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韓日關於獨島(竹島)之法律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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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韓日關於獨島論韓日關於獨島(竹島竹島)之法律爭端之法律爭端趙國材趙國材 國立政治大學外交系國際法教授壹、前言壹、前言日本以海洋調查之名派船到獨島海域,引起南韓抗議聲浪不斷,因此, 南韓亦派船赴獨島海域進行調查。第一艘南韓調查船海洋兩千號載有 20 名船員,於 2006 年 7 月 2 日開往獨島海域。南韓表示這次探勘海域是由 國立海洋調查院策劃,僅為海流之調查,主要勘查東海鹽份、海流與 水溫,計畫將進行到 7 月 14 日止。日本對於南韓派海調船探勘海域一事, 反應相當激烈。日本內閣官房長官安倍晉三要求南韓自制,同時亦派遣海 調船到獨島以為反制。 由於南韓未能證明在 1905 年以前朝鮮曾對

2、竹島進行有效統治,因此無 法有效對日本之行動採取法律上的反制。另一方面,在 1946 年盟軍總部的 備忘錄中,竹島曾一度脫離日本,但此僅為佔領下的臨時措施,並非將竹 島排除於日本領土之外。確定日本戰後領土範圍的 1951 年對日和約第 2 條甲項規定,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放棄包括濟州島、巨文島和郁陵島在 內的朝鮮全部權利。竹島並不包括在日本所放棄的地區中。1965 年,日本和南韓透過談判達成妥協,大致解決了雙方之間的各種 懸案,只有竹島歸屬問題始終未取得一致,雙方在有關解決爭議的換文中 一致同意除有特別協議外,爭取以調停的方式來解決原本透過外交途徑所 未獲解決之爭議。但南韓方面認為,竹島問題不

3、屬於換文中的爭議,不準 備接受調停,仍繼續佔領竹島。一、一、爭奪獨島主權劍拔弩張爭奪獨島主權劍拔弩張 南韓稱獨島(Dokdo或Tokdo)1,日本稱竹島(Takeshima)的小島 位於日本海(韓國人稱之東海)西南部中央的小火山群島,由東、西兩個 小島和34塊岩礁所組成,總面積不到0.2平方公里,兩島之間有一條150米寬、 330米長的水道相隔。獨島西北方距南韓鬱陵島(日本稱爲松島)只有約49 海浬,而東南方距日本隱岐諸島約有86海浬之遙,恰位於南韓與日本之交 界。島嶼的四周海域是一片豐饒的漁場,海底可能蘊藏豐富的海洋資源, 南韓雖事實上控制獨島,但日本島根縣議會卻對其進行立法管轄,宣示獨1

4、獨島(Tokto)是韓語鬱陵方言對標準語石島(Sikto)的讀音,獨島、石島其實是一個意思。獨島曾稱爲三峰島,是流放罪犯的地方。因島上岩石形狀像海獅,又稱海獅島。朝鮮王朝 成宗皇帝時(14711481 年),獨島稱之爲於山島,屬於鬱陵島群管轄。島主權,導致日韓兩國關係劍拔弩張。二、獨島所有權爭端由來已久二、獨島所有權爭端由來已久 獨島原屬無人居住的島嶼,位於韓日海域交界的東海(日本稱日 本海) ,位處寒流和暖流交會處,過去一直是海獅的棲息地。在朝鮮歷史上, 早在公元 6 世紀(新羅王朝)即有獨島之記錄。朝鮮王朝成宗皇帝時 (14711481 年) ,獨島稱之爲於山島,屬於鬱陵島群管轄。1667

5、 年日本 在隱州視廳合記中,亦承認獨島為韓國之領土。 韓日爭奪獨島所有權的糾紛,由來已久。17 世紀初,當時日本江戶幕 府漁民大谷甚吉在海上作業時,遭遇暴風雨,被迫漂泊至野無人居的鬱陵 島。他以爲發現一個新島嶼,回國後,於 1616 年與同鄉村川向江戶幕府提 出航渡至鬱陵島(日稱松島)之許可證。嗣後,大穀與村川兩家至鬱陵島 獵捕海獅與鮑魚,持續有七八十年之久。直至 1692 年,村川之後代至鬱陵 島捕撈,與朝鮮漁民相遇,因此便引發雙方對該島歸屬的外交糾紛。獨島名稱之變更一覽表時間韓國日本1433 年世宗實錄地理志於山島(獨島)+鬱陵 島於山國1667 年齋藤編撰隱州視聽合記鬱陵島竹島/磯竹島1

6、696 年肅宗實錄卷 30於山島獨島松島今日獨島竹島資料來源:愼鏞廈,獨島領有權的歷史;愼鏞廈,獨島有權資料探究(漢城: 獨島硏究協會,1999-2001 年),第 1-4 卷;愼鏞廈,對日本獨島有權的 批判 (漢城:漢城大學出版部,2001 年) 。貳、獨島歷史背景貳、獨島歷史背景1849 年,法國捕鯨船利揚庫爾號發現獨島,並以船舶之名命 名該島為利揚庫爾岩(Rochers de Liancourt)。20 世紀時,各國出版的 地圖大都稱獨島為利揚庫爾岩。1896 年日本外務省編輯的朝鮮國交始末內深書中,明確標明獨島 為朝鮮所屬領土。1900 年朝鮮末代國君高宗頒佈第 41 號法令,宣佈鬱陵

7、島 等歸江原道三陟縣管轄。當時三陟縣將獨島命名爲石島,後又改名爲獨島。1904 年 8 月,正值日俄戰爭,日本在鬱陵島和獨島設置軍事情報站, 以偵察在東海岸俄羅斯軍艦之動向。1905 年,日本侵占朝鮮後,即主張竹 島(獨島)主權,並劃入島根縣轄區。韓國雖曾抗議,談判獨島的歸屬問 題,然不久韓國亦遭日本兼併,使得獨島問題成為懸案。 1945 年 8 月 15 日,日本戰敗投降,朝鮮脫離日本的殖民統治而恢復獨 立。1946 年 1 月 29 日,聯合國最高司令官麥克阿瑟總部對日本政府公布一 項指令,指出獨島不屬於日本行政權範圍。同日公布的有關從政治和行 政上分離日本若干周邊區域的決定書2(通稱 S

8、CAPIN 第 677 號) ,從政治 和行政上分離了日本若干周邊區域。6 月 22 日有關被日本的漁業及捕鯨 業認可區域的覺書 ,把獨島移送給駐韓美軍管轄,將日本漁船限制在獨島 周圍 12 海浬以外。3依此,獨島應與其他領土一同自動地歸於大韓民國政府, 並由大韓民國政府行使主權。 1948 年 8 月 15 日,大韓民國政府建立,第一任大統領李承晚就任,獨 島也同其他領土一併自動歸屬韓國,由韓國政府行使主權,獨島編入慶尚 北道鬱陵邑南側島洞 1 番地。日本卻以舊金山和約未規定要歸還獨島 為由,仍視獨島為其固有領土。 1952 年 1 月 18 日,李承晚統領的海洋主權宣言 ,宣佈對鄰接其領

9、土半島和島嶼沿岸的大陸架及所屬範圍的全部海域行使國家主權,其中獨 島被韓國劃歸為領海管轄,片面宣佈一道李承晚線或稱平和線 ,禁 止外國漁船進入。然而,日本拒絕承認韓國的海洋主權宣言 。 1953 年 5 月,日本趁韓戰之際派兵一度佔領獨島,於島上建立領土標 誌碑。隨後在鬱陵島上的韓國居民組成韓國獨島義勇守備隊開赴獨島, 驅逐日本軍人,將獨島主權置於韓國的實際控制之下。目前義勇守備隊派 員常駐獨島,韓國亦打算將對馬島包括在線內。1954 年,韓戰結束後,南韓派兵取回並實際占領獨島,同時劃歸慶尚 北道鬱陵郡獨島里管轄,有 1 至 37 號番地,處於海洋警察廳的大韓民國海 洋水產部之下管理。1965

10、 年 2 月 22 日,朴正熙政府與日本在東京簽署日韓基本條約和 四項協定。其中在漁業協定中,雙方廢除李承晚線 ,承認離海岸 12 浬內為各自專屬管轄漁區,12 浬外至 28 浬間為共管區。6 月,韓日建立外 交關係,兩國決定將獨島之主權留待日後協商解決。4此一模棱兩可之用語, 使原先不應成為問題的獨島主權反而成了問題。因此,日本政府提出與南2 有關從政治和行政上分離日本若干周遍區域的決定書 ,通稱 SCAPIN 第 677 號。3 1946 年 6 月 22 日,在 SCAPIN 第 1033 號第 3 項規定:“今後日本的船舶及乘務員不得接近處於北緯 37 度 15 分、東經 131 度

11、53 分的獨島(Liancourt Rocks)12 海浬以內區域, 並且對於同島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接近。 ”4 1965 年南韓和日本在建交的談判中,日本政府曾提出解決兩國的領土爭端,將包括獨島在內的位於兩國邊界地區一些沒有價值的小島炸毀,以免這些島嶼的存在引起兩國的 領土糾紛,但是遭到南韓的拒絕。韓就該島問題進行對話,南韓官方則堅持獨島自古以來為韓國領土,此 一問題不能作為兩國紛爭進行對話 ,以防止獨島問題國際化。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 1994 年 11 月 16 日生效。1996 年韓國與日本 分別於 1 月和 6 月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6 年 2 月 7 日,南韓宣 佈在獨島修

12、建一座能停靠 500 噸級船的碼頭,以提供糧食及輪替駐紮在島 上的 3 名警官及 23 名戰警。南韓在獨島上進行的工程引起日本注意,日本 曾以照會要求停止該項工程,但遭到南韓拒絕。嗣後,日本內閣會議宣布 建立 200 海浬專屬經濟區,南韓亦隨即宣布其專屬經濟區。雙方各以獨島/ 竹島劃定 200 海浬專屬經濟區,如何處理專屬經濟區重疊問題已成為兩國 間重要的外交課題。51997 年,獨島碼頭竣工,金泳三總統於紀念碑上刻上 大韓國東土端6,而南韓為警戒日本,積極建設船舶碼頭、直升飛機場 及燈塔等設施。日本為應付此一事態,其國防部亦加強在獨島海域的警戒 措施。 對南韓而言,獨島不僅是主權問題,同時亦

13、象徵著清算與日本關係中 的錯誤歷史。日本所主張對獨島之權利,被南韓視為是主張對帝國主義侵 略戰爭佔領地的權利,即主張對歷史殖民地之主權。參、韓、日對於獨島主權之主張參、韓、日對於獨島主權之主張一、韓國主張、韓國主張 (一)獨島位於韓國的領海範圍之內,一直都是韓國的領土。歷史記 載,自從6世紀的新羅時代,獨島屬於山國的一部分,而山國已向新羅稱臣, 後來更成為新羅的一部份。十九世紀後半期,獨島除1881年以後幾年被日 本人控制以外,其餘時間均為韓國所控制。日本政府自1905年入侵朝鮮半 島後,即宣告對獨島(竹島)擁有自主權。1905年1月28日,日本內閣會議 正式決定將過去的松島改稱爲竹島 ,在行

14、政上隸屬於島根縣管轄。 2月22日,島根縣知事發佈第40號告示宣佈隱歧島西北85海浬處的島嶼稱 爲竹島,並屬於本縣 ,於1906年4月通報日本統治的朝鮮政府,以確定竹 島為日本之領土。南朝鮮認為該項措施是無效的。1945年8月15日日本戰敗投降。1946年1月29日,聯合國最高司令官總 司令部發表有關從政治和行政上分離日本若干周邊區域的決定書 (通稱 SCAPIN第677號) ,並將此指令給日本政府。該決定書的第3條明確規定把 獨島(Liancourt Rocks)移送給駐韓美國軍政府管轄。1946年6月22日,在 SCAPIN第1033號第3項中又作進一步規定今後日本船舶及乘務員不得接5松井

15、芳郎、佐分晴夫及坂本茂樹等。辛崇陽譯, 國際法第四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部,2001 年),頁 105。6 當時的韓國外交通商相發表聲明重申:獨島不管從歷史上還是從國際法來看,都是韓國的固有領土,而且是韓國實際管轄的領土。 近處於北緯37度15分、東經131度53分的獨島/竹島12海浬以內區域,且對於 該島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接近。 1948年8月15日隨著大韓民國政府的建立, 獨島與其他領土一同自動歸於大韓民國政府,並由大韓民國政府行使主權。(二)1951年舊金山對日和約第2條第1項明定日本承認朝鮮之 獨立,並放棄其對於朝鮮,包括鬱陵島、巨文島及濟州島之一切權利 以及權利名義與要求。 韓

16、國根據上述總司令部所公佈的兩份備忘錄原文中 除外 (exclusing)及不得接近 (will not approach)獨島(Liancourt Locks) 等於Takeshima ,解釋為歸還 (return)韓國。另依據舊金 山對日和約第2條第1項,韓國主張日本所放棄的三個主要島嶼中,雖無 記載獨島 ,但總司令部所公佈的兩份備忘錄中, 獨島都不包含在日 本領土內,可見獨島為韓國領土已相當明顯;再者韓國方面把獨島 解釋為鬱陵島之附屬島,則在日本所放棄的島嶼中應當包括獨島 在內。為貫徹此一主張,在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之前, 韓國政府於1952年1月18日以國務院告示14號為依據,宣佈海洋主權 宣言 ,亦稱李承晚線或和平線 ,將獨島劃入韓國領土範圍之 內。同年1月28日,日本對韓國政府的作為提出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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