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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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 险 学 原 理第三章 保险合同,2,本章教学目的,每一份保单的交易都涉及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本章的要求是:了解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及其特性,保险合同的一般分类,掌握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履行及变更,以及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解释原则和解决方式。,3,本章教学内容,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终止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和解释原则,4,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三、保险合同的种类,5,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1、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2、内容是关于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 问题:从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分别是什么?,6,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二、保险合同的特点 (见书) (一)双务有偿合同(Bilateral/ Rewardful Contract) (二)格式(附合)合同 (Standard/Adhesion Contract)(特殊险种的协商性) (三)射幸合同(Aleatory Contract) 1、产生原因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 2、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合同在射幸性上表现的差异; 3、单个合同和整体合同 (四)最大诚信合同(Utmost Good f

3、aith),7,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二)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载于保险合同(三)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分类(四)保险人所负责任的次序来分类(五)根据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分类 (具体内容请见教材),8,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三、保险合同的内容,9,保险合同的主体,主 体,当事人,关 系 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10,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Insurer)保险法第10条第3款:“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

4、险人相关规定请见教材87-88页。,11,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2.投保人(Applicant)保险法第10条第3款:“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第三,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12,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Insured)保险法第12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1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

5、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的享有以保险合同的订立为前提,其行使则以保险事故或事件的发生为条件。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请求权由其继承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保险金请求要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行使。,14,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2.受益人(Beneficiary)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

6、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的构成要件第一,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第二,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人。 (2)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两者性质不同: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15,受益人,法律资格问题:法律上受益人没有资格限制。 受益人的产生:保险法第39条:“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

7、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的人数:保险法第40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16,受益人,受益人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生前又未指定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8、,没有其他受益人。此时,保险金应按继承法的规定分配。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17,受益人,受益人的变更:保险法第41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 受益人的义务:受益人无偿享受保险利益,受益人不负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也无权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唯一的义务就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保险人。,18,受益人的指定,保险的纠纷中,关于受益人的纠纷占相当大的比例,往往因为投保时忘记或错误指定受益人,造成理赔时不必要的纠

9、纷。受益人指定与否,与是否交纳税收直接有关。如果事先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以后对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征遗产税;如果事先没有指定受益人,按保险法规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这样对作为遗产处理的保险金,某些国家按规定要征收遗产税。,19,案例分析,李先生在一家公司搞营销,某年6月,他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终身寿险及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其中寿险保额10万元,身故受益人是妻子,附加住院补贴为60元/天,受益人是自己。 投保不过半年,一向健康的李先生突被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虽经抢救,但最终却因医治无效而于10天后不幸去世。李先生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经过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向她支付了

10、10万元身故理赔金。此外保险公司还向李先生的父母亲及妻子,分别支付了200元住院补贴理赔金。李先生的妻子对住院补贴理赔金发放产生了疑问:为什么此笔赔偿不象身故理赔金那样,均归自己所有?,20,案例分析,颜某, 某年5月在某公司投保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投保时指定其妻子为身故受益人;三年后8月5日颜某的弟弟持颜某的委托书和相关变更受益人的证明到公司将颜某的身故受益人变更为自己,8月7日颜某的弟弟向公司报案称颜某因病于8月2日在医院病故,随即颜某的弟弟向该公司申请颜某身故保险金的索赔。保险理赔人员查看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委托书上的日期均为2005年8月1日,而在8月1日颜某去世的前一天,查看当天的病历

11、护理记录,显示颜某处于高度昏迷状态,一直没有苏醒;因此理赔人员认定颜某当天根本没有能力再指定变更受益人,颜某弟弟受委托申请变更受益人是在颜某丧失行为能力后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变更。,21,案例分析,某年11月,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为她本人及丈夫投保了某险种,年缴保费2947元,保险金额7万元,被保险人分别是A女士和她的丈夫。次年9月21日,A女士的丈夫因哮喘病急性发作在家中去世,按照保险合同规定,A女士作为受益人可以获得7万元保险金。于是,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审核,发现以A女士丈夫为被保险人的这份保单中,A女士丈夫的名字是由A女士代签的。保险公司根据

12、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保险合同无效,不予给付身故保险金,并退还了保单项下的全部保险费。一个签名的疏漏居然导致了7万元权益的丧失。,22,案例分析,王天龙是某矿子弟小学一年级的学生,父母因感情不和,母亲离家出走多年,父亲不务正业,王天龙跟随爷爷王大成一起生活。 2003年9月学校组织为学生投保了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交保险费20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000元;投保时没有指定身故受益人。2004年5月的一个下午,王天龙的父亲来学校接他回家,晚上父子二人在街上吃完饭王天龙的父亲想起了离家出走多年的妻子,想着夫妻关系的破裂及妻子的离家出走肯定是岳父家人从中作梗有关,于是就想给岳父家一些教训,晚

13、上22:00左右将王天龙骗到他外公家门口将王天龙杀死。,作业,新保险法从哪些方面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24,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5,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26,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要

14、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2.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或身体。 3.保险责任(Scope of Cover)和责任免除(Exclusion)。4.保险期间(Insurance Period)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计算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方法:(1)按日历年、月计算(2)以一项事件的始末为存续期间,如货物运输保险,工程险等。,27,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5.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 6.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7.保险费及其支付的办法(payment)8.赔偿金赔偿或给付方法9.

15、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11.当事人的主要义务,28,案例分析,某年1月21日,四个高中学生家聚会时由于取暖器散发煤气而亡。与其他三位少年不同的其中李某的母亲在前一年为儿子投保了一份长寿保险。事发不久,在保险代理人的帮助下,保险公司给付了8000多元保险金。这个案件中有一点遗憾的是,如果李某的母亲能早一个月投保,出事后得到的全额赔付将是7万元,由于投保未满一年,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只能得到8000多元的赔付。,29,案例分析,赵某向某保险公司某区保险公司投保奥迪车辆保险,保险金额34万元人民币。因为是新车,投保单上没有填写牌照号码。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中盖上了红色

16、长方形图章,其内容是“领取牌照三日内通知保险公司,过期不负保险责任。”投保单中“特别约定”一栏空白。由于赵某未认真看保险单,其从交警部门领取牌照后,一直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后来,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赵某持保险单向某区保险公司索赔。某区保险公司经研究认为,赵某违反了“特别约定”中的义务,作出了拒绝赔偿的决定。赵某不同意,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30,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依照其订立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四种书面形式:1.投保单(Application)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2.暂保单(B

17、inder)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有时在保险代理人收到第一期保费后,即发给投保人作为具有暂保单效力的收据。,31,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二)保险合同的形式2.暂保单订立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一般来说,使用暂保单有下列三种情况: (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但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对被保险人临时开出的证明。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时,需要请示总公司审批;或者还有一些条件尚未全部谈妥。在这种情况 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向投保人开出暂保单。 (3)正式保单需由微机统一处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在保单做成交付前先签发暂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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