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环、水保法律、法规与前期工作重点问题探讨分析

上传人:n**** 文档编号:55072419 上传时间:2018-09-24 格式:PPT 页数:149 大小:22.62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铁路建设项目环、水保法律、法规与前期工作重点问题探讨分析_第1页
第1页 / 共149页
铁路建设项目环、水保法律、法规与前期工作重点问题探讨分析_第2页
第2页 / 共149页
铁路建设项目环、水保法律、法规与前期工作重点问题探讨分析_第3页
第3页 / 共149页
铁路建设项目环、水保法律、法规与前期工作重点问题探讨分析_第4页
第4页 / 共149页
铁路建设项目环、水保法律、法规与前期工作重点问题探讨分析_第5页
第5页 / 共14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铁路建设项目环、水保法律、法规与前期工作重点问题探讨分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铁路建设项目环、水保法律、法规与前期工作重点问题探讨分析(14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铁路建设项目环、水保法律、法规及前期工作重点问题探讨分析,1,2,主 要 内 容,3,第一部分 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环、水保及节能工作的紧迫性与重要性,4,1.1 是我国生态环境与环境保护所面临的紧迫形势的需要,我国环境状况总体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环境矛盾凸显,压力继续加大:,PM2.5,雾霾,北京垃圾围城,5,一些重点流域、海域水污染严重 。 部分地区生态损害严重,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生态环境比较脆弱。 人民群众环境诉求不断提高。 环境保护法制尚不完善, ,监管能力相对滞后。 随着人口总量持续增长,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能源消费总量不断上升,污染物产生量将继续增加,经济增长的环境约束日趋强

2、化。,明确指出: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加快城镇化建设。可以看出,今后一段时间,国家将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环保、节能产业投入力度。,“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前所未有高度。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6,“我们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3月5日,李克强在他作的首次政府工作报告中宣示治污决心。他明确指出,雾霾天气范围扩大,环境污染矛盾突出,是大自然向粗

3、放发展方式亮起的红灯。,7,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把“建设生态文明的美好家园”作为2014年重点工作之一: 努力建设生态文明的美好家园。 必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下决心用硬措施完成硬任务 出重拳强化污染防治 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变革。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今年能源消耗强度要降低3.9%以上,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都要减少2% 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 实施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防沙治沙、水土保持、石漠化治理、湿地恢复等重大生态工程 ,铁路“十一五”期间经环保部评估中心审查的新建、改扩建高速铁路项目环评64个,共26189公里。陆续在“十二五”进入验收阶段,但许多项目都由于环、水保问题

4、难以通过国家环保部的验收。主要问题如下: 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问题; 2、项目变更环评批复问题; 3、法定环境敏感目标的行政许可办理问题; 3、30米内环保拆迁问题; 4、环、水保措施落实问题(如声屏障设置不到位、污水处理、锅炉选型、大临水保设施等)。 5、建设过程违反环、水保法律、法规问题等。,1.2 是铁路建设项目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形势的需要,8,9,现在许多重大项目,因为环保问题屡屡搁浅,延误了建设时期,增大了建设成本,如2013年批复的京沈客专,就历经五年的方案论证,西成客专、成兰铁路等等均历经多年的方案论证,且都是因为环保问题。因此,全面提升生态文明理念,在

5、重大方案比选中自觉贯彻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理念,必将极大地提升项目决策的进度,为铁路项目的建设与发展赢得时间和机遇。,铁路能效高、污染轻、用地省世界公认,历经180多年发展历程,依然充满活力,是真正的绿色交通方式,但是铁路环、水保工作任重道远,需要在座各位的共同努力。,综上所述,铁路建设也是(但不仅仅是)一项环保事业;铁路的环境保护工作,使命崇高、责任重大。,10,第二部分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11,12,2.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框架图,二.铁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是基础,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一、明确环

6、境保护目的,加强环境管理第1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第6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界定了环境的概念,确定了环境保护的范围第2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2.1 法律、法规,二.铁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13,三、规定了我国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第7条 国务院环境保

7、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二.铁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4,四、建立了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成为依法保护环境的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制度有8项: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13条 建设污染

8、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二.铁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5,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6,2、“三同时”制度第26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

9、、排污收费制度第28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第24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5、污染限期治理制度第18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

10、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第29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6、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第27条) 7、污染集中控制 8、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7,五、建立了统一的环境监测制度,第11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和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8,六、规定了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制定权限的界定第9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

11、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10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七、对保护

12、自然环境与资源的法律规定(第17、18、19条) 八、对保护农业生态和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第20、21条) 九、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资源破坏法律责任的相应规定(第43、44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028发布,20030901实施),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

13、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21,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

14、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22,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3,第二十一条

15、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2013年环保部发布了建设项目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要求对项目环评文件在网上公开,加强了公众参与的监督。,24,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

16、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25,第24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26,第25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26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