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堂 刑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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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刑 罚 执 行,第一节 概 说,一、概念,广义:指国家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狭义:指监狱依照法律规定的执行范围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二、特征,(一)监狱的刑罚执行是对特定刑罚种类的执行(二)监狱的刑罚执行是刑罚目的 的体现。(三)监狱的刑罚执行是以国家财政保障为物质基础的。,三、内容,收押罪犯;实施监管;强制罪犯进行生产劳动; 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对罪犯进行考核奖惩;刑满释放。,第二节 收监,一、收监的概念是指监狱依法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实施的收入监狱予以执行所判决的刑罚的

2、司法活动。(一)收监权只能由监狱行使(二)是刑罚执行活动,是监狱刑罚执行的开始(三)对象只限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四)是依法进行的活动。,二、收监的条件,(一)必须具备收监的法律文件。(二)收监的罪犯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下列情形可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收监的程序,(一)审查收监罪犯的法律文件(二)对收监罪犯进行身体检查(三)对收监罪犯进行人身和物品检(四)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五)通知罪犯家属,四、收监在刑罚执行中的作用,(一)收监是监狱刑罚执行的开端。罪犯被判处的刑罚由静态变为动态。(二)收监

3、的罪犯与监狱形成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罪犯法律地位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第三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一、申诉,(一)概念。是指罪犯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请求重新处理的一种活动。(二)监狱的处理程序;1、监狱对罪犯的申诉材料,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2、监狱处理罪犯申诉的特别措施。监狱具有申诉提请处理权。,二、控告,(一)概念是指罪犯对监狱的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向有关机关揭发要求处理的一种活动。,(二)处理程序,1. 罪犯写给监狱的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2. 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

4、理结果通知监狱。3.严格执行 “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的规定。,三、检举,1检举的概念是指罪犯向司法机关揭发犯罪分子及其犯罪事实的一种活动。2监狱对罪犯检举的处理程序:同控告的处理程序,第四节 监外执行制度,一、监外执行的概念,指监狱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而准予暂时性在监狱外执行。是刑罚执行中的一项制度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批准其暂时性地在监狱外执行刑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法定条件消失时,仍收监执行刑罚。,二、监外执行的条件,1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2罪犯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并且家属又有扶养条件:(

5、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二、监外执行的条件,3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4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理解,(1)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2)患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3)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4)身体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监狱应当注意:,1.患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注意服刑期

6、限的限制 2.对(1)(2)种情况的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可以一次批准保外就医半年至1年 3.对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死缓犯;无期徒刑犯;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在狱内自伤自残的罪犯。,对生活不能自理监外执行监狱应注意,(1)罪犯确因病、伤、残或年老,而长期或永久性的“生活不能自理” (2)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于危害社会。,三、监外执行的程序,1审批程序初审 鉴定 取保 审批 批准,四、监外执行的监督,(一)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二)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罪犯监外执行实施法律监

7、督。,第五节 减刑,一、概念减刑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由于服刑罪犯具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依法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二、减刑的条件,(一)可以减刑的条件1.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立功表现。,(二)应当减刑的条件,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三)被判处死缓罪犯的减刑条件:,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在死刑缓期

8、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减刑的限度 (刑法的有关规定),四、减刑的幅度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五、减刑的起始和间隔时间,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1年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

9、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为服刑2年以后。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2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六、附加刑的减刑,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为有期徒刑时,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七、减刑的

10、程序,1提出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中级以上法院提出。2审核裁定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的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第六节 假释制度,一、假释的概念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实际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司法机关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假释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假释并不改变原判刑罚假释是一种附条件的提前释放。,二、假释的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2必须是已经执行了一定刑期3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4罪犯必须不是累犯和因

11、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三、假释的程序,1.提出监狱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对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建议由监狱提出,并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2.审核裁定期限法院对假释建议书进行审理的期限为: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1个月内组织合议庭审理。,假释建议材料:,假释建议书 罪犯评审鉴定表 奖惩审批表终审法院判决书 裁定书 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以及其他证明文件。,三、假释的程序,3.宣告与执行 4.假释考验期,四、假释犯的监督管理 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五、假释的撤销 1

12、.又犯新罪 2.发现漏罪 3.有违法行为,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一、又犯罪的概念,指罪犯在狱内服刑期间重新实施的触犯我国刑法已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脱逃罪、妨害公务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等。条件:(1)主体必须是正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2)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必须是在刑罚执行期间,二、又犯罪的处理原则 依法从重处罚 三、又犯罪的处理程序 1.由监狱进行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 2.罪犯在监管改造场所服刑期间脱逃又犯罪的,如果所犯新罪是在捕回监管改造场所之后发现的,按照前述案件的管辖范围和程序办理;,三、又犯罪的处理程序,3.如果罪犯所犯新罪是在犯罪地发现的,

13、即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和程序处理。判决后,原则上仍送回原所在监狱执行。 4.监外执行的罪犯重新犯罪的,如果所犯新罪尚不够判刑而又需要收监的,由公安机关直接送原所在监狱收押。需要起诉判刑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管辖规定办理。,第 八 节 对 罪 犯 死 亡 的 处 理,第九节 释放 一、释放的定义 是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解除被羁押、拘禁的人的被监禁状态,恢复其人身自由的执法活动。 类型: 1、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释放 2、执行阶段的释放 二、释放的条件 服刑期满 人民法院裁判无罪 特赦,二、释放前的集中管理,(一)集中管理一般在释放前3个月在出监队集中管理 (二)集中教育 (三)回归适应,三、释放前的准备,(一)做好出监鉴定 (二)清理罪犯财务 囚服囚被 生活用品 劳保用品 现金 (三)做好安置联络,四、释放的程序,1办理释放手续2发给释放证明书3发给回家路费和发还由监狱负责保管的物品和现金4、释放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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