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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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合同法, ,继续履行继续履行篇一: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合同必须可能 继续履行合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合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合同。 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合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

2、、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必要 由于继续履行合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合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 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继续履行合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形式。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 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

3、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 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合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违约方的利 益。深圳律师:黄华(12 年律师经验)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 A 座

4、14 层篇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和继续履行的关系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和继续履行的关系合同法第 114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这一条对普通违约金与继续履行能否并用没有明示,民法通则等法律也无明确规定。 关于违约金与继续履行的关系,我们认为在坚持违约金的赔偿性的同时,应探究当事

5、人的真实意图,决定是否可以同时要求实际履行。这个问题属于合同解释问题。(1)对于迟延履行违约金,包括没开始履行和中断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从当事人的意思看,是预定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补偿,没有免除实际履行的意思;从法律看,第 114条第 3 款也明确了没有免除的含义,所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2)对于就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当事人的意思就是就整个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实际损失预定的赔偿金,守约一方只能在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要求继续履行之间作出选择:要么要求支付违约金,免除对方继续履行的责任;要么,要求继续履行,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除非出现合同法第 110条规定的不得强制实际履行的情形。1此时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和继

6、续履行就不可并用。当然,当选择了继续履行而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时,可能造成了其他的如质量瑕疵的损失,那么,这时并不是适用已约定的违约金,而可以要求其他的补救措施或损害赔偿的问题。(3)不排除就履行不符合约定而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合同法提供了要求更换、重作、维修、退货、减少价值或者报酬等法定的补救措施,并且根据合同法第 112 条,并没有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补救措施与继续履行可以并用,没有必要就此约定违约金。如果约定了这种情形下的违约金,那么,应该坚持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但这只是对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补偿,并未免除违约方履行合同的义务。若守约方在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要求

7、其继续履行合同,依法应当予以支持。若违约方拒不履行合同,根据守约方的请求,应当依法判令违约方增加对违约金的承担数额。但有三种情形例外:守约方在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同时,又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若判令增加违约金数额,就不应支持其提出的继续履行请求;根据合同法第 110 条规定,不能强制履行的,在判令违约金的同时,不能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合同中在约定违约金时,并未指明其具体性质是不履行违约金还是不完全履行违约金,判令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后,若对守约方来说已经等于或高于合同履行所带来的利益,此时也不应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最重要的是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违约责任不具有惩罚性,二是公序良

8、俗下的契约自由。如果认为违约金及其他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的话,那么,就可以说合同法允许私设处罚权,这样的话,违背民法或者说私法的最基本原则。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规定:“合同中可预定任何一方应付的违约金,但其金额就预测的损害赔偿或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而言应该合理。如果预定违约金的金额无理过大,则该条款不予执行,因为按照公共政策,这种预定违约金为罚金。 ” “如果合同的预定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努力公平、合理确定的违约情况下所产生的预期损失,则法律并不对其持否定态度。 ”相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

9、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篇三:买卖合同中一方死亡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中一方死亡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看到上海法治报一则咨询解答,觉得不甚明白,搜索络查到了下面这篇文章,文章没有作者署名,但是内容思路清晰、简洁明了,启发自己分析案情的方式、思路。所以摘抄以便日后的参考借鉴之用。 上海法治报的咨询问题: 朋友购买一处房产,尚未过户就过世了。产权尚未变更为朋友,该朋友没有遗嘱,问朋友的妻子可否要求不执行合同,让对方返还购房款?【律师回答】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不继续执行。签订合同当事人已死亡,其妻子可以提出停止执行合同,要求

10、卖方返还购房款。上查找案例不同于该案例,是出售方死亡后,买方要求履行合同的不同后果 【案例】买受人购买一套二手住房,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五年以后 过户。买受人已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出卖人。若出卖人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 病故,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还有效?购买的房屋是否还能过户给买受人?【实务解析】对此合同案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一、买受人与出卖人就二手房买卖一事形成一致意思表示,签订了书面的房 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从签订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房屋系不动产,依据物权法第 9 条 1 款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11、;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买受人按照买卖合同支付了购房款,但由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买受人只享有合同债权。三、 继承法第 2 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由于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该房屋在出卖人去世时成为其个人遗产,其法定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该房屋;物权法第 29 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出卖人的法定继承人无需办理登记即依法直接取得了该房屋的财产所有权,成为新的所有权人。 四、 合同法第 130 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 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

12、同。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配合办理过户登 记手续,系出卖人的法定义务。出卖人在合同约定办理过户登记的期限之前去世, 无法亲自完成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那么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和合同法之规定, 出卖人对买受人形成合同债务。五、由于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为出卖人的法定继承人所有,法定继承人与买 受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否转移房屋所有权是法定继承人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区分不同情形,买受人可以获得的权利完全不一样:1、如果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的法定继承人转移房屋所有权,而法定继承人愿 意放弃所有权,继续替出卖人履行买卖合同义务,则属于对自己民事财产权利的 处分,买受人可以实现买卖合同目的;2、如果法

13、定继承人不愿意转移房屋所有权,买受人享有的合同债权并不能 优先于法定继承人取得的所有权,不能强制要求法定继承人转移房屋所有权, 只能基于合同债权主张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而此主张相对于出卖人而言, 则属于其生前的合同债务。 继承法第 33 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所以,法定继承人应当替出卖人偿还对买受人的债务。 此买卖合同案例中,不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对于买受人而言 存在比较大的法律风险 根据络上的案例分析,可以用以推断上海法治报案例的咨询结果形成过程: 1、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已支付房款后意外死亡,

14、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所 以买方仅享有合同债权债务。2、买方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买方生前的遗产,那么也应当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 前债务(包括合同债权债务)3、买方继承人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所以没有义务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所以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卖方返还房款。4、但是解除合同涉及违约或造成损失,继承人不仅继承遗产,还需负责清偿被 继承人生前债务(包括合同债务)法律明确规定,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后,委托合同终止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 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第四百一十二条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

15、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第四百一十三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篇四:破产法上的合同继续履行若干问题探析 1破产法上的合同继续履行若干问题探析破产法上的合同继续履行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新破产法第 1

16、8 条、第 26 条、第 69 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对管理人继续履行的判断标准、能否修改合同条款或者转让合同、为合同继续履行提供的担保异议的处理等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本文就此进行探析。 一、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断标准管理人依据什么样的判断标准和价值目标,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实质是一般公共政策目标、破产目标和商业关系具有可预测性的必要性之间的权衡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我国新破产法的政策是将公共政策目标和破产目标臵于优先地位,为此,笔者认为,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必须坚持以下两个判断标准:第一、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原则。尽可能地满足债权人最多比例的清偿要求,是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管理人最大限度地维护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和增值,是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要求。管理人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决定时,必须以债务人财产的维持和增值为目标。不能达到这一目标,继续履行合同的决定不能作出,否则就违背了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和管理人的职责。第二,兼顾社会公益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现代破产法具有经济法元素的重要体现,也是其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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