业、维吾尔药学专业) 、医学技术专业建设委员会(含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康复技术专业、眼视光技术专业、计划生育技术专业、医学生物技术专业、口腔工艺技术专业)和医学管理专业建设委员会(含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3、专业、卫生信息管理专业、卫生保健专业) 。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两个跨专业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和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第六条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人数为 25 人。今后可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适当增加。每个专业建设委员会由 5 名专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组成,同一教研室不超过 3 人。第七条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依照自愿、民主、公开原则,由民主选举产生。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每届委员会届满前两个月,启动换届程序。委员会选举的具体操作在每一次换届前制定细则后实施。第七条第七条 经选举产生的教学指导委员名单报送党政办公室备案,由校长签署和颁发聘书。因工作需要,校长可聘请校外具有

4、较大影响、学术造诣精深、对我校学术发展发挥较大作用的高水平专家、学者为校外委员。校外委员数不能超过教学指导委员总数的 40%。第八条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4 人。各专业建设委员会设组长一人。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设在医学教育研究室,秘书长由医学教育研究室主任兼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性与服务性工作。第九条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当选委员投票产生。专业建设委员会组长由正、副主任兼任。跨专业委员会组长由委员会主任兼任。第十条第十条 经选举产生的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名单报送党政办公室备案,由校长签署和颁发聘书。第十一条第十一

5、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教学和科研岗位在编教师和行业领域的代表人士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为人公道正派,学风端正务实,学术造诣深厚,专业教研业绩突出;二、熟悉所在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校的学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和较高的学术声望;三、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履行职责;四、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有下列情形,不再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的;二、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的;三、因退休、离职等不能参加委员会的工作的;四、连续三次缺席委

6、员会会议,或连续一年不参加委员会会议的;五、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六、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学术道德败坏、违法违纪的;七、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不再担任委员职务时,可以由委员会以全体会议讨论投票或通信投票的方式,免除其委员职务,并向全校公示。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需进行补充时,由所在专业建设委员会提出替补人选,教学指导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选举或通信投票通过。如得不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则另换人选后,再行审议和投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一、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二、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三、就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

7、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四、就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五、就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六、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义务:一、遵守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二、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以下纪律:一、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言论保密;二、审议与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或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主动或被告知回避,但仍可参加表决。三、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

8、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与教学指导委员会决策,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专业和单位评价的言论;二、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三、教学指导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委员资格、提请学校有关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章第三章 职职 责责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学术审议。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建设战略、发展规划;审议专业设置、建设、改革与发展规划;审议教学、科研工作计划;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评估或

9、仲裁校长委托的相关学术事宜;审议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议题;审议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二、学术评议。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作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推荐校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造就计划人选;推荐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评议学校设立的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评议专业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报告,评定重大教学和学术成果,审定校内科研项目,指导检查和评估科研成果;对报送的科研成果进行学术审查;对校级奖励的优秀学术论文和其它研究成果组织评审;评议学校申报的个人学术荣誉。三、学术咨询。受校长委托对对有

10、关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论证,提供咨询意见。四、学术交流。指导专业建设委员会工作,组织开展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推动校际和省际学术交流活动。五、监控教学质量。依据喀什地区卫生学校教学质量监控条例评议和监督教学质量。六、学风维护。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负责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维护学术尊严,维护教师、学生的学术权利;接受学术道德瑕疵的投诉,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学校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须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由学校发布实施。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职责:一、制定、审议与专业相

11、关的专业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成果和奖励等相关事宜。二、对专业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进行评价。三、审议评定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级各类限额申报的人才遴选、科研项目申报和成果奖励等。四、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的各项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委托专业建设委员会执行的审议工作,其结果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签署后可作为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最终决议;专业建设委员会履行其他职责形成的决议应提请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应遵守学术规范,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第四章第四章 运作规范运作规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议事形

12、式采取会议讨论表决制。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就上述第三章所规定的工作内容进行研究并需做出决议时,均应召开会议。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也可根据校长要求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提议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常务副主任代为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提交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职能部门可以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讨论重大学术问题时,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

13、专家学者进行咨询,充分听取意见,或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列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咨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通知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并将准备好的会议议题、会议相关文件和资料送达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开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所讨论审议的议题要经过充分的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基本达成共识后进入表决程序。教学指导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

14、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学术评议事宜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若须对重大事项作出审定或决定时,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和向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和校外学术机构限额推荐有关后备人选、项目或奖励时,可按得票自然多数为序确定外,其余决议均须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方为有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可以决定进行通讯投票。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

15、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代表教学指导委员会签发有关学术方面的文件,教学指导委员会做出的结论意见由秘书处起草,主任审核签发,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校长。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商讨、决定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部分委员会议,商议学术工作的具体问题。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可临时成立评议组、评审组等学术专题小组。学术专题小组接受教学指

16、导委员会指导,按要求开展工作,代表教学指导委员会处理相关学术问题或专门事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根据校长、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安排或者专业建设委员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专业建设委员会会议。召开专业建设委员会会议,须由组长向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报请主任同意后由秘书处准备会议、通知与会人员。专业建设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五章第五章 经经 费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活动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每年 20000 元。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教学指导委员会展开大规模的学术活动,可通过秘书处以医学教育研究室的名义向学校申请立项,拨付资金。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秘书长、秘书享有每月 500 元的津贴,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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