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国际经验研究及我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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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款保险制度国际经验研究及我国的借鉴意义存款保险制度是承保范围内的存贷款机构按规定费率交纳保费,当其面临危机或濒临 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资金支持并在一定限额内向存款者进行偿付。存款保险制 度既维护了存款者的利益,又稳定了金融体系,能有效防止金融危机的肆意蔓延。截至 2016 年,国际上已经有 113 个国家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美国次贷危机的迅速蔓延给西方各国带来沉重打击,但显性限额存款保险制度在此 次金融危机中对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稳定中,发挥了功不可没的作用。按组织模式划分,存款保险制度可分为三种:由政府单独建立、由政府与银行界共 同建立、在政府支持

2、下由银行业联合建立。下文将选取最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存款保险制度 的三种组织形式进行介绍。政府存款保险制度以美国为代表美国存款保险制度是在经济危机的背景之下建立的。1933 年美国经济大萧条,金融 体系遭受重创,近万家银行前后相继破产,造成约 14 亿美元的存款损失。为了控制危机继 续蔓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因此创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目前已较为成熟,在几个方面均具借鉴性: 实行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参保方式,地域性原则明显;偿付方式为限额偿付,最高限额目 前为 25 万美元;保费由机构的风险决定,实行差别费率;赋予 FDIC 监管职能,在危机发 生前对问题银行采取措施;FDIC 独立运

3、行。官民合办存款保险制度以日本为代表日本存款保险机构创建初期,职责范围仅包括收取保费和支付保金。然而随着 20 世 纪 80 年代经济危机的爆发,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也不断作出调整。在保险额度上,从 100 万日元提高到 1000 万日元;在保险费率上,由%提高到%;其次 DICJ 被赋予了更多的权 力并增加了财务救助范围,又重新实行限额赔付制,督促金融机构进行内部风险优化。和美国相比,日本存款保险机构不具有监管职能,事前监督受控;其次日本的存款 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凡在本国注册的银行均为参保主体,同时实行固定费率制,参保机 构根据政策委员会的统一要求缴纳相应的保费非官办存款保险制度以德国为代表

4、20 世纪 30 年代,德国的一些地区为了救助陷入金融危机的成员,自主成立地区性 保险组织。20 世纪末,德国受欧盟强制性投保制度的影响,在保留原有自愿原则的同时, 又创建了一个强制性投保的制度,并要求信用机构按规定缴纳保费。德国的存款保险机构由银行同业在政府的支持下联合建立,实行自愿投保,承保主 题确定同时考虑地域和国别。德国的存款保险体系由三大存款保险体系构成:储蓄银行业 存款保险体系、商业银行业存款保险体系和合作金融业存款保险体系。储蓄银行存款保险 体系与合作金融业存款保险体系均倾向于为存贷款机构提供事前保护。三大体系独立运作, 且政府不直接干预,由行业内相关公会直接管理运营。二、对我国

5、的借鉴意义在对三个国家的分析中发现,美国的存款保险机构独立性最强,且具备监管职能, 能全时段监控金融机构的发展状况,同时差别费率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公平性;德国的承 包范围覆盖率最大,且三大不同性质体系独立运行也带来管理上的便利;与此同时,我国 还应学习日本根据发展过程中的要求变化而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不断调整的行为。完善存款保险机构职能考虑到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水平、储蓄结构和监管机构等实际情况,我国建立的存款 保险机构不应仅具有事后保障的职能:运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以及向存款人进行偿付。还应学习美国,同时具备事前监督的功能:全时段掌握银行的运营信息,发现潜在风险,抓 住救助的最佳时机,提前对危机银行

6、进行整顿,将损失降到最低。另外,我国银行的最后 贷款人角色由央行承担,银行业监管由银监会负责,因而在保持存款保险机构独立的前提 下,还应使其与央行和银监会进行信息共享,有效提高银行业监督管理,避免风险的恶化 和蔓延。完善存款保险体制建立在承保范围上,可以借鉴德国,同时考虑地域和国别,要求所有境内外的存款机构 参保,这样既能避免挤兑风险,也能大大提高金融体系整体的稳定程度。在费率确定上, 我国目前的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共同决定,确定一个合理的保险费率十分 必要。在综合考虑存款结构、存款规模、机构发展状况的情况下,确立一套明确合理的差 别费率机制,在各金融机构不加大负担的前提下,不仅能

7、激励中小银行的发展动力,提高 整体抗风险能力,还能有效避免金融机构冒险投资,肆意扩大资产等道德风险的发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我国已明确开始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但仍存在法律权责空白。我国目前的存款 保险制度只表明银行破产后存款保险机构会对存款人进行偿付,但具体的实施程序、规则 和存款人的利益保护条款均未明确给出。同时,银行破产后,除了存款人的利益外的其他 债务清偿,以及问题银行的承接管理、收购重整等,都未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 空白都意味着风险的加大和危机的潜伏,因此我国应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完善有关存款保 险制度,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在问题处理、行政撤销、停业整顿、破产清算的权职权责,进 一步减少风险的扩大和危机的蔓延。基金项目:本文系“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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