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理上传(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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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人身保险基本条款1第二节 人寿保险2第三节 健康保险3第四节 意外伤害保险4第六章 人身保险【教学目的与要求】 1、识记人身保险的基本条款 2、掌握人寿保险的基本产品 3、识记人寿保险特有条款 4、掌握各类型寿险产品的异同点 5、掌握健康保险的基本产品 6、识记健康保险特有条款 7、掌握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产品 【重点难点】人身保险基本条款及特有条款 创新型人寿产品 【教学课时】10课时 第一节 人身保险基本条款(169-179) 一、人身保险预备知识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一、人身保险预备知识 (一)人身保险学科体系及特点 (二)人身保险标的、保险事件比较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

2、殊法律特征 (四)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条件1、人身保险学科体系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传统人寿保险特种人寿保险创新型人寿保险生存保险死亡保险 两全保险 人寿附加险年金保险简易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分红保险 投连险 万能险 变额万能寿险意外伤害主险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损失保险2、人身保险特点 (1)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1)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寿险事故发生具有必然性 健康险、意外险事故发生具有偶然性 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增长而增长(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人们不愿意正视意外事故与死亡 人身保险基本为自愿保险 储蓄型寿险产品替代性强 人身保险产品设有犹

3、豫期(二)人身保险标的与保险事件比较保险标的保险事件(故)人寿险生命生存、死亡意外险生命与身体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残疾健康险身体疾病、意外事故造成的医疗 费用(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法律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是普通民事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是实践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大多属于定额给付合同,医疗费用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四)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3、按约定缴纳保险费二、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一)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二)有关保单持有人权益常见条款 (三)有关保单选择权的常见条款(一)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1、不可抗辩

4、条款 2、年龄误告条款 3、自杀条款 4、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5、战争除外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年龄误告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 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

5、 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 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 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 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 投保人。3、自杀条款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且投保人不反对条件下,投保人按期缴纳保费满一定期限后,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时,保险人可

6、以把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借款,自动垫缴投保人所欠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4、保费自动垫缴条款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该条款规定:将战争和军事行动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5、战争除外条款(二)有关保单持有人权益常见条款1、所有权条款2、宽限期条款3、复效条款4、保单贷款条款5、保单转让条款6、受益人条款7、共同灾难条款1、所有权条款所有权条款:是规定保单的所有权属,保单所有人的权利的条款。保单所有人拥有的权利: (1)变更受益人,(2)领取退保金或保单红利;(3)以保单作为抵押进行借款;(4)在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限额内申请贷款;(5)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6)指定新的保单所有人。2、宽限期条

7、款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中止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3、复效条款 合同效力中止,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4、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贷款条款:允许投保人在寿险合同生效1-2年后,以

8、保单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额度低于该项保单项下积累的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投保人应按期还款付息。5、保单转让条款 只要不是出于道德或非法考虑,在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的情况下,保单可以转让。但对于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保单不能转让。6、受益人条款 规定以下内容: (1)受益人指定 (2)受益人变更 (3)受益人丧失7、共同灾难条款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如有第二受益人,则由其领取,依此类推,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将作遗产处理。(三)有关保单选择权的常见条款1、不丧失价值选择权条款2、红利选择权条款3、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1、不丧

9、失价值选择权条款寿险保单投保人缴满一定期间(一般为2年)的保费后,如果合同满期前无力或不愿意继续缴纳保险费维持保险合同效力或其他原因解约或终止合同,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丧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1)作为退保金以现金返还;(2)作为趸缴保险费将原来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单或展期保险单。(减额)缴清保单: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险费投保一张新保单,新保单的保险责任与保险期限均和原保单相同,但是保险金额相应发生变化。展期保单:是指将原来的生死两全保单改为与原保单保险金额相同的死亡保单。保险期限依原保单“现金价值”大小而定,但不能超过原保险期限。如

10、果在投保与原保单同等期限的新保单后,“现金价值”仍有剩余,保险公司则以现金方式返还给投保人 。2、红利选择权条款: 红利选择权:是指购买分红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权力享有分红保单的红利。 红利选择权: (1)被保险人可以领取红利现款(现金给付); (2)抵免下一期保费; (抵缴保费) (3)存在保险公司按保证利率升息;(生息增值) (4)作为趸交保费购买缴清保单、展期保单。3、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 为了达到为受益人提供经济保障目的,保单通常列出多种保险金给付方式供投保人自由选择:(1)一次性领取现金(2)利息选择权(3)固定期间选择权(4)固定金额选择权(5)终身年金选择权普通人寿保险死亡保险生存

11、保险两全保险附加险特种人身保险年金保险简易人寿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创新型人寿保险第二节 人寿保险各类型寿险产品比较普通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事件),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依照保险合同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一种人身保险。一、定期寿险 (一)概念 (二)特征 (三)种类 (四)定期寿险的特有条款(一)概念定期寿险(定期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二)定期寿险特征 1、保险期限固定 2、保费低廉 3、属于纯保障型寿险 4、存在逆选择(三)定期寿险种类 1、定额定期保险(平准式定期保险):整个保险期限内保

12、险金额不变。2、减额定期保险:整个保险期限内保险金额不断递减。(抵押贷款偿还保险、信用人寿保险、家庭收入保险)(1)抵押贷款偿还保险:概念:抵押贷款偿还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与递减的未偿还抵押贷款对应相等的减额定期寿险。特征:保险金额与贷款余额一致。在整个保险期间内缴纳保费不变。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可以将领取的保险金继续偿还贷款余额,也可以将死亡保险金先作为他用,然后在期限内继续偿还贷款余额。债权人仍然承担一定的违约风险。 (2)信用人寿保险:保险期限由贷款期限决定,在整个保险期间内,续期保费不变。保险金额与贷款余额相等,债权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受益人要用受益金偿还贷款。(3)家庭收入保险:以家

13、庭户主为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对其遗属支付10或15或20年受益金,满期停止支付。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活得越久,保险人对其遗属支付的受益金就越少。3、增额定期寿险:整个保险期限内保险金额逐期递增5% ,保险费随保险金额增加而增加。终身寿险的附加险(四) 定期寿险的特有条款1、可续保条款:定期寿险保单满期前,投保人如果续保,无需提供新的可保性证明,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重新购买保额和期限保险责任与原来相同的保险。2、可转换权益条款“可转换权益”:是指按照合同条件,投保人可将现有的保险合同转换为其他更需要的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可将其身故保险金以趸缴方式申请转换当时

14、保险人认可的定期、终身、两全、年金保险合同。二、终身寿险 (一)含义 (二)特点(一)终身死亡保险(不定期死亡保险):保险期限到生命表的终极年龄为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生命表的终极年龄之前死亡,保险金给付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到生命表的终极年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二)终身寿险特点 1、提供终身保障 2、既提供保险保障,又具有储蓄性,保单生效一定时期后具有现金价值。 3、保费比定期寿险高三、定期生存保险(一)含义(二)特点(一)定期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仍然生存时,保险公司依照契约所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二)定期生存保险特点1、保险期限固定。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生存为给付条件。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死亡不负保险责任。2、具有储蓄性。一定时期之后被保险人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其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四、两全保险 (一)含义 (二)特点 (三)种类(一)两全保险含义 两全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内死亡或至保 险合同满期生存,保险公司均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二)两全保险的特点:1、两全保险是定期死亡和定期生存保险的综合险。2、保险金给付是必然的,因而两全保险纯保费率高于定期死亡和定期生存保险。3、两全保险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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