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 1【法律法规】

上传人:woxinch****an2018 文档编号:53771353 上传时间:2018-09-05 格式:PPT 页数:25 大小:1.92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责任 1【法律法规】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法律责任 1【法律法规】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法律责任 1【法律法规】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法律责任 1【法律法规】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法律责任 1【法律法规】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责任 1【法律法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责任 1【法律法规】(2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EHS的含义?,EHS是环境 Environment、健康Health、安全Safety的缩写。 EHS管理体系是环境管理体系(EMS)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两体系的整合。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简称EHS管理,EHS是环境 Environment、健康Health、安全Safety的缩写。 EHS管理体系只是EHS管理的必须的一小部分。,从案例和司法解释看 如何防范EHS的刑事责任,2,3,上海11-15火灾 (58人死亡、71人受伤),4,上海11-15火灾,2:15pm,2:17pm,2:20pm,2:23pm,上海“1115”特大火灾判决结果,5,上海“1115”特大火

2、灾判决结果,6,上海“1115”特大火灾判决结果,7,EHS的刑事责任,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8,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120号 发布时间: 2012-01-1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原则: 严格依法,从严惩处 区分责任,均衡量刑 主体平等,确保公正,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

3、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如何确定责任?事故调查报告的作用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事故原因、损失大小、责任划分作出的调查认定,经庭审质证后,结合其他证据,可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如何确定责任? 如何认定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法律法规标准的完整收集和理解是EHS管理的基本前提! 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

4、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重要性!,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如何确定责任?区分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 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

5、的意见,如何正确确定责任? 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 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何为“情节特别恶劣”?3-7年有期徒刑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

6、被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一)非法、违法生产的;(二)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三)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五)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六)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七)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依法正确适用缓刑和减刑、假释

7、对于危害后果较轻,在责任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符合法律有关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但应注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严格控制,避免适用不当造成的负面影响。,16,EHS的刑事责任,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134条第二款(修正案六)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7,EHS的刑事责任,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8、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第二款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8,EHS的刑事责任,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136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7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

9、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9,EHS的刑事责任,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EHS的刑事责任,

10、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338条 (修正案八,2011-02-25)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比较:2011年修改前的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仅限于“危险废物”,并且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2011年的修正案: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并不一定要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21,EHS的刑事责任,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刑法第115条(2001年11

11、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2,EHS的刑事责任,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刑法第339条第一款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擅自进口固

12、体废物罪 刑法第339条第二款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3,EHS的刑事责任,走私废物罪 刑法修正案四 刑法第155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 (二)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走私废物罪),24,EHS的刑事责任,总结:如何防范EHS的法律责任 深入了解“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完善企业的EHS规章制度 强化落实和执行 第三方专业的合规审核 持续改进,2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