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树英建筑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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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典型案件处理看律师承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常见诉讼时效问题的研判及应对,全国律协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 朱树英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目 录,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常遇到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相关问题及其两者的互相区别,二、从浙江省慈溪教育集团工程使用5年后提起质量缺陷诉讼并部分胜诉,看工程不同部位质量 缺陷纠纷案件诉讼时效的相对性,三、从中强建工集团工程款案件被告反诉6368万元工期违约金败诉,看施工合同工期的开、竣工 期间认定的复杂性,四、从中建四局三公司3年零11个月后提出催讨工程款案件诉讼并胜诉,看工程款纠纷案件有关 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的特殊性,五、从201

2、3版施工合同设定的变更签证规定及索赔过期作废制度,看除斥期间相关规定对当事人 加强工程合同过程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对律师非诉讼过程法律服务提出的新要求,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常遇到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相关问题及其两者的互相区别,所谓期间,指从某一特定的时间点到另一特定的点所经过的时间,工程工期指开工到竣工的所经过的日历天,就是一个期间的概念。民法上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期日。 广义的诉讼期间包括期日和期限两种;狭义的诉讼期间仅指期限。,承办有关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时,经常会遇到有关质量、工期、造价争议的诉讼时效如何把握,以及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互相区别

3、的具体问题。,期限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重要意义:,期限: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一定时间,是指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判确定,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无论采用什么方式,期限一旦确定之后,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1)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享有和消灭的时间。 (2)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时间。如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中失踪人失踪时间的推定。 (3)决定权利的取得和丧失时间。如专利权取得的时间、所有权丧失的时间等。 (4)权力的行使和义务履行的期限。如使用商标专用权的期限、合同义务履行的期限等。 (

4、5)决定法律关系的效力的期限。如合同的有效期限、支票的有效期限等。,民法通则 相关规定:,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根据诉讼当事人要求确认或要求返还的请求的不同,时效分为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

5、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新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54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56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

6、诉讼请求”。,针对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1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详见附件一)对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学理上的除斥期间的具体规定,或者因法律、法规或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或者因当事人的合同的约定而产生并发生法律效力。,举例,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 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第二、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

7、只需一个 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 身消灭。 第四、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 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民法通则第137 条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自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五、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 止、中断、延长。 第六、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

8、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 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二者的区别,二、从浙江省慈溪教育集团工程使用5年后提起质量缺陷诉讼并部分胜诉,看工程不同部位质量缺陷纠纷案件诉讼时效的相对性。,原告:浙江建工集团 被告:浙江慈溪市某民营学校,2000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三幢宿舍楼(下称“系争工程”)。2001年2月20日工程开工,2001年9月4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被告就举行学校落成典礼,继而投入教学使用。 因被告使用后迟迟不予结算工程价款,原告提起诉讼,索要工程款15104484元及滞纳金等。案件经

9、过造价鉴定和一、二审审理,经过约4年时间,工程欠款案件方终审结束。 在案件执行时,被告在工程已使用5年后,向宁波中院提出工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的质量诉讼,被告的主张主要指教室的标高比设计标准低了5公分。 法院经审查以主体结构质量需终生保修为 由受理本案,并停止了工程款的执行程序。,这个一个有关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缺陷诉讼时效起算的典型案件。,质量检测,工程存在一层室内标高不符合设计要求、部分楼层的层高不满足设计要求等九个表象质量问题。,被告又向法院申请对工程的质量加固方案及加固费用进行鉴定。法院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工程修复加固方案进行鉴定,2005年8月原设计单位出具了鉴定报告,对所谓的标高、层高问题采

10、用了“顶升(迫降)方案”。,被告再次申请法院委托造价鉴定机构根据上述修复加固方案进行修复加固费用鉴定,最终的鉴定结论是修复加固总费用为3800余万元。,法院对双方争议的重大质量问题加固方案作出如下认定: “根据质量检测报告,工程施工质量确实存在与设计要求不符合之处,被告(被告)要求原告(原告)按设计要求维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按原设计要求选用的加固修复方案费用高达3800多万元,大大超过工程造价,经济上不合理,有关顶升(迫降)方案施工难度高、风险大,而涉案工程标高与设计值最大相差66毫米,层高与设计值不符之处最大值为98毫米,有的仅相差11毫米,不予调整仍可满足正常使用,故本院对该院出具的

11、维修方案不予采纳。”,司法实践中有关工程质量案件,主要有涉及施工过程中和工程完工交付后的质量缺陷争议两类。,工程质量案件涉及诉讼时效应注意的操作问题主要有: 1、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的短期时效,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竣工验收各阶段的施工质量缺陷争议,其诉讼时效自阶段质量验收发现缺陷或阶段质量验收未通过时起算;如质量缺陷争议已委托鉴定的,自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后二年。 3、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质量缺陷主张有除斥期间的,发包人在除斥期限届满未主张即丧失诉讼时效。发包人未经竣工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便擅自使用工程,丧失主

12、张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3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三、从中强建工集团工程款案件被告反诉6368万元工期违约金败诉,看施工合同工期的开、竣工期间认定的复杂性。,这是一个涉及如何准确认定工程工期的开工与竣工期间的典型案件。,原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于2013年1月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杭州堡业建设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以及被告二杭州三堡股份经济合作社、被告三广业控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包括保修金在内的工程款12005.7369万元,赔偿经济损失639.3050万元,要求三被告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判令原告在被告拖欠工程款范围内享在优先受偿权。在案

13、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销对被告二、三的诉讼。 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逾期竣工的工期违约金6068.3067万元。 杭州中院经审理,于2013年9月4日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646.8621万元及其利息,返还到期的工程保修金1090.8463万元,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原告在6737.708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驳回被告工期赔偿的全部反诉请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工期为日历天数700天。根据开工报告,中强建工集团是2007年6月9日开工,故应在2009年5月9日前完工。,中强建工集团2012年1月13日提交竣工验收,工程于2013年3月25日竣工

14、验收合格,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强建工集团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即2012年1月13日。 故法院对堡业建设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竣工时间应顺延至2012年3月4日。,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期争议,往往在承包人提出工程造价诉讼后由发包人反诉提出工期逾期违约赔偿诉讼。,工程工期案件涉及诉讼时效应注意的操作问题主要有: 1、工期为工程开工至竣工的期间。 工程开工,分为计划开工日期(指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指工程符合开工条件,承包人提请开工报告,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或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由于符合开工条件主要指发包人已获得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故,

15、实际开工日期通常会比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晚。) 工程竣工,是指工程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由施工图纸所载明的工程内容已经完工,竣工也有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的区别,合同计划开工日期顺延,计划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2、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或施工合同约定有形象进度节点工期的

16、,发包人主张节点工期延迟,诉讼时效为当事人提出工期顺延或工期迟延签证申请后二年,如工期争议涉及工程质量缺陷的,诉讼时效为质量缺陷鉴定出具意见后二年。,3、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逾期竣工,诉讼时效为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后二年,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逾期竣工主张有除斥期间的,除斥期限届满丧失时效。,四、从中建四局三公司3年零11个月后提出催讨工程款案件诉讼并胜诉,看工程款纠纷案件有关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的特殊性。,这是一个有关工程价款“逾期”起诉却被法院支持的案件。,1993年3月,原告中建四局三公司与被告上海国际建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上海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9047M2的厂房工程合同,合同造价暂估950万元,后双方补充约定造价按实结算。 同年7月,被告对工程竣工质量验收予以确认。 同年12月15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决算,决算总造价1580.84万元,扣除已付858万元,尚拖欠722.84万元。被告将决算送上海光明审计事务所审价,由于送审资料不全,被告取回送审资料后未继续进行结算,一拖长达二年多。 1997年11月,中建四局三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提交工程结算已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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