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第十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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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的立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本章内容,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与作用第二节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第三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四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第五节法律责任,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与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制止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法律。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

2、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节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三节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共规定了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假冒、仿冒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擅自使用他人

3、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商业贿赂除了给予金钱回扣以外,还可能有提供免费渡假、旅游、高档宴席、色情服务、赠送昂贵物品、房屋装修以及解决子女、亲属入学、就业等多种方式。,商业贿赂和回扣、折扣、佣金,回扣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一方从交易所得的价款中提

4、取一定比例的现金或额外以定额的酬金支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给回扣行为本身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帐外暗中”给回扣则会被视为不正当竞争的商业贿赂行为 折扣即价格折扣,亦称让利。它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折扣和非法回扣的不同在于,折扣要以明示的方式给付对方,折扣的给付方和收受方都要如实入帐。 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因为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而得到的报酬。佣金可以由买方给付,也可以由卖方给付,还可以由买卖双方给付。但佣金的给付须以明示方式进行,而且佣金的给付方和收受方

5、都要如实入帐 。因此,区分商业贿赂和合法回扣、折扣、佣金的关键在于给予方和接收方是否如实入帐,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包括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特征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

6、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五、降价排挤行为,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六、强行搭售行为,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判断“捆绑”销售是否属搭售行为?搭售的构成要件:(1)附

7、加不合理条件;(2)违背消费者意愿,七、违规的有奖销售行为,法律并不完全禁止有奖销售行为;下列有奖销售行为违规: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八、商业诽谤行为,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九、串通投标的行为,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十、独占排挤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十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政

8、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四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监管部门),世界上许多国家由立法直接创设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主管机关 ,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等。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监管部门的职权,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检查与假冒、仿冒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第五节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思考与案例讨论,思考什么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案例讨论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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