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一份基于请求权基础方法案例练习报告 ——对于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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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份基于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案例练习报告一份基于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案例练习报告 对于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适用对于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适用摘要摘要 请求权基础方法,是将民事实体法适用于具体个案的方法。在法学院的案例练习课程中训练请求权基础方法,可以有效地训练检索法律以及法律资料的能力、发现法律解释上的问题并进行解决的能力,实质性地提高法律技能。本文以一个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为例,演示了请求权基础方法在一个较为复杂的疑难案件中的运用,并在分析过程中,对于侵权责任法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交强险条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了解释。本文还简要地介绍了请求权基础方法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请求权基础方法之下需

2、要分步骤解决的三个主要问题(请求权的发生、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以及该方法对于养成清晰的法律思维的意义、对于法律实务工作的价值。关键词关键词 请求权基础方法 法律技能 民法案例研习 一般侵权行为 机动车交通事故 目录目录绪言绪言 2 2壹、丙对壹、丙对 A A 公司的请求权公司的请求权 4 4一、 侵权责任法第 6 条第 1 款(违法侵权) (结合交强险条例第 10 条第 1 款)上的请求权 5(一) 侵权责任法第 6 条第 1 款的一般解释 5(二)请求权的发生 6(三)请求权的消灭 10(四)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10(五)小结 11二、结论 11贰、丙对甲的请求权贰、丙对甲的请

3、求权 1111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第 1 款第 2 项前段上的请求权 11(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第 1 款第 2 项前段的基本解释 11(二)请求权的发生 14(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15(四)小结 15二、 侵权责任法第 6 条第 1 款(狭义侵权)上请求权 152(一) 侵权责任法第 49 条第 2 句、 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 2 条第 2 句与侵权责任法第 6 条第 1 款的关系 15(二)请求权的发生 16(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17(四)小结 17三、 侵权责任法第 6 条第 1 款(违法侵权) (结合交强险条例第 2 条第 1 款)

4、上的请求权 17(一)请求权的发生 18(二)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20(三)小结 20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第 1 款第 2 项后段上的请求权 20五、结论 20叁、丙对乙的请求权叁、丙对乙的请求权 2020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第 1 款第 2 项前段上的请求权 20(一) 侵权责任法第 52 条第 1 句分析 20(二)请求权的发生 22(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22(四)小结 22二、 侵权责任法第 52 条第 1 句上的请求权 22(一)侵权责任法第 52 条第 1 句的基本解释 22(二)请求权的发生 24(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

5、权 25(四)小结 25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第 1 款第 2 项后段上的请求权 25(一)请求权的发生 25(二)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26(三)小结 26四、结论 26肆、案件结论肆、案件结论 2727一、本案结论 273二、本案涉及的实体法解释问题的总结 27伍、简要的总结伍、简要的总结 2828绪言绪言请求权基础方法,是德国法院在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基础方法。法科学生则须在接受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反复练习,以达致完全熟练的程度。1这一方法最初通过台湾的王泽鉴教授的著作2在中国大陆的出版,而被大陆的法律工作者所了解,并且随着该著作影响的不断扩大,以及此后一些译介作品的发表

6、,3在法律界逐渐广为人知。一些民法学者还进一步发表了一些著述,4并运用这一方法将中国现行法适用于具体案例。5笔者曾撰文呼吁法学教育的改革,将案例练习课程视为教学改革中的核心问题之一。6从 2012 年起,笔者与同事许德峰副教授、刘哲玮副教授一起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开设了“民法案例研习”课程,探索如何将该方法运用于中国。7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意义何在?可能有两种不妥当的观点。有人可能过分夸大其价值,仿佛一着在手,就获得了一把金钥匙,从此天下再无难题;还有人则可能过分贬低其意义,视其为刻板、僵化的公式套用,无助于解决现实问题,尤其是“疑难案件”(hard case)。本文是笔者在课程中使用的一个教学案例。

7、本文的目的,一方面是介绍作者对请求权基础方法的理解,以就教于方家,另一方面,由于本案涉及许多法律解释上的难题,本文试图通过自己的分析,说明请求权基础方法在“疑难案件”中的运用。当然,本文也希望对这些法律问题本身提出意见,以供司法中参考。本文将首先对案件的民事实体法适用问题进行分析,然后在文末简单总结一下对请求权基础方法的理解。案情如下案情如下甲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已经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在 A 保险公司投保,该公司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的资格)将于 2013 年 4 月 1 日到期。2013 年 3 月 25 日,甲向 A 公司要求继续投保,可是 A 公司向其表示:摩

8、托车交强险业务亏损严重,如果甲不同时投保商业险,就不同意为其承保交强险。双方协商无果。甲因为很快要到外地出差三周,遂按照平日做法将摩托车停在住宅楼下的车棚,计划等出差回来后再处理交强险投保事宜。44 月 10 日晚,甲的家门被小偷乙撬开。乙行窃时,发现桌子上的摩托车钥匙(具有遥控功能)。乙到楼下按钥匙上的按键,很快找到了摩托车。乙骑上摩托车、携带所盗物品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乙的驾驶仍然相当谨慎,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但是,有某丙突然违章横穿马路。因为事发突然,乙虽然采取了必要的制动措施,仍然撞倒了丙,导致丙腿骨骨折。摩托车撞向护栏,乙也受了伤,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丙花去医疗费 6 万元并经治疗

9、后痊愈。其中有 1 万元是医院进行紧急处置的阶段所收取的各种费用,其余 5 万元是后续治疗的其他费用。丙所携带的价值 1 万元的高档数码相机被完全损坏,此外还发生了 2 万元的误工损失。在丙的要求下,A 公司向丙支付了 1000 元,但是拒绝支付更多的金额。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乙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责任,丙应承担全责。另:乙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丙向法院起诉了甲、乙、A 公司。法院认可了上述事实,并采纳了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乙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请问:(1)丙对 A 保险公司的请求权;(2)丙对甲的请求权;(3)丙对乙的请求权。8与本案相关的主

10、要法律法规有:与本案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07 年、2011年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12 年两次修改)(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 号,2012 年 12 月 21 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司法解释”)。以下分别回答上述问题。以下分别回答上述问题。壹、丙对壹、丙对 A A 公司的请求权公司的请求权A 公司与交通事故的

11、发生,并无任何牵连。但是,假如 A 公司为甲承保,丙就有可能获得 A 公司的赔付。丙与 A 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唯一可能主张的是侵权责任。5一、一、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第 6 6 条第条第 1 1 款(违法侵权)款(违法侵权) (结合(结合交强险条例交强险条例第第 1010 条第条第 1 1 款)款)上的请求权上的请求权(一)(一)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第 6 6 条第条第 1 1 款的一般解释款的一般解释侵权责任法第 6 条第 1 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关于一般侵权行为(过错责任)的基本规定。关于该款,国内的学说和司法实践在解释上观点分歧。本

12、款中的“民事权益”,在该法第 2 条第 2 款中已经给出定义,包括各种“人身、财产权益”,通说认为不仅包括绝对权,而且包括其他权益(债权和其他利益)。这样,从第 6 条第 1 款的文义来看,侵害绝对权和其他权益(包括债权)的,只要有过错,也就是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将绝对权和其他权益进行平等保护,因抽象轻过失而侵害任何类型的民事权益均应承担民事责任,将导致侵权责任过分泛滥,对于行为自由形成过度的限制。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对于非因侵害绝对权而导致的财产损失(理论上所谓“纯粹经济损失”),包括侵害债权,应如何处理。侵权责任法第 6 条第 1 款是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2

13、 款的延续,其实质内容基本一致。从关于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2 款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各级法院历来没有采取过如此宽泛的观点。人与人在社会上高度依存,互相之间发生着各种有利或者不利的影响。但是,只有加害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损害能够预见时,法律上才应当使其负担避免该损害的义务,并在其因为过失而导致该损害时,使其负担损害赔偿责任。绝对权具有对世性,第三人均可方便查知,自然可以预见到其行为的后果。法律具有公开性,可以为众人所知,对于那些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不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绝对权还是保护其他权益,行为人对于自己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将导致他人发生损害,都可以预见。因此,因过失而违反保护他人的

14、法律而致人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此之外,债权和其他纯粹经济利益不具有公开性,第三人难以了解其存在,因此应当仅在故意违反善良风俗而损害他人的该利益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分析并不涉及特殊侵权行为。因此,侵权责任法第 6 条第 1 款的文义解释将导致过分宽泛的结果,应当依法律目的而加以限缩。应当认为,可以将该款所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解释为包括三种独立的请求权基础:(1)因过错侵害他人绝对权而致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狭义侵权”);(2)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而致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违法侵权”);(3)故意违反善良风俗致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背俗侵权”)。96上述解释,已

15、经获得司法解释上认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持起草该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解释该条的含义时,明确表示应当对侵权责任法第 6 条第 1 款解释为上述三种具体类型。并进而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所规定的投保义务,是保护他人的法律。因此,投保义务人违反该义务而导致的损害(具体范围是:按照已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式计算出来的金额),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0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适用时,并不能以该司法解释为请求权基础,而是应以侵

16、权责任法第 6 条第 1 款(结合交强险条例第 2 条第 1 款)11作为请求权基础。12该司法解释的意义在于,将侵权责任法第 6 条第 1 款解释为包括了“违法侵权”这一具体类型,并且将交强险条例第 2 条第 1 款的规定,解释为保护他人的法律。本文这里将要分析的是丙对 A 公司的请求权。丙的人身伤害和所有权侵害,显然并非A 公司所导致,因此显然并不存在狭义侵权。A 公司拒绝承保而使得丙无法获得保险金的赔付,其行为有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法第 6 条第 1 款之下的违法侵权。为此,需要分析违法侵权的构成要件,而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考察 A 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某个“保护他人的法律”。(二)请求权的发生(二)请求权的发生侵权责任法第 6 条第 1 款所包含的第二种侵权行为类型是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的侵权行为(“违法侵权”)。该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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