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环境法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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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环境法基本 制度一、制度体系n基本制度n一般制度n具体制度n一般措施n具体措施(一)、基本制度1、适用:污染防治法和自然保护法两个领域 2、包括:环境规划制度,n环境影响评价制度,n“三同时”制度,n许可证制度,n环境税费制度,n清洁生产制度等(二)一般制度n仅适用与污染防治法或自然保护法领域n污染防治法的一般制度适用于污染防治法 领域n如: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淘汰落后工艺、 设备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区域控制制度,限期 治理污染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等。n自然保护法的一般制度适用于自然保护法 领域n名录制度,用途管制制度等。(三)具体制度n单行的污染防治法律法

2、规和单行的自然保护法律 法规规定的法律制度 n适用于该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n如水污染防治法流域管理制度,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城 市污水集中处置制度等。n大气污染防治法:n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度,酸雨控制区和二氧 化硫控制区制度,城市烟尘控制区制度,燃料质 量控制制度等。n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n分类控制制度,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专门制度等 。二、环境标准制度(一)内涵 环境标准是指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社会 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就环境质量以及污 染物的排放、环境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 的的事项,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种 技术指标与规范的总称。 (二)类型 1、强制性内容 环境质量标准和

3、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2、标准制定机关不同 国家环境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 (三)国家标准的体系与内容 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国家环境监测 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样品标准、国家环境 基础标准 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n内涵: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护自然环境、 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限制环境中的 有害物质和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海水水质标 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 境质量标准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等n作用:使环境达到规定使用功能和生态环 境质量的基本要求。编制环境质量标准的主要依据是各主要 要素的使用功能、使用目的和保护目

4、的, 在此基础上将该环境要素所处在的区域分 为不同类别的功能区,分别确立污染物的 最大数值或环境保护的项目。国家环境标准的地位n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在整个环境标准中处于 核心地位,是国家环境政策目标的综合反 映和体现,是国家实行环境保护规划、控 制污染以及分级、分类管理环境和科学评 价环境质量的基础,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 准的主要科学依据,也是判断某地域环境 质量状况和是否受到污染的直接依据。2、污染物排放标准n内涵: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 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 污染物或对造成环境危害的其他因素所作 的控制规定。n如:污染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 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5、n超标排污缴纳超标排污费3、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样品标 准和环境基础标准n推荐性标准n环境方法标准:为了监测环境方法标准是 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 、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技术而制定的技 术规范;n环境样品标准:是为了保证环境监测数据 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 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技术规范;n环境基础标准是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 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 导则及信息编码等所作的规定。 (四)地方环境标准的体系与内容 1、一般概念 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 国务院环保部门备案,在本辖区内具有强 制性的标准。 包括:地方性环境质

6、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有这两种)、制定与适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中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并报国务院环保部门备案。实践中,地方环境质量标准较为少见。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标准中 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 于国家污染物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 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n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保部门 备案。n凡是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 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有地方环境质量标 准和污染物排

7、放标准的应当适用地方环境 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内涵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 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 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 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 方法与制度。(二)环境影响制度的发展n首创于美国 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 我国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 (三)环境影响的对象 1、政府宏观决策活动(主要是法规、政策、 计划等)的环境影响评价(现称战略环评 ,SEA) 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3、我国的环境评价类型(1)规划环评n综合性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 地

8、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 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 用规划n专项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 、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 、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n(2)建设项目环评n分类管理:n(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重大环境 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n(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可能造成轻度环境 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n(三)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

9、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n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4、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n形式:n公开环境信息n征求公众意见n调查公众意见和咨询专家意见n座谈会和论证会n听证会四 、环境许可证制度(一) 类型n三类性质许可:解禁,赋权,特许n排污许可:n一般排污许可,n特别排污许可(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制度结合)n达标排放五、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2)n收费范围n(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 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 ,按照排放污染物

10、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 费。n(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 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 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 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 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n(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 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 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 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 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 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n(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 的,按照排放噪

11、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征收原则n排放收费n超标加收并处罚(但环境噪声是超标 收费)n强制征收n按区域分级使用n专项资金n海洋倾费收费:不是排污费,是处置 费 六 、清洁生产制度n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n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 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 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 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 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 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 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 环境的危害。全过程控制n生产全过程控制n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控制四清n清洁原料n清洁工艺设备n清洁产品n清洁消费 n行政指导与企业志愿为主n经济刺激与行政

12、强制为辅n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目录 污染者责任制度(民事责任)n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 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 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护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 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 的,免予承担责任。 n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n第

13、八十四条 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 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n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 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 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 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n第八十五条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 ,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 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n 第八十六条 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 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 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 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14、n 第八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 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 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 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 据。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 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n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安徽省、江 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和上海市所辖淮河和太湖 流域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向 水体、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其他工业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 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本办法所称重点水污染物,是指国务院批准 的淮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主要水 污染物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确定的其他主要水污 染物。七、“三同时”制度 (一)内涵 :是指对环境资源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其环境资源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环境污染设 施、防治环境破坏设施、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 护设施,主要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结 论加以确定。(三)“三同时”的基本要求1、同时设计阶段 2、同时施工阶段 3、同时投产适用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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