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讲稿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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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再保险合同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原则 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 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 三、再保险合同的标的 四、再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 五、再保险合同的特点 六、再保险合同的种类 BACK一、概念(一)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又称分保合同,它是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为实现一定经济 目的而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1)再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形式的一种,也属经济合同 。(2)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出公司分出业务、交纳 保费;分入公司承诺给予应份的经济补偿。(3)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双方必须遵守并相互约 束。 (二)再

2、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1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同,即以原保险合同存在为 前提。(1)再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金额和有效期均以原保险合 同的范围和有效期为限。(2)原保险合同解除、失效或终止,再保险公司也随之解 除、失效或终止。2再保险合同在法律地位上是独立的合同。即不从属于保 险公司。(1)不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任何关系:再保险人 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索要保费;投保人亦不能向再保险人索 赔。(2)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为由,拒绝 或延迟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返回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再保险合同是一种性质特殊的责任保险公司。(一)“保险合同说”原保险合同的风险责任的转移与分散

3、,是再保险经济关系建立的核心。“保险合同说”认为再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这一观点又分为“原保险合同说”和“责任保险合同说”两种。1“原保险合同说”又称继承说,其观点认为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性质一样,其性质源于原保险合同的性质,即原保险合同是人身保险合同,具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亦然;原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具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合同亦然。这种观点现在基本无人采用,因为其只从表象上阐述二者关系,即二者危险基础相同,但二者在保险利益和保险标的方面是不一致的。 2“责任保险合同说”当今保险法学者支持的通说其观点认为再保险是基于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或给 付责任的转嫁,以经济赔偿或给付

4、责任为目的的一种责任保险。 无论是海上保险、火灾保险、飞机保险、人身保险等,原保险人在 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都负有损失补偿或给付责任,并在此责任基础 上订立再保险合同,其实质属于责任保险的性质。(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一种性质特殊的责任保险合同。从以下两方面理解:(1)其责任性与再保险合同的标的密切相关,其标的是基于原 保险而成立,没有原保险成立,再保险的标的不存在,再保险合同 亦不存在。(2)再保险合同的责任是建立在原保险合同有效性的基础上, 再保险的责任性是依附于原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经济赔偿或给付责 任。返回三、再保险合同的标的(一)再保险合同的标的1定义再保险合同的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权利和

5、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分 出人承担的损失补偿责任或给付责任。2与保险标的的关系(1)再保险合同的标的是非物质,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2)再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以原保险合同中的物质的保险标的为基础, 并密切相关。(二)再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1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1)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再保险的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即保险人 与再保险人。(2)再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为再保险经纪人 再保险经纪人有两种,一种是分出公司的代理人,受分出 公司委托,代表分出公司的利益与再保险接受公司协商,将分 出公司承保业务的部分或全部分给接受公司,以收取一定的再 保险经纪人手续费。另一种是接受公

6、司的代理人,受接受公司 委托,代表接受公司的利益与分出公司协商,承保分出公司部 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2再保险合同的客体再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再保险标的,是分出公司根据原保 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由于分出公司对再保险标的具有经济 利益关系,是构成再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再保险合同实际保 障的是分出公司对再保险标的存在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故亦称再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再保险利益。返回四、再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一)定义再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是指原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损失补 偿责任的发生。原保险的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的责 任事故,即指原被保险人损失的发生。(二)原保险与再保险事故的区别再保

7、险的保险事故强调原保险人损失补偿责任的发生;原 保险事故强调约定事故发生损失的事件。如果原保险人在保险 事故发生后未履行保险责任,则再保险事故未发生,再保险人 不必支付应摊的再保险赔偿。(未履行义务,再保险事故未发 生) 返回五、再保险合同的特点其具有一般保险合同相似的特点。一般的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 射幸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个人性等特点。(一)再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性是针对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由原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决定。 就整体保险合同而言,保险费与赔款的关系是依据危险概率和大数法 则计算出来的,原则上两者应该是相等的,因而原保险合同整体不存 在射幸性,基于此的再保险合同整体亦不存在射

8、幸性。 (二)再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表现为原保险人具有支付再保险费的义务,再保险人负有赔偿损 失的义务。在整体上,再保险合同中的再保险费与赔款之间存在对价关系; 但对单个合同,不具有对价关系,即不适用“同时履行”原则。表现 为:原保险人的债务(分保费)是确定的,再保险人的债务是不确定 的。其具有一般保险合同相似的特点。一般的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射 幸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个人性等特点。(一)再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性是针对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由原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决定。 就整体保险合同而言,保险费与赔款的关系是依据危险概率和大数法 则计算出来的,原则上两者应该是相等的,因而原保险合同整体不存

9、在射幸性,基于此的再保险合同整体亦不存在射幸性。 (三)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是对原保险人的直接支付的赔款的补偿。(四)再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 订立和履行以诚信为基础,且诚信较原保险要高,因再保险当事 人往往不在一地,业务在原保险人方进行,再保险人无法加以控制。 再保险合同具有高度的属人性,双方当事人对于他方的品德、资信和 行为极为重视,尤其是双方当事人均为保险同业,更须遵守诚信原则 ,以保护双方权益,互惠互利。 返回六、再保险合同的种类(一)按责任分配形式分类:比例再保险合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1比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保险金额为责任分配计算的基础,规定再保险双方承担责 任的比例的合同。分为成数再保

10、险合同,溢额再保险合同,成数和溢 额混合再保险合同。2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原保险人责任和分保责任的合同, 分为险位超赔再保险合同,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积累超赔再保险合 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二)按安排方式分类再保险安排方法基本上有三种:临时分保、合同分保、预约分保 。相应地再保险合同分为:临时再保险合同,合同再保险合同,预 约再保险合同。 1临时再保险合同是指分出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双方 逐笔协商达成协议而签订的再保险合同。优点:业务条件清楚,掌握业务情况,收费快,有利于资 金运用。局限性:手续较繁琐,分出人必须将分保条件及时通知对 方,对方是否接

11、受事先无法掌握,容易影响原保险业务的承保 。2合同再保险合同(固定再保险合同)按预先订立的合同办理再保险业务,预订合同对双方具有 约束力。3预约再保险合同对于分出人而言,其具有临时再保险的可选择性;对于再 保险人而言,其具有合同再保险的强制性。是介于临时与合同 再保险合同之间的一种合同。 (三)按分保对象分类财产险再保险合同、货物运输险再保险合同、责任险再保险合同 、人身险再保险合同。1财产险再保险合同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合同,按合同规定,再保险人对于原保 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财产的损毁、丢失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负 补偿责任。2货物运输险再保险合同一般是指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由原保险人与再保

12、险人订立合同, 按合同规定,再保险人对于原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货物运输途中,发 生海难事故或其他的赔偿责任的单一危险的再保险合同。 3责任再保险合同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合同,按合同规定,再保险人对于原 保险人所承担的被保险人的民事法律赔偿责任或契约责任负补偿责任 。 4人身险再保险合同人身险再保险合同所承担的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及发 生到保险期满的给付责任负补偿责任。(四)按责任转移目的分类 :承担再保险合同、赔偿再保险合 同 1承担再保险合同亦称未满期责任再保险合同,即原保险公司将所有未了责任,通 过再保险方式将其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办理该再保险的原因:(1)原保险人改变经营方

13、针,专营某种 业务而放弃原有的其他业务;(2)因经营地区的调整,决定停止某 一地区的业务;(3)因两个保险公司实行合并,其中一公司将所有 业务转移给另一公司;(4)因财务发生困难进行清算时,所有未满 期业务,必须设法转移,以了清责任。2赔偿再保险合同。通常的再保险,部分责任转移。 返回第二节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原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再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四、再保险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 BACK一、原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原保险人的权利1原保险人全权负责处理再保险事务。2原保险人有权依照再保险合同,在约定的保险赔偿责任产生时,向 再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3原

14、保险人有权向再保险人收取再保险手续费。4对于比例再保险,原保险人有权要求再保险人提存保险费准备金和 赔款准备金。5在遇到巨额赔款,赔偿责任超过约定数据时,原保险人可以要求再 保险人以现金摊赔。(二)原保险人的义务1原保险人对再保险人负有告知、通知义务。告知义务属合同签订前的义务,旨在使再保险人能正确认识其所承担的 风险,以便决定承保条件与是否承保。通知义务属合同签订后的义务,旨在使再保险人对风险变化采取必要的 措施,切实保护其利益。 而原保险人对再保险人负有告知、通知义务,旨在使再保险人能 正确评估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体现在将原被保险人所有的陈述以及 与危险有关的通知转告再保险人。一般分两种情

15、况:(1)保险内容的告知与通知义务重要事项:标的物的内容、性质、地点、种类、保险金额、费率 等。订立时承报“初步业务报告表、缔结后承报确定业务报告表”。 如合同内容变动承报“变动业务报告表”。(2)危险变更或增加的通知义务如发生变更或增加,原保险人违反告知或通知义务,再保险人可 据此解除再保险合同,若造成再保险人的损害,原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原保险人应按约定的期限,交付再保险费。3在达成再保险协议后,分出公司应向再保险人发送正式分保 ,并定期编送业务账单、业务更改报表、赔款通知书、已决赔款报表 。 4原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提出消除不 安全因素的建议。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责

16、任提供合理的施救、整理 措施、避免损失扩大。5原保险人在归还保险费准备金或赔款准备金,应同时支付给 再保险人议定的利息。6如有损余收回或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回款项时,原保险人应按 再保险人的分保比例予以退回。7根据再保险人工作的需要,原保险人应向再保险人提供有关 账册、单据和文件。8原保险人在安排再保险时,必须先作自留。原因:(1)不作自留,无法实现对风险的平衡分散;(2)可避 免再保险成为赌博或投机性的交易;(3)有利于督促原保险人慎重 进行风险选择,使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之间真正形成风雨同舟,利害与 共的关系。9原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的理由为理由,拒绝或延迟履行其 对再保险人的义务;同样亦不得以再保险人的理由为理由,拒绝或延 迟履行对被保险人的义务。 返回二、再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再保险人的权利1再保险人有权向原保险人收取再保险合同中为其规定的再保险费。2再保险人有权要求原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中为其规定的义务。3当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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