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出现首个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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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监管渎职罪出现首个判例 中国青年报 ( 2012 年 10 月 10 日 07 版) 为有效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建立健全监管责任体系, 2011 年,最高立法机关修改了刑法,随后司法机关确立了一项新罪 名: “食品监管渎职罪”,所针对的打击对象为卫生、 农业、质量监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国家 工作人员,以加强对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违法失职人员的责任追究, 督促监管机制发挥最大作用。 案例一: 2011 年 11 月下旬,深圳市出现了广东省首例以涉嫌 食品监管渎职罪批捕的案件。 据介绍,侦查发现,公明海发酱料厂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 照先后于 20

2、09年和 2010年到期,但其后该厂一直无证生产酱油、 醋、 料酒等食品。 其间,政府部门并非没有监管。2010年 12 月,深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光明分局曾对公明海发酱料厂立案调查,并作出责令停止生 产,没收酱油、陈醋等产成品和假冒商标, 同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1年 6 月,该局监管三科再次接到举报前去检查,发现该厂 流水线上正在生产假冒山西名优陈醋,现场还堆放了大量酱油成品。 监管三科再次对公明海发酱料厂以涉嫌生产假冒产品立案调查,对该 厂处以责令停产、没收陈醋和罚款的处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的两次执法,在明知公明海发酱 料厂是无证无照企业、 产品为食品的情况下, 没

3、有按相关规定以查封 等具备强制力的方式迫使该厂停止生产,也没有查封、扣押、没收已 发现的生产工具、原材料,未对该厂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的取得时间、 合格与否、用量大小和现场余量调查取证, 也不调查销售情况。 而且, 涉案的 5名市场监管人员中有3 人收受了该厂经营者的财物。因此, 这 5 人都被深圳市检察院以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案侦查,并被以该罪名 公诉至法院。 刘夏称,该案件已于8 月下旬开庭审理,现正等待法院判决。 案例二:而在河南省罗山县3 名罗山县卫生监督执法所工作人员 被判犯食品监管渎职罪。 事情的缘起是, 2012 年 5 月 8 日,罗山新都国际大酒店的一个 婚宴上发生了79 人食物中毒

4、的事件,症状重的需住院治疗,轻的也 需门诊观察。 经罗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该起食物中毒事件为 沙门氏菌感染所致。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罗山县卫生监督执法所工作人员任尚 太、杨柏、黄磊三人,因对辖区内新都国际大酒店食品安全没有正确 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79 人食物中毒,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因此,建议对三被告人处以二至四年的有期徒刑。 罗山县人民法院今年7 月底出具的判决书显示, 罗山县卫生监督 执法所城市科科长任尚太承认, 他们对该酒店食品没有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抽样检查,也没有对该酒店餐饮人员进行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这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除了酒店自身责任外, 我们卫生监督部门

5、也有责任”。 法院认为,三人未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导致79 人食物 中毒的严重后果, 虽然案件的发生有多种原因,但与三被告人的渎职 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其行为均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因此,判决 三人犯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成立。不过,因犯罪情节轻微,三人都被 免予刑事处罚。 “ 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 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 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渎职罪的规 定从严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2 年 12 月 19日印发

6、这是对 食品监管罪的最新解释。 那么深圳市宝安法院又是如何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 局, 监管三科的工作人员犯所谓的 “食品监管渎职罪”进行判决的呢? 宝安法院又是依什么证据来定他们的罪呢?我们请看判决书: 一, “海发厂生产的生抽,老抽,白醋,料酒均是不合格产品(作者 注: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检察机关拿去检测部门检测,均为合格。) 生产的原料冰醋酸及成品陈醋,白醋均为合成醋酸。 海发厂事件被南方都市报,深圳特区报 ,晶报 , 香港星岛 日报 ,深圳新闻网,大粤网,凤凰网等媒体连续曝光后,更加剧了 恐慌,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构成食品 监管渎职罪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

7、处。” 我们先看这个案件是怎样的,然后再来分析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一,海发厂是营业执照过期的企业(业主说正在补办,深圳这类 企业每年有 2 万多户) 二,2010 年 12 月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稽查科立案 调查。稽查科于2011年 3 月对海发厂作出行政处罚。 三,2011 年 6 月 8 日由群众投诉, 2011年 8 月份深圳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光明分局监管三科再次对海发厂进行处罚。 四,2011 年 11 月份海发厂被媒体曝光,然后公安机关对海发厂 进行查处,从而引出这个“食品监管渎职”案。 从以上 4 点我们可以看出:一,海发厂不是地下加工厂。二,市 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对

8、海发厂是进行两次处罚。三,市场监督管理 局光明分局对海发厂一类的企业没一棍子打死。因此监管三科的就犯 有“食品监管渎职罪” 。我们再看看最高两院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解 释: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 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 对人民群众生命、 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 惩处。 ” 我们应该解读为“食品“或“药物”在人民群众吃用中造成严重 危害后果。我们再看海发厂的产品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什么样的后 果?检察机关和宝安法院没拿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来举证监管三 科的工作人员。 而是拿什么媒体对海发厂的曝光

9、来举证。我们是不是 这样理解,不被媒体曝光这个案子就不成立?案件的成立与否是由媒 体来决定?一个人犯不犯罪由媒体决定? “海发厂事件被南方都市报,深圳特区报 ,晶报 , 香 港星岛日报,深圳新闻网,大粤网,凤凰网等媒体连续曝光后,更 加剧了恐慌,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构 成食品监管渎职罪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处。”这也是我们深圳市检 察机关和法院为办这个 “渎职”案的证据?我们执法机关到底是依法 办案,还是依媒体的曝光成度来办案?我们执法机关到底是依证据定 罪,还是依某领导的一句话来定罪?我们的执法机关什么时候才能不 被媒体绑架,做到司法独立, 依法办案?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诉到中 级法院。可悲的是中院还是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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