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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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危危险险性性较较大的分部分大的分部分项项工程安全管理工程安全管理办办法法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专项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

2、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四条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施工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范围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第六条第六

3、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第七条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图、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包括图集)、施工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计划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

4、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2第八条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第九条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5、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第十条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 5 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一第十一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安全施工的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方案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党内让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

6、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要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因素发生变化确实需要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照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3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施工单

7、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修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定期巡查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人负责人及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重办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

8、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有以下基本条件:、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从事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或者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

9、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者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 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

10、审查办法废止。附件一: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二: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一附件一 危危险险性性较较大的分部分大的分部分项项工程范工程范围围、 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者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11、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几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 24m 单件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吊篮式脚手架工程。(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六)新型件异型脚手架工程。5六、拆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

12、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顶管件水下作业工程。(五)预应力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二附件二 超超过过一定一定规规模的危模的危险险性性较较大的分部分大的分部分项项工程范工程范围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然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

13、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以上;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0kN/m 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00kg 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7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 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6(三)架体高

14、度 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者拆除中容易引起要害气(液)体或者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筑、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者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它(一)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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