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论文)《中国近现代离婚法律及其价值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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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 毕毕 业业 论论 文文 论文标题 中国近现代离婚法律及其价值的变迁 精品 中 国 近 现 代 离 婚 法 律 及 其 价 值 的 变 迁 内 容 摘 要 : 在 中 国 近 现 代 , 离 婚 法 律 及 其 价 值 均 发 生 了 巨 大 的 变 化 , 不 仅 中 国 传 统 的 离 婚 法 律 转 变 为 现 代 离 婚 法 律 , 而 且 中 国 离 婚 法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发 生 了 西 方 化 的 转 型 。 关 键 词 : 中 国 近 现 代 ; 离 婚 法 律 ; 变 迁 。 正 文 : 中 国 近 现 代 , 是 指 从1 8 4 0 年 鸦 片 战 争 开 始

2、 到1 9 4 9 年 新 中 国 成 立 之 前 的 一 百 年 有 奇 的 中 国 历 史 。 一 百 年 的 历 史 , 与 中 华 文 明 史 相 比 , 恰 似 沧 海 之 一 粟 , 本 不 足 多 议 。 然 而 , 中 国 近 现 代 这 一 百 年 有 奇 的 历 史 , 却 甚 值 关 注 与 深 思 。 在 这 一 百 年 有 奇 的 历 史 中 , 中 国 发 生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最 全 面 、 最 广 泛 、 最 深 刻 的 变 革 。 今 天 , 中 国 发 生 的 翻 天 覆 地 的 变 化 , 既 是 中 国 历 史 一 贯 的 延 续 , 更 是 中

3、国 近 现 代 历 史 所 开 创 的 发 展 方 向 的 延 伸 。在 近 现 代 社 会 变 革 的 大 背 景 下 , 中 国 的 离 婚 法 律 及 其 价 值 发 生 了 深 刻 的 转 变 。 第 一 章 中 国 近 现 代 离 婚 法 律 制 度 的 变 迁 第 一 节 大 清 律 例 中 的 离 婚 法 律 一 、 离 婚 的 方 式 。 大 清 律 例 明 确 规 定 了 出 妻 、 义 绝 、 和 离 三 种 离 婚 方 式 。 精品 ( 一 ) 出 妻 。 出 妻 是 指 在 妻 存 在 七 种 法 定 情 形 时 , 夫 可 单 方 决 定 与 其 妻 离 婚 , 所

4、以 又 称“ 七 出 ” 。“ 七 出 ” 之 制 , 起 源 甚 早 【 1 】 。 汉 律 将 “ 七 出 ” 入 律 【 2 】 , 以 后 历 代 相 沿 不 改 。 大 清 律 例 所 规 定 的 七 出 为 : 1 、 无 子 。 古 人 基 于 宗 法 观 念 , 认 为 婚 姻 的 重 要 目 的 之 一 就 是 繁 衍 子 孙 以“ 继 后 世” 。 所 以 妻 无 子 , 年 龄 达 到 五 十 以 上 ( 含 五 十 ) 不 能 生 育 的 年 龄 , 丈 夫 可 以 出 妻 。【 唐 律 疏 议 户 婚 出 妻 条 :“ 问 曰 : 妻 无 子 听 出 , 未 知 几

5、年 无 子 合 出 ? 答 曰 : 妻 年 五 十 以 上 无 子 , 听 立 庶 以 长 。 是 四 十 九 以 下 无 子 , 未 合 出 之 。” 清 律 从 之 。 】 2 、 淫 泆 。 淫 泆 作 为 出 妻 的 理 由 , 是 指 妻 在 非 强 制 状 态 下 与 女 婿 或 夫 之 缌 麻 以 上 亲 以 外 之 他 人 发 生 性 关 系 的 行 为 。【 妻 若 与 女 婿 或 夫 之 缌 麻 以 上 亲 奸 , 则 属 义 绝 , 自 不 适 用 出 妻 之 规 定 。 见 本 节 义 绝 部 分 。】 妻 淫 泆 而 被 出 , 因 其 乱 族 , 即 恐 妻 因 通

6、 奸 而 紊 乱 血 统 。【 孔 子 家 语 本 命 解 , 公 羊 传 为 乱 类 。 】 3 、 不 事 舅 姑 。 舅 姑 , 即 夫 之 父 母 。 事 舅 姑 是 古 代 儿 媳 的 首 要 义 务 。 【 礼 记 昏 义 曰 : “ 顺 于 舅 姑 , 和 于 室 人 , 而 后 当 于 夫 。 ” 】 “ 所 谓 不 事 , 与 其 说 是 客 观 行 为 , 不 如 说 系 于 舅 姑 主 观 之 态 度 , 甚 至 可 解 释 为 不 得 舅 姑 之 欢 。【 3 】 ” 礼 记 内 则 精品 曰 : “ 子 甚 宜 其 妻 , 父 母 不 悦 , 出 。” 焦 仲 卿 之

7、 出 刘 兰 芝 , 陆 游 之 出 唐 婉 , 正 是 这 种 情 况 的 真 实 写 照 。 4 、 口 舌 ( 多 言 ) 。 古 时 因 为“ 祖 父 母 父 母 在 者 , 子 孙 不 许 分 财 异 居” 【 大 清 律 例 户 律 户 役 门 别 籍 异 财 条 。】 , 故 已 婚 兄 弟 同 居 者 颇 多 。 在 大 家 庭 中 , 口 舌“ 离 亲 ” , 妇 人 搬 弄 是 非 构 成 家 庭 和 睦 的 最 大 威 胁 。 5 、 盗 窃 。 盗 窃 , 既 包 括 将 夫 家 大 家 庭 的 财 产 据 为 己 有 , 也 包 括 盗 窃 别 家 的 财 产 。 不

8、 论 妻 犯 哪 一 种 盗 窃 , 均 是 反 义 的 行 为 , 会 影 响 家 庭 的 和 睦 , 败 坏 夫 家 的 名 声 。 6 、 妒 忌 。 古 时 男 子 基 于 广 继 嗣 的 观 念 , 在 妻 之 外 还 可 以 娶 妾 。 而 妻 妾 同 处 , 如 果 一 方 妒 忌 , 必 然 会 使 家 庭 失 和 。 所 以 古 人 认 为 , 女 子 妒 忌 是 一 种 恶 德【 4 】 。 7 、 恶 疾 。 恶 疾 , 又 称 癞 病 , 或 称 痲 风 , 其 症 状 为“ 遍 身 烂 灼 , 体 上 无 毛 , 毛 发 凋 零 , 指 甲 自 解” 。 古 时 婚

9、姻 的 目 的 之 一 , 即 在 于 事 奉 宗 庙 , 祭 祀 祖 先 。【 礼 记 昏 义 云 : “ 昏 礼 者 , 合 二 姓 之 好 , 上 以 事 宗 庙 , 下 以 继 后 世 也 。” 】 妻 患 恶 疾 , 则 “ 不 可 与 共 粢 盛” , 因 而 妻 无 法 在 神 圣 的 祭 祀 祖 先 活 动 中 履 行 其 助 祭 义 务 。 “ 妻 犯 七 出 之 状 有 三 不 去 之 理 不 得 辄 绝 。” 【 见 大 清 律 例 户 律 婚 姻 门 出 妻 条 。】 所 谓 “ 三 不 去” , 指 “ 与 更 三 年 丧 , 前 贫 贱 后 富 贵 , 有 所 娶

10、无 所 归 。” 【 大 精品 清 律 例 户 律 婚 姻 门 出 妻 条 。】 “ 三 不 去” 也 有 例 外 , 大 清 律 例 将 犯 奸 者 排 除 在“ 三 不 去” 的 保 护 之 外 。 【 大 清 律 例 户 律 婚 姻 门 出 妻 条 :“ 妻 犯 七 出 之 状 有 三 不 去 之 理 不 得 辄 绝 , 犯 奸 者 不 在 此 限 。” 】 ( 二 ) 义 绝 。 义 绝 是 指 因 夫 对 妻 族 或 妻 对 夫 族 以 及 夫 族 与 妻 族 相 互 之 间 实 施 特 定 之 不 利 行 为 , 从 而 导 致 夫 妻 关 系 的 基 础 ( 即 义 ) 丧 失

11、, 因 而 必 须 消 灭 双 方 婚 姻 关 系 的 制 度 。 它 是 一 种 裁 判 离 婚 , 必 得 经 官 方 之 离 婚 判 决 。 它 是 一 种 强 制 离 婚 , 即 如 有 义 绝 情 状 经 判 决 应 离 婚 则 必 须 离 婚 。【 大 清 律 例 户 律 婚 姻 门 出 妻 条 规 定 : “ 若 犯 义 绝 应 离 而 不 离 者 杖 八 十” 。 】 义 绝 制 度 , 最 早 见 于 东 汉 白 虎 通 嫁 娶 。 唐 律 令 系 统 、 详 尽 地 规 定 了 义 绝 离 婚 制 度 , 其 义 绝 事 由 有 三 大 类 : 一 是 夫 殴 妻 之 祖

12、父 母 、 父 母 , 杀 妻 之 外 祖 父 母 、 伯 叔 父 母 、 兄 弟 、 姑 、 姊 妹 , 夫 与 妻 母 奸 ; 二 是 妻 殴 、 詈 夫 之 祖 父 母 、 父 母 , 杀 伤 夫 之 外 祖 父 母 、 伯 叔 父 母 、 兄 弟 、 姑 、 姊 妹 , 妻 与 夫 之 缌 麻 以 上 亲 奸 , 妻 欲 害 夫 ; 三 是 夫 妻 之 祖 父 母 、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 伯 叔 父 母 、 兄 弟 、 姑 、 姊 妹 自 相 杀【 5 】 。 到 了 清 代 , 义 绝 事 由 在 原 有 基 础 上 又 有 所 扩 张 。 其 中 , 妻 方 侵 犯 夫

13、 的 增 加“ 身 在 遠 方 , 妻 父 母 將 妻 改 嫁 , 或 赶 逐 出 外 , 重 別 招 婿 , 及 容 止 外 人 通 奸” 三 种 ; 夫 方 侵 犯 妻 的 增 加 “ 女 婿 殴 妻 至 折 伤 , 抑 妻 通 奸 , 有 妻 诈 称 无 妻 , 欺 妄 更 娶 妻 , 以 妻 为 妾 , 受 財 将 妻 妾 典 雇 , 妄 作 姊 妹 嫁 人” 七 种 。【 大 精品 清 律 例 刑 律 诉 讼 门 干 名 犯 义 条 夹 注 :“ 义 绝 之 状 , 谓 如 身 在 远 方 , 妻 父 母 将 妻 改 嫁 , 或 赶 逐 出 外 , 重 別 招 婿 , 及 容 止 外

14、 人 通 奸 。 又 如 女 婿 殴 妻 至 折 伤 , 抑 妻 通 奸 , 有 妻 诈 称 无 妻 , 欺 妄 更 娶 妻 , 以 妻 為 妾 , 受 財 将 妻 妾 典 雇 , 妄 作 姊 妹 嫁 人 之 类 。 ” 】 这 些 新 的 规 定 是 清 律 对 义 绝 制 度 的 丰 富 和 发 展 。 清 律 所 做 的 这 些 增 加 , 使 得 妻 方 在 更 多 情 况 下 可 以 义 绝 为 由 诉 请 离 婚 , 在 离 婚 上 取 得 了 很 大 的 主 动 权 , 从 而 从 制 度 上 缓 解 了“ 夫 有 恶 行 , 妻 不 得 去” 的 不 合 理 婚 姻 制 度 ,

15、 平 衡 了 夫 妻 双 方 的 离 婚 请 求 权 。 【 滋 贺 秀 三 认 为 :“ 在 明 清 律 中 相 当 于 唐 律 的 义 绝 的 规 定 , 实 质 上 已 经 不 存 在 ; 代 之 而 出 现 的 是 散 见 的 为 直 接 保 护 妻 而 做 的 若 干 个 别 的 审 判 上 的 离 婚 规 定 ” 。 【 6 】 ( 三 ) 和 离 。 和 离 是 指 夫 妻 双 方 以 离 婚 的 意 思 表 示 达 成 一 致 而 离 婚 , 类 似 于 今 之 协 议 离 婚 。 和 离 的 规 定 , 最 早 见 于 唐 律 。 和 离 是 一 种 无 因 离 婚 , 尽

16、管 清 律 将 和 离 表 述 为 “ 夫 妻 不 相 和 谐 而 两 愿 离 ” 【 大 清 律 例 户 律 婚 姻 门 出 妻 条 。】 , 但 “ 不 相 和 谐” 并 不 是 和 离 的 必 要 条 件 ; 只 要 婚 姻 双 方 就 离 婚 达 成 协 议 , 并 因 而 解 除 了 婚 姻 关 系 , 就 可 认 为 夫 妻 双 方 “ 不 相 和 谐” 。 因 此 , 和 离 制 度 的 出 现 是 对 离 婚 方 式 的 一 种 扩 张 , 它 使 那 些 不 符 合 七 出 和 义 绝 但 夫 妻 生 活 不 和 谐 的 婚 姻 ( 如 夫 妻 性 生 活 不 和 谐 , 夫 妻 性 格 不 合 ) 获 得 了 合 法 的 解 除 途 径 , 从 而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弥 补 了 七 精品 出 与 义 绝 制 度 的 僵 化 性 , 更 多 地 体 现 了 古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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