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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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婚姻法、继承法,第一节 婚姻法,一、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二、结婚 三、离婚 四、家庭关系,一、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1、婚姻、家庭的含义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 家庭是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而发生的,由一定范围内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2、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婚姻条例,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

2、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实行计划生育原则,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婚姻自由,男女双方有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而不受对方强迫或他人干涉的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二、结婚,第二节 结 婚 一、结婚的条件,(一)结婚的条件,必备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中国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示意图,二、结婚的程序,(二)结婚的程序,农村,城市,乡

3、、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结婚登记机关,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结婚登记的程序,登记时限: 当场予以,收费标准: 每对9元,三、离婚,离婚就是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概念,1、保障离婚自由 保障离婚自由中的错误倾向 a、“嫁鸡随鸡”明知感情破裂,也不愿离婚。 b、法院“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婚” 2、轻率离婚是对婚姻自由的曲解,认为是绝对自由,是错误的,男女双方 协议离婚,男女一方 要求离婚,申请,审查,登记,诉讼外的调解,诉讼离婚,观点提示,其他家庭成员 间的关系,夫妻关系,父母与子 女关系,四、家庭关系,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

4、义务关系,(一)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二)父母与子女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三)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第二节 继承法,一、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二、 法定继承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四、 遗产的处理,一、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继承: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

5、则; 养老育幼的原则; 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二、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亦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的方法均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的顺序,同一顺序内的继承人都享有均等份额。,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三、遗嘱继承和遗赠,1、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遗嘱必须具备下列法定的条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

6、意思的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应继承的份额。 (4)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必须合法。,三、遗嘱继承和遗赠,2、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3、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和遗赠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四、 遗产的处理,( 一 ) 继承的开始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 (二)遗产的分割 (三)债务清偿 (四)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继承权:依法将

7、死者的个人财产转归有权接受此项财产的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典是1985年4月10日六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可供继承的遗产包括七类: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其他合法财产,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养老育幼、互济互助的原则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

8、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亦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的方法均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位继承人、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

9、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 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法定继承的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转位继承:是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开始分割前,继承人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如乙父甲死亡,遗产尚未分割,儿子乙也病故,乙留有其妻丙这时就发生转继承,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母或者母亲有权继承遗产份额。如儿子乙于93年10月5日死亡,留有女丙

10、,乙父甲94年1月5日死亡,这时就发生代位继承,林金的同胞弟弟张宁于4岁时送给邻村张某作养子,现已20余年。 林金父亲最近去世,留有6间房屋,张宁认为自己也有权继承生父的遗产,为此事与林金发生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据法律规定,张宁已经送养他人20年有余,在事实上收养关系早已确立,为此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除。张宁不再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王某的妻子女儿早年死亡。91年王某死亡,留有房屋4间,遗产尚未分割,其子死亡,为了继承这4间房,王的女婿、外孙女和王的儿媳、孙子发生争执。问 应该如何继承?,最近,A的

11、外祖母病故,A的母亲在料理丧事期间,因食物中毒抢救无效死亡。外祖母遗下瓦房五间,本应由A母亲和舅舅共同继承,由于母亲死亡,有人认为A和姐姐可代位继承,也有的认为A父亲也可继承。请问,外祖母的遗产怎样继承? 评析: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的,其应得份额有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在法律上叫做“转继承”。从继承人的范围来说,转继承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代位继承是由其直系晚辈亲属继承。A外祖母死亡后,应由A舅父和A母亲共同继承遗产,由于A母亲在取得遗产前死亡,这样她应继承的那份遗产,应由A父亲、A姐姐和A本人共同继承,而不是由A姐弟二人继承。,父女二人乘飞机旅游,不幸飞机

12、失事。父亲有遗产10万,女儿遗产2万,继承人有女儿的母亲、哥哥,问遗产如何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公民还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种方式叫遗赠。,有效遗嘱的条件,遗嘱人应具有行为能力,遗嘱

13、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遗嘱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不得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人的应得份,下列遗嘱无效: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 受胁迫、欺骗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 伪造的遗嘱;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部分无效;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的,能够用书面或录音方式立遗嘱,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应当保留其必要的遗产份额;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我国遗嘱形式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14、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 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 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 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我国遗嘱形式公证遗嘱是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形式最完备,真实性最强的遗嘱。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而遗赠人于其死后将其财

15、产全部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遗产的处理,对无人继承或受遗赠遗产的处理,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未表示的,视为接受。,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共有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应先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遗产时,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索某是某大学教授,早年丧妻,有一子一女,均已结婚,并都与索某住在一起。但儿子、儿媳总吵

16、着要分家另过,索某无奈,只好给了儿子5000元,让他们分了出去。此后索某生活一直由女儿照顾。在女儿、女婿出国进修期间,索某心脏病突然发作住院,但其儿子、儿媳却装作不知道,全由邻居肖某一家照顾。索某在病危期间,请来了两名医生作证,亲笔立下遗嘱:自己死亡,将其22000元存款,赠给学校作奖学金15000元;赠给邻居肖某1000元,留给女儿6000元,取消了儿子的继承份额,并委托学校代为执行。索某去世后,学校按其遗嘱处理遗产时,索的儿子却表示坚决反对,说他是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他和妹妹平分,不能给学校和肖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请问:这起纠纷应如何处理?,评析:我国财产继承制度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的,则必须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就属于后一种情况。索某的作子和女儿都属于其法定继承人,如果索某没立遗嘱,按法律规定应由其女儿和儿子分割财产;但索某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了遗嘱,则必须按遗嘱来处理其遗产,即分15000元赠与学校作奖学金;1000元赠与肖某;6000元留给女儿;索某的儿子没有继承份额。索某儿子起诉无理,应予以驳回,并教育其加强社会主义道德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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