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不能签2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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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合同不能签购房合同不能签 2 2 个人吗个人吗 篇一:购房合同不是本人签字 篇一:签订购房合同是常常被忽视的“陷阱” 签订购房合同是常常被忽视的“陷阱” 一、基本的“五证”齐全(要合法有效) 。 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 预售证许可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房地产开发证、国 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发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共 五证。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确认自己所购之房 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 产证(预售许可证之后取得,即由期房变现房了)和新建 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并且还要核对一下其营业执照和开 发资质证书,要注意这些证照文件的

2、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 二、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一定要参照最好是采用且不要随意修改文本 ,并按 照文本中所列条款认真填写,了解各项具体内容。不要随 意去签订开发商自己定的定购协议书还交一笔订金。 就算很多人都这样做,但这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且这种 合同一定是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对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 够直接与开发商签预售合同就好。这个步骤,一定不能马 虎啊!否则到时吃大亏就惨了。 一般情况违约责任约定不 对等违规行为主要有三方面: 是对违约金数额约定不对等。如某合同中约定买受 人逾期付款超过 60 天,如继续履行合同,需按天支付违约 金万分之五;而出售方逾期交房超过 60 天,则只需按天支 付

3、违约金万分之一。 是对违约责任的起始期限约定不对 等。如某合同中约定,买受方逾期付款超过 60 日、出卖方 逾期交房 90 日需承担违约责任。 是对定金的约定违法违规。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 事人双方的理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 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但实际上,很多房产公司在订 立合同时都规定,只要买受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出卖方 都要没收定金。 买期房要约定条件和时限。 对于期房,由于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甚 至交不了房的都有。如果不是规范的文本 ,则开发商在 合同上务必会大做文章,对买房者极为不利。如含有模糊 性词语只

4、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无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 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 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 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 (,交房有两个意思: 一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 权过户。应当在预售合同中对实物交付和产权过户均约定 清楚,不能接受没有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 房屋使用交付)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 任) 。 对房屋及小区内的描述要清楚不可使用模糊字眼 (具体地址、房屋面积、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 房和卫生间以及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 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

5、间距等配套设施等描述) 有时合同中还会进行如下描述: “如果发生问题,在 最短时间内解决” , “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 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 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所以对于购房者一定要 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 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有时还会出现以偏盖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 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 的,到了交房时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 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 “应于日前如 何如何” ,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 后该怎

6、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 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所以对于购房者与发展 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 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等的处理办法,做到越 详细越好。 再举个简单的例子,你买的塔楼(或板楼)里有几部电 梯,是否会全部同时开通,如果有不开的怎么办?不要小 看这个问题,为了出面积、增利润,现在的高层住宅只安 装几部电梯,而且平时还不全开,在上下班高峰时间极为 不便,这种情况业主是否有权拒付部分电梯费呢? 公摊 面积:不应该计入的包括仓库、机动车车库、非机动车车 库,作为人房的地下室,以及可以单独使用的空间。还有 售房单位自管自用的房屋,

7、比如说开发商在大堂里做的销 售中心等。为多栋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通俗来说,就是 与这栋楼不相连的部分,比如说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等。 在商品房买卖附件里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在主合同的 第三条里,只是说分摊了多少,分摊的面积的数额,但是 在合同的附件二,应该有一个房屋面积分摊的说明表,分 摊了哪一部分,是经过哪一个地方批准的。 (面积确认和差 异的确定。建议购房人选择在合同里已经规定的第二种处 理方式,即确定双方可以接受的一个误差比例,也就是说 正负 3%,超过此比例的购房人可以选择退房,开发商应退 还房款以及利息,你也可以接受。 )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 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

8、非议的。 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 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 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对策:律师建议买家最好与发展商在协议中约定,若 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 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合同陷阱几经斟酌后,客户便要决定购房了,因此 得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 (售楼人员)会递给客户一份拟好的合同,合同会有许多空 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 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 该说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

9、些 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比如,标准合同第 十五条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 之三计算,但您一不留神,开发商(售楼人员)便将此条款 设计成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前不久我们 从报上看到过这样的案例:迟延办证一年多,只赔付 96 元。 或者在不能按时办理好时,干脆让购房人退房。还有的合 同中写明的违约条款表面上貌似公平,实际不公平。例如: 约定任何一方解除购房合同都要支付总房款 40%的违约金。 这实际上只是限制购房人,开发商自己一般不可能将卖出 去的房子再收回不 三、检查房屋质量。 在签约时,应查看并检查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 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并将商

10、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作为合同的附件,检查是否有开发商对质量问题的责任。 房屋的交接:开发商应该请房地产的管理部门认可的 有资质的机构对房屋的面积进行实测,在交楼的时候,应 该提供实测面积的数据,以及我们所说的住宅质量保证书 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商提供证明原件不全的, 可以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四、明确物业管理事项。 一个不好的物业管理公司,一定让你永远觉得不舒畅。 所以要多看看物业管理公司具体如何,以及双方约定的物 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五、重点约定违约责任。 对于期房,甚至现房,都有可能与开发商的描述不 一样,此时应该明确合同违约或与描述不一致时开发商应 承担

11、的责任。可参考: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 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 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 定等。别漏了违约责任的平等性。 未注明因何种原因可以退房以及后果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需要交一定额度的定 金。但在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 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开发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 定金。 所以买家最好与开发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 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 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擅自扩大对“不可抗力”的解释,政府交通管制竟 也在列 合同法第 117 条对不可抗力有明确

12、规定:不可抗 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而某合同中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在出卖方无过错的前 提下,战争、恐怖活动、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施工 中遇到的异常困难或者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包括 施工期间,由于政府重大活动规定不得开挖、运土,交通 管制等。 ”合同条款明显违法。 损害共有权益,将共有场地的车位同规划车位混为 一谈 物权法 第 70 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 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 73 条规定:“建 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 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

13、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 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 74 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 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但在实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经常通过明示 或者混淆概念等方式,对买受人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进 行限制或者排除。 如在某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以物业共有人身份同意 本项目范围内所有商业用房的外墙面外立面、屋顶使用权 由出卖人或出卖人授权的单位统一管理,自行使用或授权 使用,产生受益归出卖人。 ”明确排除了买受人的共有和共 管权利。 此外,采用混淆概念对买受人共有权进行限制和排除 也很普遍。如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 放汽车的车位,同规划车位或规

14、划车库混为一谈,明确排 除买受人对这部分车位的共有权利。某房产公司在合同 补充条款中约定:“屋内出卖方提供的所有电器设备由生 产厂商直接提供保修。 ” “若因该电器设备质量事故造成人 生损害或财产损失,买受方或受害方应直接向生产厂商索 赔,出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但应提供必要的 协助。 ” 而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 一条以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 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 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 “经营 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 条

15、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 的责任;(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 责任” 。 登记手续约定违规,办“两证”大大超过法定 期限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 90 日 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 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 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但有些商品 房买卖合同 对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期限约定大大超过 了法定期限。 签合同时要写明交房日期、通水、通电、 通气等条件,要明确双方违约责任。按规定入住 70以上 才能开通燃气,之前开

16、发商要免费提供液化气灌。 延期交房:开发商补充协议规定, “若开发商延 期交楼,则按业主已交房价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且 违约金赔偿总额以房款 5为限,如发展商仍不能交楼,业 主只退回已交的本金。 ”这种约定非常不合理。 六、签订合同时的法人代表 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 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 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 生问题。另外,也有可能该项目是 a 公司开发的,实际上 却是由 b 公司投资,作为买家还是应与 a 公司签约,否则 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对策:在签约前您最好查明代表发展商签字的人是否 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 权委托书” 。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 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发展商推卸责任 七、关于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 约定了办理产权证的时限,以及违约的条款,购房人 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可以选择退房或者违约金。按照现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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