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家庭支持与社会资源期中报告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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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支持與社會資源 期中報告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指導老師:高家斌 老師 班級:幼四乙 組別:第六組 組員:497I0041 張秀文 497I0093 邱宛妮497I0096 許欣盈 497I0105 莊琇雯,前言:,總統令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7831號茲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內政部部長 江宜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條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條 第五章 福利機構 第條,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條,若主管機關以台南市為例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

2、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台南市社會局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 質。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業、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1.遺棄。 2.身心虐待。 3.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 騙之行為。4.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

3、及少年供人參觀。5.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6.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7.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8.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9.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10.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11.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12.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13.應列為限制級物品,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

4、陳列方式之規定而使兒童及少年得以觀看或取得。14.於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童或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15.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16.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17.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四、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

5、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台南市社會局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1.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2.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3.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4.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6、前三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兒童局)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新聞一 (第53條第1項第1款),臉書同學會 毒趴拉腳少年染毒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2012年2月4日 上午4:34 自由時報記者蔡宗憲恆春報導恆春地區23名放寒假的國、高中生,利 用臉書號召成員開同學會,實則相約開毒趴,被警方搗破後,昨天不少家長 到警局一臉錯愕,根本不知道孩子染上毒癮。恆春警分局指出,去年暑假曾接獲青少年集體吸毒線報,查出以黃家偉、徐 偉凱、潘秋震為首,透過同學拉同學方式開毒趴,這回則改以臉書為平台,透過 活動邀約及聊天室,以舉辦同學會為由開毒趴,每人參與代價為6百到1千

7、元。這群青少年共同集資購得K他命,利用臉書相約KTV或民宿輪流吸食,過年期 間至今陸續舉辦多次轟趴聚會, 2日清晨在其中一名成員家辦轟趴,昨天被警方 循線查獲黃家偉、徐偉凱、潘秋震等23名到案毒犯中,近半數是中輟或在學國、 高中學生,並查獲搖頭丸、K他命等多項違禁品。,新聞一 (續) (第53條第1項第1款),偵辦員警表示,透過管道聯絡上主嫌黃家偉時,黃嫌只跟他說拉腳 (台語)的事到臉書上看,他循對方指示加入好友後,才發現臉書竟成為相約 吸毒趴的平台,甚至比照夜店提供女士半價優待。恆春警分局長許頌嘉表示,毒品流入校園情況嚴重,警方會強化校園反毒工 作,在墾丁春天音樂季來臨前強力掃蕩毒品。相關新

8、聞網址: http:/ (第53條第1項第3款),少年暴力討債 開槍、砸店如古惑仔 資料來源:TVBS 2012年3月15日 下午1:01台中市警方破獲一起暴力討債集團,集團成員利用未成年少年討債滋事,甚 至脅迫未成年少女陪酒,這個集團相當囂張,只要不服從他們的要求,集團成員 就會集體闖入被害人住處尋仇,惡行惡狀有如電影古惑仔翻版。1、20名年輕男子闖進店裡,模樣凶神惡煞,嚇得店家趕快躲避,這群人人 手一支棍棒,看到什麼砸什麼,魚缸、冰箱全被砸壞,不只這樣,他們還直接闖 入被害人住家客廳,當著被害人的面動手砸毀家俱,甚至亮槍挑釁。警方:他們只要店家不配合,他們就會要求他們手下,帶棍棒砸店。他們

9、全是暴力討債集團成員,專門吸收血氣方剛的青少年替他們討債尋仇, 作風囂張目中無人,潑漆、砸店,在大街上把被害人打得半死,都是一貫手法, 甚至誘拐輟學的未成年少女陪酒從事性交易。,新聞二 (續) (第53條第1項第3款),警方:限制她們的自由,再指派她們到一些傳播公司陪酒還有坐檯,甚至性交易。 如果少女不願賺皮肉錢,集團成員就暴力相向,或是用毒品控制行動,這個集團就像電影古惑仔翻版無惡不做,在大台中地區惡名昭彰,警方長時間埋伏循線追查,逮捕30名集團成員。 相關新聞網址:http:/ (第53條第1項第3款),8少男少女 入黑幫逼女賣淫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 2012年03月16日【鮮明台中報

10、導】台中市警方查獲一個為特種行業圍事、暴力討債,還媒 介女子坐檯陪酒、拉、性交易的犯罪集團,共逮捕三十名嫌犯,其中包括七名 少年、一名少女。警方表示,這八名未成年絕大多數是高中、國中在學或中輟生 ,主要是替嫌犯出面討債,警訊後依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嫌移送法辦。揮刀削耳亮槍砸店警方調查,該集團主嫌鐘聖富(三十歲)、陳冠傑(二十三歲)跟過多名角 頭,去年三月自立門戶,以保全公司外圍機動隊名義吸收成員,另成立傳 播公司,在網咖等地點搭訕輟學或離家女子,再以拐騙、恐嚇手段讓她們陪酒 、陪拉、性交易,其中包括三名少女,她們一晚只拿到一千元,其餘全進了鐘 嫌等人口袋。,新聞三 (續) (第53條第1項第3

11、款),一名十五歲離家少女小真因不堪被剝削曾三度逃跑,但每次都被找 回,有一次當場遭甩耳光、扯頭髮後繼續被迫陪酒,嫌犯還逼她賣淫,但因小真 堅持不肯而作罷。嫌犯討債、尋仇時均出動一、二十人分乘四、五輛車並分持手槍、棍棒,砸 店、打人毫不手軟,曾用刀子將一名男子的左耳削掉一半,且對一名高中生施暴 時有教官出面制止,連教官都差點被打,共有數十人受害。 台中市警方前天、昨天出動近百名警力逮捕二十九男、一女,並起出一枝改 造手槍、四顆子彈及一批刀械,訊後依違反組織犯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移送法辦。 相關新聞網址: http:/.tw/appledaily/arti

12、cle/headline/20120316/34093499,新聞四 (第53條第1項第4款),粗心父吃早餐 2歲女關家中 資料來源:中央社 2011年10月19日 下午6:34 中央社記者邱俊欽桃園縣19日電)桃園縣一名陳姓父親今天上午出門吃早 餐,將2歲女兒獨自留在家中,女童嚎啕大哭引來鄰居報警,警方留在鐵門外安 撫近1小時,差一點要破門救人。桃園縣警察局龜山警分局表示,一名陳姓男子清晨外出到附近吃早餐,由於 2歲女兒突然醒來,見不到家人而大哭。小女孩的哭聲讓鄰居以為發生意外,立即報警處理,龜山派出所員警趕往後 ,按門鈴發現家中並無大人,最後隔著鐵門,童言童語指導女童花了將近半小時 才拉開

13、內側大門,但仍無法打開外側的鐵門。,新聞四 (續) (第53條第1項第4款),女童生疏害怕,過程中不斷大哭叫爸媽,警察也相當無奈,隔著鐵門安撫女童近1小時,最後警方已經準備破門時,終於等到上完大夜班返家的女兒母親,才為女童解圍。女童父親稍後回家看到警察,以為發現意外,最後才知道騷動是自己引發,感到相當抱歉。法界人士表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有規定,對於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違者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提醒民眾注意。相關新聞網址: http:/ 保護措施 第條,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第四十九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十七、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 之行為。)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 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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