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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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所有权登记,二0一0年九月 (省船舶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 关于船舶所有权登记几个问题 第二部分 所有权登记程序规定 第三部分 关于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诉讼,第一部分 关于船舶所有权登记几个问题,一、船舶所有权概念,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海商法第七条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船舶所有权变动与登记,海商法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条例 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2、,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物权法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效力,船舶所有权变动不登记既不影响合同生效,不影响物权移转,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得对抗第三人:未经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的人,无权以船舶所有权人的身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无权以船舶所有权人的身份对第三人的请求进行抗辩。,2.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06条明确了“善意”取得的条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对对方不具备

3、条件或权利瑕疵不知情;无过失地相信对方为占有人;)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对价交易(赠与一般不认定为善意);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五)1986年海船登记规则:第七条 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取得以及变更、注销,均应登记,从登记完毕时起生效。,三、共有船舶,条例第五条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海商法第十条 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物权法第102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

4、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1共有的形式,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各共有人具有同等份额的权利和义务; 按份共有:各共有人所占的份额由协议约定,按照各自的分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2共有人的权利义务,无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对内共有人按照协议约定各自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对外各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各共有人均有权要求

5、债务人向其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向其中一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在共有人为债务人时,各共有人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3共有关系未经登记不得对抗,比如甲乙共有船舶登记为甲拥有,甲把船舶买给丙,钱货两清,乙不能向丙主张所有权。 比如甲乙登记的共有船舶,甲将权利转让给乙但没有登记,发生事故,第三人可以向甲主张债权。,4夫妻共有,婚姻法 第十七条、十九条 除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海商法第十条 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机关,条例第九条

6、,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 。 实施若干问题说明(海船舶2004522号)规定,船舶登记机关对住所在其辖区内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享有登记管辖权。,六、船舶登记簿,条例第十一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船舶登记簿。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船舶登记簿。,1船舶登记簿的作用,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2登记机关在船舶登记簿方面的义务,(1)建

7、立船舶登记簿; (2)正确记载、全面记载; (3)妥善保管; (4)允许利害关系人查询,七、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人,条例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1、申请主体,(1)公民 宪法第三十

8、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国籍法: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申请主体住所,一般指户籍地,特殊情况是常住地。 民法通则第15条,户籍所在地、常住地。 住所确定的方法是按照户口簿、身份证、护照是否有为准。,2身份证明文件,公民:身份

9、证:16岁以上自然人的个人身份法定证件;护照:对外国当局证明国内自然人身份的法定证件,记载事项同身份证;户口簿:自然人按户登记的公共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工商登记,有工商营业执照) 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3特别规定,根据关于船舶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海船舶2003360号)有关规定,船舶登记机关不得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登记为船舶所有人。不可以申请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主体举例:外国公民、外国法人、营业执照上规定为“负责人”。 条例没有规定社会团体法人的船舶,机关法人除公务船以外的船舶是否可以受理登记。,八、船舶所有权登记审查,条例第十四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

10、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 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物权法第12条对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规定: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理论:登记效力与审查模式 登记对抗主义与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只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即予以登记,不对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 物权的取得、变更或者消灭(通称“物权变动”)未依法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即善意第三人

11、可以当事人没有进行物权变动的登记为由,否认其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生效主义与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不但对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而且对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 物权变动未经依法登记,即使在欲进行物权变动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更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利弊: 实质审查:优点是最大限度防止登记权利与真实权利不一致,最大程度确立物权的公信力,并最大限度地防止物权登记的公信力带来的误导利害关系人的可能性;弊端是登记机关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增加登记成本、降低效率。 形式审查:优点

12、是登记成本低、效率高;弊端是因登记机关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不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登记权利与真实权利的不一致,公信力低。,我国立法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审查核实” 船舶所有权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没有明确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仅在船舶登记条例第14条规定: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 没有明确限于针对申请材料; “审查”:审核、调查;“核实”:仔细查对并评定是否属实 ; “审查核实”的含义不够明确;,观点:与 “登记对抗主义”相适应,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作为补充; 形式审查为主: 必要性:登记只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是物权确

13、认,没有必要审查物权变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效率,而且符合航运实践需要,避免使船舶所有权较长时间内处于未经登记的状态;与登记机关权责利相适应;对于真实的船舶物权客观状态的尊重义务应当属于公示登记申请人; 做法: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具有表面证明力,实质审查作为补充: 必要性:船舶价值较大、船舶物权具有的排他性和优先效力,对登记公信力较高需求; 做法:发现材料明显不真实或者内容不合法,或者明显存在此种疑问,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材料、澄清疑问,否则不予登记。,九、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条件,海事政务公开指南海法规2006349号: 1申请人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

14、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6已经收到并审核通过上一登记机关船舶登记档案(适用于在其他船舶登记机关已经登记过的船舶)。,第二部分有关所有权的程序规定,8.1所有权登记基本要求,(1)属本登记机关管辖; (2)申请书填写符合要求; (3)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完整、形式符合要求; (4)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一致; (5)已收到上一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登记档案,档案符合管理规定(适用于在其他登记机关已经登记过的船舶); (6)所申请的登记事项及所附的材料符合有关规定,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书齐全

15、、充分、有效; (7)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8.2材料审查,8.2.1材料审查基本要求 (1)申请材料应使用兰、黑色水笔填写或针式、喷墨或激光打印机打印,字迹应清晰、端正、易辨、不褪色。可能褪色的材料应当复印、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2)内容填写完整无空白; (3)同一材料之内以及不同材料之间使用的船舶名称、船体编号、合同号、名称、地址等应保持一致; (4)材料真实,材料涉及的时间、地点、印章、签字(签章)齐全。,8.2.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按船舶登记软件中列出的港口名称选定。如需增加或调整,报主管机关批准,在数据库中予以增加或调整,首次登记不用填,换发、补发需要填,指在本登

16、记机关登记前使用的船舶登记港。如没有,则填“”,来自电台执照、船检证书没有填“”,按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申报,并经审核批准的船名;英文名称新华字典确定的汉语拼音;多个曾用名时,用前次的不同的名称,没有填。,和机构名称一致 特别注意直属和地方区别,七位阿拉伯数字,国际航行100总吨及以上自航客船、300总吨及以上自航货船必填。其它船舶如没有该编号的则填“”,根据建造合同或船舶检验证书填写。,指船舶检验证书中的建造完工日期或船舶出厂交接文件中的建成日期,按照合同或评估报告填。,根据船舶检验证书,对照船舶种类对照表(见附件)填写。如遇有数据库未列入的船舶种类,应报主管机关批准后,统一在数据库中添加,按船舶检验证书船体材料的名称填写,根据船舶检验证书填写。国内建造的,填写省市名称及造船厂名;国外建造的,填写国名及造船厂名,按船舶检验证书中的改建完工日期和地点填写;如没有改建情况的,则填“”,尺度、吨位、主机、推进器:按船舶检验证书中的数据填写。船舶尺度的数值应保留2位小数。吨位的数值保留整数。有两台及以上主机的,总功率栏填写合计总功率。总功率的数值保留2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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