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租赁合同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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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租赁合同概述 -,一、租赁合同概念-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 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四章 租赁合同,【第212条 】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一节 租赁合同概述 -,第四章 租赁合同,二、租赁合同特征1、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非消耗物;2、租赁合同转移的是租赁物的用益权,而非所有权;3、租赁合同具有期限性和连续性;【第214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4、租赁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有偿的合同;,第一节

2、 租赁合同概述 -,三、租赁合同的分类1、按照合同的形式要件划分:要式租赁合同与不要式租赁合同2、按照租赁物的种类划分: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3、按照合同的期限划分:定期租赁合同与不定期租赁合同,第四章 租赁合同,第一节 租赁合同概述 -,三、租赁合同的分类关于不定期租赁的立法,第四章 租赁合同,【第215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 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236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 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第232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 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3、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一节 租赁合同概述 -,四、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1、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2、租赁期限3、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4、租赁物维修5、其他条款,第四章 租赁合同,【第213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节 租赁双方的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1、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使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216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 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第220条 出租人应

4、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第221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 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 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 金或者延长租期。】,第四章 租赁合同,第二节 租赁双方的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第四章 租赁合同,3、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第233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第228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

5、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第二节 租赁双方的义务 -,一、承租人的义务1、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第217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 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 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218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 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19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 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 的义务【第222条 承租人应

6、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 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章 租赁合同,第二节 租赁双方的义务 -,一、承租人的义务3、不作为的义务。包括:(1)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 ;(2)不得随意转租。【第223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 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224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 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 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7、出租人可以解除合 同。】,第四章 租赁合同,第二节 租赁双方的义务 -,一、承租人的义务4、支付租金的义务【第226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 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 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227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 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 同。】【第228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 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

8、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第四章 租赁合同,第二节 租赁双方的义务 -,一、承租人的义务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第235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 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四章 租赁合同,第三节 租赁合同的解除 -,一、租赁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第219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 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 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224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 以解除合同。】【第227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 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

9、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 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四章 租赁合同,第三节 租赁合同的解除 -,一、租赁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第231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 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 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232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 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 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233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 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

10、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 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四章 租赁合同,第四节 租赁权的物权化 -,一、租赁权的物权化概念-租赁关系中,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内的转移并不 影响承租人的权利,原租赁合同对受让租赁物的第三人仍 然有效,该第三人不得解除租赁合同。使租赁权具有了对 抗第三人的效力。【第229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 力。】二、租赁权性质主要有债权说、物权说和物权化说三种学说。,第四章 租赁合同,第四节 租赁权的物权化 -,三、租赁权物权化体现1、租赁权具有对抗效力。2、承租人得基于租赁权对第三人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 权。3、租赁权具有继续性。

11、即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 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4、限制出租人的解约权5、租赁权的处分可能性。即租赁权被让与及转租。6、废止限制利用。即承认承租人得享有改建建筑物或进行重大修 缮的自由。,第四章 租赁合同,第五节 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 -,一、租赁合同风险负担1、租赁物的风险负担问题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租赁物的所有人 应负担此种情形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租金风险负担问题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 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 租金。”,第四章 租赁合同,第六节 承租人的

12、优先购买权 -,一、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概念-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 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 合同法第230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 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 优先购买的权利。,第四章 租赁合同,第六节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特征1、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其实质系对出租人选择房屋买 卖合同对方当事人自由的限制。 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依法产生的,而不是根据当事人 之间的合同产生的。3、优先购买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只能属于特定的人享 有,承租人不能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享有。,第四章 租赁合同,第六节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于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时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在合理期限内负担通知义务。3、承租人仅限于同等条件下得享有优先购买权。【注】:同等条件主要是指出价条件,包括价格、交付房价期限、方式 等同一,如果出租人基于某种特殊原因给予了其他买受人一种较优惠的价格, 而此种优惠能以金钱计算,则应折合金钱加入价格中。如果不能以金钱计算, 那么应以市场价格来确定房价。,第四章 租赁合同,第六节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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