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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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法主讲人 谈李荣n(国际经济法博士)n框架:n买卖运输保险支付结算n买卖:n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n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n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n n(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 )n适用范围:n第一条第六条 合同的订立n第十四条 n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 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 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 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 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 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 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n n()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 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 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 示相反的意向。 n 第

2、十五条 n ()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 生效。 n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 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 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 送达被发价人。 n第十六条 n ()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 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 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n ()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 得撤销: n n()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 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 ;或 n ()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 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 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n第十九条 n ()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 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 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 n ()但是,对发价

3、表示接受但 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 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 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 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 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n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 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 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n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 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 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 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 n第二十三条 n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 的接受生效时订立。 n第二十五条 n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 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 际上剥夺了他根据

4、合同规定有权期待 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 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 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 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卖方的义务 n 卖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n(1)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提交货物与 单据以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n(2)担保义务。 n第三十条 n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 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 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n1 提交货物和单据的义务。n 交货是卖方在某一特定地点和时间 ,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的行为,地点 和时间可以由贸易术语和合同确定, 在CIF、FOB 装运合同条件下,卖方 在制定港口完成装运就完成交货。装 运时间也就是交

5、货时间。n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国 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体现的贸易惯例 的差异:n公约把交货和交单等同看待,没有实际交 货和象征性交货的区别。但是,在国际贸 易术语中,强调了在CIF、FOB 交易条件 下交单的重要性,这被认为是交货的标志 ,因而产生了实际交货与象征性交货的区 分。关于交单,公约要求卖方应保证单据 完整,以使买方顺利占有货物,向承运人 、保险人行使索赔权。n单证包括:提单、发票、保险单、装 箱单、商检证、领事签证、原产地证 明等。n总之,提交货物和单据的义务包括: 卖方应在合同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 货物和单据;如果合同中对交货时间 、地点未作规定,则应按公约的规定 办理。

6、即:n(1)交货地点。n 按照公约的规定,卖方没有义务在 任何其它地点交付货物,而是在自己 的营业地向买方提交货物。但是,如 果在订立合同时,双方都知道货物不 在卖方的营业地,而是在某一特定地 点,则交货地点即是该货物存放或生 产制造的特定地点。当卖方的交货义 务涉及运输时,则卖方只要把货物交 给第一承运人就算履行了交货义务。n此外,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已趋于实现 统一化、标准化、规范化,例如,进 出口商通过选择不同的贸易术语即可 确定交货地点,例如FOB的交货地点 是以装运港,FCA的交货地点是承运 人所在地,EXW的交货地点是货源所 在地,DDU的交货地点是进口国指定 地点等等。n(2)交货时

7、间。n 在一般情况下卖方应在合同中双方 约定的时间(确定的日期或期间)提交 货物。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根据 公约的规定,即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 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所谓合理时 间,按照一般的国际实践,是作为事 实由法院根据货物的性质及合同的其 它规定决定的。如果卖方在规定日期 前交交付货物,则买方有收取货物或 拒绝收取货物的选择权。n(3)书证的交付。n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存在着两种交 货方式:一种是实际交货,即卖方亲 自把货物连同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 一起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 与占有权的同时转移;另一种方式是 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 有权的证书(提单、发票等)交到买方 手

8、中,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为完 成交货义务。n 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具体包括:卖方应 保证单据的完整和符合合同及公约的规定 。所谓完整,是指卖方应提交一切与货物 有关的单据使之足以作为买方正当获得所 有权与占有货物的保证。n 单据通常包括:提单、保险单、发票、 商检证、领事签证、原产地证书等等。此 外,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 单据。如果卖方在规定日期前提交了单据 ,如单据中有与合同不符之处,卖方有权 予以修改,但对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要 承担赔偿责任。n2 卖方的担保义务n 卖方对所交货物的质量保证和所有权 保证。n(1)质量担保。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 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

9、承担的责 任。卖方提交的货物除了应符合合同的规 定外,还应符合公约的如下要求:a.货物 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b. 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 知卖方的特定目的;nc.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 样品和说明书相符;d.卖方应按照同类货 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 的方式,则用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 装箱或包装。否则则,卖卖方则则要承担交货货不 符违违反合同的责责任。根据各国法律与实实践 ,如果因货货物的质质量问题导问题导 致人身伤伤亡和 财产损财产损 失,当事人还还要依法承担产产品责责任 。n产产品责责任问题问题 不在公约约的调调整范围围之 内。公约约

10、第5条规规定,本公约约不适用于 卖卖方对对于货货物对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 或伤伤害的责责任。目前,国际际上尚不存 在统统一的关于产产品责责任的国际际公约约, 这样这样 ,由货货物瑕疵导导致的产产品责责任问问 题题只能依据各国的国内法的相应规应规 定 解决。n(2)所有权担保。n 所有权担保又称追夺担保,是指卖方所 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 利要求的货物。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 其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存在买方所不知 的瑕疵而被追夺。n a.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 物。假如卖方将偷窃的东西卖给买方,则 违反他对货物的所有权担保义务;nb.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在订立合 同时

11、不为买方所知的他人的权利,如 抵押权、留置权等;c.卖方应向买方 担保第三者对其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 权或其它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例 如卖方出售的货物及其使用不得侵犯 第三者的专利权、商标权等。n(3)知识产权担保。n 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产品,不侵犯 第三人的知识产权。n 当第三者根据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提出 要求时,根据公约的规定,需具备两个条 件:na.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合同预期的货物将 要销往或使用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取得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知道或 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权利存在,则要承 担责任;n维也纳外交会议秘书处评论认为,只 有第三人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在 货物销往的国

12、家登记和公式,取得正 式授权,就推定卖方知道或不可能不 知道。但是,卖方也可以辩解说,买 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这个事实。可 能双方要分担责任。nb.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买方营业地所 在国家的法律取得的。在这种情况下 ,不管货物销往哪个国家,也不管卖 方是否知晓,卖方均要为侵犯第三者 依据买方营业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取得 的专利权承担责任。n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的所有权担保 责任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a.买方 同意在有第三方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 接受货物;b.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 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知识产权 主张和要求;c.上述权利和要求的发 生是由于卖方要按照买方提供的技术 图样、图案、程序和其

13、它规格。买方的义务 n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 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n卖卖方无理拒收货货物应应承担相应应的 违约责违约责 任。此时买时买 方应应尽快处处置 货货物,防止损损失扩扩大,然后行使 索赔权赔权 。n区别别接收和接受:n 接受是认认定货货物与合同相符, 承认认所有权权已转转移至买买方,由买买 方行使占有处处分权权的行为为。接收 ,是指行使保全货货物义务义务 ,不承 认认所有权转权转 移,而保留索赔权赔权 。违约救济方式n买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办 法。要求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 合同是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补救办 法,要求减价、退货、修理、更换货 物是卖方违约时可以采取的

14、补救办法 。所有权与风险移转 n 风险不是指任何一种货损的风险,而是 仅限于非由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原因,由 于第三人或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害灭 失的风险。 n 英国以所有权转权转 移作为风险转为风险转 移的标标 志,由物主承担风险风险 。美国以交货货作为风为风 险转险转 移标标志,公约约也是以交货时间货时间 作为风为风 险转险转 移的时间时间 。但是,Incoterms的13个 贸贸易术语术语 ,都规规定了风险转风险转 移时间时间 。根据 意思自治原则则,当事人通过贸过贸 易术语术语 而约约 定了风险转风险转 移时间时间 ,该约约定优优先适用。n 国际货物交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货物 灭失损害

15、,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损失的 风险将随所有权转移,由买方负担,针对 货损向第三人(保险人、承运人)起诉的 权利也取决于诉方是否拥有所有权。n国际货物交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货 物灭失损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这种损失的风险将随所有权转移,由 买方负担,针对货损向第三人(保险 人、承运人)起诉的权利也取决于诉 方是否拥有所有权。 n 问题是,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公约对 此未做规定。n 国际惯例中,只有1932年华沙牛 津规则明确规定了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 间。其适用的原则与英国货物买卖法类同 ,即如卖方依据法律对订售货物享有留置 权、保留权或中止交货权时,所有权不发 生转移。n 除此之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在 卖方将有关单据提交买方掌握的时间(华 沙牛津规则第6条、第21条第2款)。 华沙牛津规则是针对CIF合同规定 的,但一般认为以上规定也适用于卖方提 交单据义务的所有合同,如FOB、CFR合同 。在卖方无此义务的情况下,如工厂交货 或目的地交货合同中,则可以推定所有权 是在货物交给买方或置于其控制之下的时 间发生转移。n预期违反合同 n损害赔偿 n免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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