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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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生效条件借款合同生效条件篇一:以借款实际交付生效这个借条上面实际签名的“借款人”为什么不要还钱发表时间:XX-1-11 18:41:00 阅读次数:515 所属分类:代理案件经典回味民间借贷应当以借款实际交付生效XX-1-10 作者:姜燕 来源:东方法眼重点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民间借贷系实践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外,尚需要实践的交付借款行为,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借贷关系才成立生效,形成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务人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 XX 年 9 月 5 日,顾某以保证人身份从许某处取得 15万元出借款,当日中午,李某在事先打印好的“今有借款人李某因事向许某

2、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约定于 XX 年10 月 5 日日终前归还,如若逾期进行相应罚息处理”借据上的“借款人”后签名并捺印,顾某在“保证人”后签名并捺印。签完字,顾某扣除一个月利息后,当即将余款交付,并在借据上注明“息已付一个月” 。 另查明:许某于 XX 年 3 月 20 日出具证明一份,写明其于当日“收到保证人顾某为借款人李某担保的借款资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该笔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及产生的利息人民币捌仟贰佰伍 拾元正,均由保证人顾某归还本人” 。XX 年 3 月 20 日,顾某向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已代李某偿还借许某款,要求判令李某归还顾某代垫款本金 150000

3、元以及利息 8250 元。李某辩称,对借据本身无异议,但借据上的钱并非其所借,而是原告自己向许某借的钱,其仅是在借款人处签名而已,现原告已将钱款归还许某,故该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不能再以担保人的身份向其主张权利,该款其也并未拿到,而是实际由他人所借,且原告在给付借款时,已将其中 7500 元作为利息扣下。南京市某法院审理后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被告李某与许某的借款关系,以及原告顾某作为保证人的身份,有借据证实。许某出具的证明证实顾某作为保证人已将借款及利息代垫给付了许某。顾某作为李某对许某债务的保证人,在李某未能按约定归还欠款后,为李某偿还了欠款,李某应该向顾

4、某偿还代垫款。现顾某、李某的争议在于,该款是否是由李某所借以及借款的数额。李某对借据、证明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辩称该款实际是顾某向许某所借,而后再由顾某实际借与了邹松林。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李某虽提供了与许某、顾某的电话录音,但根据电话录音的内容,顾某认可许某将 15000 元给了顾某;许某陈述借款先交给了顾某,后顾某直接拿给了李某,并觉得该款被邹某拿走,以上两录音证据均不能证实李某关于 “该借款是顾某自己向许某所借” ,以及“该借款实际由邹某使用”的辩称意见。而证人邹某、庞某的书面证词,未经两证人出庭作证,且顾某对两证人的证词也未予认可,故法院对证人邹某

5、、庞某证词不予采信。李某的上述辩解意见,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顾某、李某双方均认可,在给付借款时, “息已付壹个月” 。但利息给付的过程及数额,双方陈述不一:顾某陈述,在借款给付李某当时,李某同意利息按每月 1500 元计算,并主动扣除了 1500 元,当场退还了顾某;李某陈述,在顾某给付借款时,顾某自己扣除了 7500 元,称算作第一个月的利息。法院认为,顾某、李某双方虽对利息给付过程及数额陈述不一,但可以确认在给付借款当时,其中部分款项作为利息给付了顾某。对该利息的给付过程是扣除还是主动给付,双方均无证据予以证实,但李某实际并未收到 15000 元的借款,故

6、法院认定,利息已在给付借款时从借款中扣除,故借款的实际数额应将利息的数额予以扣除。关于利息的数额,李某虽辩称为每月 7500 元,但并无证据予以证实,现顾某自认为每月 1500 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确认为每月 1500元,借款本金为 148500 元。现顾某主张自 XX 年 10 月 5 日起至 XX 年 3 月 20 日止的利息合计 8250 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XX 年 8 月 20 日,该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顾某本金 148500元及利息 8250 元,合计 156750 元。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称,理由是:上诉人虽然向案外

7、人许某出具了借款为 150000 元的借据从而在表面上存在借贷关系,但事实上上诉入并未实际得到 150000 元借款,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上诉人不负有向许某还款的义务。对于借据上只注明己扣除一个月利息,并未明确利息的数额,被上诉人陈述利息为每月 1500 元,而证人证实是每月 7500 元,一审法院判决有失公正。被上诉人答辩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是否是直接受益人或直接使用人,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无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一审判决客观公正,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级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主张本案所讼争的150000 元借款,是顾某从许某处 借来扣除一个月利息7500

8、元后,又直接转借邹某,故申请邹某出庭作证。证人邹某出庭作证陈述,我跟顾某周转 150000 元,他说利息要高一点,后他打电话给我,说利息 5 分(即每月 7500 元),中午的时间我跟李某、庞某到他办公室,顾某说我是外地户口,他自己来做保证人,李某和顾某在借条上签了字,当时就扣了 7500 元的利息,顾某将 142500 元直接给我了。然后我就装进包里带走了,我自己用了。10 月 13 日我将50000 元还给了顾某,我跟李某一起去的,余下的钱还未还。对于邹某的证言,顾某质证意见认为李某跟邹某有直接利害关系,邹某的好多贷款是通过李某办理的,故对邹某的证言不予认可。李某则当庭陈述:“他(指邹某)

9、跟顾某要借 15 万元周转,第二天他(指顾某)说准备好了,让我签个字,就可以给他了。邹某想让朋友的房产证做担保,顾某说太麻烦,他(指顾某)来做担保,然后说许某不相信邹某,所以让我写借条” 。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某主张本案讼争的 150000 元借款,是顾某从许某处借来扣除一个月利息 7500 元后,又直接转借邹某,为此申请证人邹某出庭作证,被上诉人顾某对邹某的证言不予认可。因邹某与李某有直接利害关系,邹某的证

10、言又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推翻李某出具的借条的效力,故对邹某的其向顾某借款 150000 元以及顾某预扣利息 7500元的证言,本院不予采纳。贷款人许某出于对借款人李某和保证人顾某的信任才实际交付借款,至于该借款最终实际由谁使用并不影响贷款人许某和借款李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李某应承担其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顾某作为李某对许某债务的保证人,在李某未能按约定归还欠款后,为李某偿还了欠款,李某应该向顾某偿还代垫款并无不当。关于利息,因双方意见不一,一审法院根据顾某的自认认定为每月 1500 元亦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11、对其请求,不予支持。XX 年 8月 20 日,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篇二:抵押权生效与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区别抵押权生效与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区别 在办理个人借款合同公证中,多数当事人都把不动产抵押权生效的要件看成抵押合同签字行为的完成,在他们看来,只要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了不动产抵押合同,则他们的债权就会得到保障,然而这种观点并不正确,而且对债权人来说也存在着不能优先享受抵押物赔偿的风险。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抵押人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抵押权自办理登记时生效,以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一些特殊物品提供抵押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时不得对抗善意第

12、三人,由此可知抵押权生效的要件为登记;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可知,合同以双方签字后生效为要件,因此二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篇三:借款合同的有效期篇一:没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协议,出借人如何应对?借款协议没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如何应对?在借款中,常出现没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协议,给出借人的生活、工作带来较多的困扰。那么,如出现上述情形时,出借人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予以解决:1、就还款期限与借款人签订补充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 61 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

13、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可知,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未约定还款期限且不能通过交易习惯确定还款期限时,双方可以协议补充,即可就还款期限签订补充协议 。2、在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合同法第 206 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出借人在和借款人协商签订借款协议补充协议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对借款人进行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返还。为了便利出借人及时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出借人应当在出借款项时及时与借款人签订

14、书面的借款协议并明确约定借款人的有关信息、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篇二:借款合同大全借款合同大全关于借款合同大全一、款协议书范本出借方:_; 借款方:_; 担保方:_。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由出借方提供借款方借款计人民币_元。还款计划如下:第二条 出借方应按期、按金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借款罚息同。第三条 借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贷款利率。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按本合同所订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否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延付款

15、计算办法计算罚息。第五条 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作担保,担保期限为_,担保范围为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第六条 借款到期后,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出借方和借款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方一份。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出借方:_(章)借款方:_(章)担保方:_(章)签约日期:二、个人借款协议书范本甲方(出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连带责任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愿出借给乙方人民币 伍万元整(¥: 元 ),借款期

16、12 个月,自 XX 年 5 月 7 日至 XX 年 5 月 6 日,于订立本合同之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乙方保证不用借款从事违法活动。二、每月利息率为 20 ,乙方应每三个月付清利息一次,不得拖欠。乙方保证按期归还借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乙方承担甲方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三、本合同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转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乙方偿还借款的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四、乙方应觅连带责任保证人 叁名,确保本合同的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人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金、利息和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五、甲乙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即表示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甲方: 乙方:连带责任保证人: 签订合同日期:二xx 年五月二日三、公司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协议书范本借款单位:_法定代表人: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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