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家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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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宠物、家禽和家畜饲养管理宠物、家禽和家畜饲养管理( (暂行暂行) )办法(修订)办法(修订)第一条 为现范宠物饲养,加强宠物管理,建设良好社区卫生环境,预防宠物疾患与人畜交叉感染危及居民身体健康,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区文明、和谐,依照甘肃省爱国卫生条例并借鉴其他省、市和有关单位宠物管理经验,结合广大居民强烈要求与本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辖区内宠物管理的职能部门为村委会。第三条 本办法及于社区所有常住与暂住户,办法所称宠物包括宠物狗、猫等可供观赏、逗乐玩耍的小型动物;家禽和家畜包括猪、马、牛、羊、鸡、鸭、鹅、食用鸽及依法可食性野生动物等。第四条 社区不提倡、不鼓励、不支持饲养宠物,

2、个别有意饲养者,如宠物狗、猫每户限养一只,其他宠物不得超过对(包括信鸽),并按本办法办理号顺村宠物登记证;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居民人身安全、卫生的动物。第五条 社区内饲养宠物,必须办理如下登记:(一)申领号顺村宠物登记证,登记证应配有宠物的照片和名字,并注明饲养户家庭住址与电话号码以及审验记录。初次申领须交纳相关费用 500 元,次年始每年须交纳审验、管理等费用 230 元,由村委会负责办理。(二)每年由村委会负责联系核准的宠物疫苗注射机构对登记的宠物进行免疫注射,费用自理;除宠物狗、猫外其他按规定应免疫的宠物也应定期注射疫苗,预防宠物疾患,避免人畜交叉感染。(三)对宠物编

3、排号码,发放号牌,号牌应悬挂于宠物明显部位。第六条 饲养宠物应遵守以下规定: (二)严禁携带宠物进入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三)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饲养或牵领人应及时清理。(四)饲养宠物不得干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宠物恐吓他人,不得驱使宠物伤害他人。(五)社区内饲养宠物狗、猫等,应于室内圈养,不得在户外拴养、放养,不得随意遗弃。(六)社区内无人牵领的宠物狗、猫等,经公告两日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宠物对待,由公安负责处置。(七)无号顺村宠物登记证的宠物,一律不得进入本社区。第七条 村委会定期组织人员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第八条 罚则(一)凡饲养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一律不得给予低保申报并

4、不得享受并不得享受任何困难补助、补贴,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报经主管部门取消;(二)凡在社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社区卫生的动物,村委会成员及其他群众均可就地处置,对饲养者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六个月的制裁,经劝告不及时改正或反复饲养的,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的制裁;(三)在社区内不依本办法饲养宠物或不按规定对宠物进行防疫,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十二个月,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处理或补办相关手续,拒不处理或补办相关手续的,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四)凡在社区禁区、禁止时段携带宠物或对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不及时清理的,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

5、三个月的制裁;(五)饲养宠物干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警告后不改或放任宠物恐吓他人,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直至改正为止;(六)驱使宠物狗等伤害他人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六个月的制裁,受害人可向公安部门举报并有权请求所有人或管理人赔偿,或请求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社区给予支持;(七)宠物狗等伤人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及时将受伤者送医疗部门救治,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外,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三个月的制裁;(八)不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至纠正时止。第九条 本办法中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适用

6、与饲养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家庭成员中无人享受待遇的,由社区采取不予办理地方给予有关待遇的相关手续并不出具对其或家属有利的任何证明手续的办法;是公司经营管理者的采取一票否决的办法。第十条 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包括各种补贴、奖励、优惠等。第十一条 社区鼓励和提倡广大群众对饲养的宠物进行有效监督,有权向职能部门反映并报告饲养户违反本办法的情况,职能部门应及时依本办法进行查处,对检举者给予必要的奖励。第十二条 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等措施,由公安处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机动分公司等予以执行。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除给以上述制裁外,不得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评比、评选、奖励等活动,并记入违规名单。第十四条 处理名单、结果一律在全村范围公告。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号顺村委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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