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培训资料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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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伤保险条例精准解读 与工伤争议、调解、赔偿 法律风险防范,主讲人:田庭峰 律师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2,田庭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上海市静安区青年联合会律师分会委员、理事。多次接受法制日报、文汇报、环球时报、房地产时报、外滩画报、新民周刊等诸多报刊专访;接受过中央电视台、上海电视台、东方电视台、河南卫视、浙江卫视、中原电视台等多次专访或访谈节目。13年律师执业经验,执业期间参与过多次重大项目的法律论证、劳资关系处理、合同管理、债权债务清偿、企业破产等法律事务,代理过数百起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凭借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积累,近年来曾为多家企业相关人员进

2、行法律实务培训并获得一致好评。,主讲嘉宾,3,课程安排,课程安排:一、工伤保险条例新旧对比二、企业预防与处理工伤之实务,4,概述,新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6日由国务院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对旧的条例,除去对条文的个别文字的修改和对条文顺序得调整,有实质性修改的涉及24条,其中新增加了3条,占整个条例的36%。,5,扩大了适用范围,6,增加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方式,7,行业差别费率变更主体作出了变更,8,扩大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9,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范围,10,对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认定范围作出了变动,11,案例:陈某系某公交车队的售票员,平时下班很晚。2008年10月的

3、一天,陈某从车队下班准备坐公交车回家。车站就在车队停车场外,陈某当时站在马路边上等车,而没有站在候车线内。就在陈某等车的时候,突然侧面驶来一辆电瓶车将其撞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后经交通部门认定,电瓶车驾驶人员张某当时喝醉了酒,故认定张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张某没有赔偿能力,陈某遂欲通过工伤程序获得赔偿,而当陈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以电瓶车属非机动车为由,认为陈某所受的伤害为非机动车事故,故不认定为工伤。 点评:新修改的条例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今后,类似于本案中陈某遭遇的工伤患者,既可以主张人身侵权损

4、害赔偿,又可以寻求工伤保险保障。新条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2,变更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 食宿费的支付主体,1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 医疗费用不停止支付,14,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15,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16,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17,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18,工亡补助金标准提高,19,思考: 全国范围内“同命同价”是否合理?,11929.78 20 = 238595.6 20 = 576760 17175 20 = 343500,20,企业破产时

5、工伤保险待遇 费用不享受优先受偿地位,21,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骗保),22,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应参而未参加),23,删除了对“职工”的定义,24,案例:孙某系某广告公司员工,2007年6月25日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事故发生后,孙某积极寻求与单位协商,但未果。2008年4月,孙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孙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定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经过一裁两审(劳动关系仲裁、劳动关系民事诉讼一审、二审),于2009年4月经终审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劳动部门依法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对认定结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在经过了行政复议和两审行政诉讼后

6、,于2010年3月确定了工伤,此时距离事故发生已近3年时间。在这3年里,由于缺乏足额的医疗费用,孙某的伤情不断恶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达到3级伤残。 一般而言,工伤待遇申请案件要经过3个环节: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给付。如果走完整套程序,最多共需经历13个步骤,耗时可达6年以上,最终可能导致轻伤拖成重伤、重伤拖至死亡。本次新修改的条例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这种不合理现象,如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增加了关于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规定等,为工伤职工尽快获得工伤待遇赢得了宝贵时间。,25,二、企业预防与处理工伤之实务,26,劳动 关系 确认,工伤认定,劳动 能力

7、鉴定,工伤待遇,27,工伤争议处理,28,工伤问题处理实务操作流程示意图,工伤赔偿的操作流程,29,30日内,1年内,10日内,60日内,10日内,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7、18、19、20、21、22、23、60条,30,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况,(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 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 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

8、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31,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况,(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 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32,工伤排除的三种情况,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9、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33,申请工伤认定操作示意图,工伤认定的流程,34,2.1 劳动关系与工伤赔偿第一、劳动关系是前提,没有劳动关系,就无需工伤赔偿。第二、不同的劳动关系,工伤赔偿的形式和内容也不一样。,35,2.1.1 劳务派遣与工伤赔偿 案例:刘川和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公司委派到其他公司工作,发生工伤,一个是法律上的雇用者,一个是实际用人单位,到底谁负主要责任呢?用工单位可以通过派遣将工伤风险转接给派遣单位?,案例分析: 1、对外,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2、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用工单位应该承担责任。,36,2.1

10、.2 退休员工与工伤赔偿案例:首例退休人员工伤认定案。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 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37,2.1.3 双重劳动关系与工伤赔偿经济危机下,很多企业员工长期放假在家,如到另外一个公司上班 ,在另一公司上班往往不会再交纳工伤保险,发生了伤害,工伤如 何认定?谁应承担工伤责任?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 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 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38,2.1.4 协保人员与工伤赔偿案例:吴某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与原单位签订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协议后,离开了原单位。后来,吴某

11、进入了一家民营机械厂发生工伤。吴某的工伤待遇如何实现?协保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费用由使用协保人员的单位支付。,39,2.1.5 非全日制人员与工伤赔偿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劳 动报酬中支付给个人,由其本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缴费 基数和费率自行缴费。请在合同和工资单将工伤保险费支付给员工予以明确。,40,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伤待遇,(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二)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并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三)致残一级至四级的,由承担

12、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致残五级至十级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1,2.2 工伤认定与工伤赔偿2.2.1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引发工伤常见的问题2.2.1.1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串岗”造成伤害工伤认定问题员工串岗工作虽然超出了公司给其安排的职责范围,但其仍是 为单位在工作,工作的性质并未根本改变,即串岗并不能否定员工 工作的性质。属于工伤。,42,2.2.1.2 公司组织的旅游造成的伤害工伤认定问题这个问题争论很大,

13、一种观点认为,旅游是福利,并非是工作,不应 认定工伤。另一种观点为单位组织员工旅游是单位意志的体现,是为了职工 更好 地工作,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应认可为工伤。,43,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的理解:工作原因并非仅指自己的专职工作,工作时间并非仅指平常固定的 上班时间,工作场所也并非仅是固定意义上的办公地点、上班地点 。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给职工安排或组织的与工作 或职工利益有关的各项任务、活动,都可以视为工作。,44,2.2.2.2 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机动车伤害的工伤认定案例:刘兰在大丰一家家纺公司做缝纫工。2005年12月的一天晚上刘兰在回家途中被一小货车撞死。工伤能否认定

14、? 无论提前上班,还是推迟下班,只要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确实为了工 作,其在前往或离开用人单位的途中所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应该被认定 为通勤事故,属于工伤。至于迟到、早退等行为,虽然违反劳动纪律,但并不足以导致这名劳 动者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这一后果 相比,严重不合比例。,45,2.2.2.3 违章驾驶造成伤害工伤认定问题虽属违章,按照工伤保险中工伤认定的无过错原则,应认定工伤。如果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或无证驾驶、饮酒驾车、驾驶证 与驾驶车辆不符以及驾驶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不应 认定工伤。,46,2007年11月1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

15、审理涉及无证驾驶机动车等三种情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沪高法行20079号),供上海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参考。 其要点是: 1无证驾驶或驾驶无证机动车系用人单位指派,或具有忘记携带有关证照,以及所持有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满一年等情形后,人民法院应按工伤论处;工伤认定机关不认定为工伤的,对其决定可判决撤销。 2伤亡职工未取得证照,且因自身主观原因而无证驾驶或驾驶无证车辆,工伤认定机关未认定工伤的,人民法院亦不按工伤论处。 3饮酒后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如工伤认定机关分别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不予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亦不按工伤论处。,47,2.2.2.4 上下班接送

16、孩子发生车祸工伤认定问题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以其生活区域为一点,其工作区域为另一点的 合理行进路径。但应考虑到,我国公民具有较强的家庭观念,买菜、接小 孩在其家庭生活中是必需的事项,在上下班的途径设定上应当更为人性化 ,而且,“接送小孩、买菜”所导致的路径变化,并不必然增加事故风险 的明显增加。所以,为生活所必需的接送小孩、买菜所经过的路径也应被 认定为合理的路径。,48,2.2.3 颈椎病、腰椎病、肩周炎、高血压等脑力劳动者的高发病算不算工伤?这些病种目前尚未被纳入职业病范畴,因此也不能算工伤,不能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但职业病防治法为此留有法律调整的空间。我们因为受到经济承受能力约束,只能先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保障接 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体力劳动者。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涵盖 的人群和病种会有调整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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