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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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法原理北京大学法学院 王慧 著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绪论o第一节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国际贸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是调整 跨国之间商品、技术、服务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这种贸易 关系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绪论(续 )二、国际贸易法的特点o国际贸易法的主体具有广泛性o国际贸易法的内容具有多样性o国际贸易法具有复杂性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绪论(续 )o第二节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和历史发展 一、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一)国内立法 (二)国际贸易司法判例 (三)国际贸易条约或公约(四)国际贸易惯例 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绪论

2、(续 )上述几种形式的国际贸易法渊源在法律效力上很难说有高低之分 ,这个问题涉及到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和国内法的关系,对此 问题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我们认为对其效力的认定应遵循的 一般原则是: (1)如果一个国家参加了某一国际公约,那么该国就承担了不使其国 内法与该公约相抵触的义务; (2)当事人在不规避有关国家的强制性规范适用的前提下,可以选择 某一国内立法或国际惯例对其贸易合同关系予以适用; (3)在某一个具体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同意适用的某一条款与某一国 际条约的有关条款或标准合同条款相冲突,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条款优先适用,这一点可以体现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公约的第

3、6条和第9条以及华沙-牛津规则的第1条。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绪论(续 ) 二、国际贸易法的历史发展 (一)商人习惯法阶段讨论国际贸易法必须讲到中世纪的商业习惯法,也 被称为商人法。商人习惯法,是指那些在各港口和集市 之间的国际商界普遍适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商人习惯法首先出现在11世纪的威尼斯,后来扩展到西欧、地中 海直至北非从事航海贸易的商人们。这些习惯性规则是 具有国际性的,并普遍适用于各国商人的贸易活动,由商人们专门设立的商事法庭审理纠纷时加以适用。到15 世纪以后,商人习惯法逐渐被吸收到各国国内法中。法 国路易十四时期颁布了商事条例和海事条例, 奠定了后来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的基础。在英国,

4、通过 法院判例的形式,把商人习惯法纳入普通法内。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绪论(续 )(二)民商法兴起阶段18世纪末、19世纪初,欧洲相继建立了资本主义统治国家,为 了调整各国经贸关系,陆续制定了民法和商法。从此,国际贸易法 便进入由国内民商法与国际私法规则相结合的状态。由中世纪发展 起来的商人习惯法不再具有国际性和统一性,各国把国际商事活动 纳入到自己的国内法里,分别制定民法和商法,这期间逐渐形成了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中世纪发展起来的商人习惯法被纳入各国国内法以后,要解决 国际贸易的纠纷就必须依赖各国的国际私法规则所指引的法律,因此,国际私法在这个时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自20世纪30年代 左

5、右开始,资本主义各国政府都加强了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实行了 各种管制经济贸易的措施,使一系列管制商业和贸易的法律发展起 来。这类法律主要包括反垄断法、税法、反倾销法和进出口许可证 管理法等。这些管制国际贸易的法律,是现代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渊 源。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绪论(续 )(三)国际贸易法的统一与国内民商法并存阶段各国民商法兴起以后,有相当长的时期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主要 是依靠各国国内法。由于各国政治、经济与法律形成的历史过程不 同,在立法形式和内容方面都存在差异和分歧,给国际贸易的发展造成了障碍,因此客观上迫切需要统一国际贸易法律。从19世纪末 20世纪初开始,国际贸易统一法逐渐发展起来。主要

6、是通过两种途 径得到的发展:一是通过国家间缔结国际条约,制定统一法律规范 ;二是由一些国际组织编纂国际贸易惯例。至此,国际贸易法进入 到了国际贸易统一法与国内民商法并存的时期。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贸易法逐步统一的趋势十分明显, 它反映了国际贸易发展的客观需要。但是,由于各国利益之间的矛 盾和冲突,国际贸易统一规范只适用于某特定领域,在国际贸易的 许多方面,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和规则,仍需由各国国内法 来加以调整。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绪论(续 )o 第三节 国际贸易活动的基本运作程序一项国际贸易活动,从当事人开始表示交易意向,到双方圆满履行合同 义务,整个过程要经历以下几个环节: 一、订

7、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阶段 二、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及保险合同阶段 三、国际贸易结算阶段 四、国家对进出口进行干预和加以管制阶段 五、国际贸易纠纷解决阶段 由此可见,国际贸易活动的进行和完成须经历一个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所 涉及的法律也是多种多样,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海商法、运输法、保 险法、票据法、支付法、一系列对外贸易管理法、解决争议的程序法以及 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了解这一基本运作程序后,我们应该认识到 ,掌握国际贸易法是个系统工程,要学好这门知识,需要很多相关法律知 识的支持。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绪论(续 )o第四节 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二、平等互利原则 三、自

8、由贸易与公平贸易原则 四、关税减让原则 五、消除数量限制原则 六、透明度原则 七、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 八、平等互利、有约必守原则第二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o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国际贸易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涉及的 法律问题很多。我们先从了解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The 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简称CISG)开始,进而论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各 项法律问题。o与我国有贸易往来的发达国家,绝大多数均是公约的成员国。 根据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网站的资料显示,目前公约的参加国已

9、增至76个。1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我国的贸易伙伴之一,韩国已于 2004年2月17日加入公约,公约于2005年3月1日对之生效;日 本亦于2008年6月1日加入公约,公约已于2009年8月1日 对其生效。可以预计,该公约在未来将会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因 此研究公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公约的内容涉及到国 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多个方面,许多内容将在后面的章节中逐一介绍 。这一章主要介绍公约的制定过程、主客体适用范围、体现的 基本原则以及与我国的关系等。第二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续 )o1资料来源: 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zh/uncitral_tex

10、ts/sale_goods /1980CISG_status.html(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网站),包括 阿尔巴尼亚、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 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布隆迪、加拿大、智 利、中国、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丹麦、 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加蓬、格鲁 吉亚、德国、希腊、几内亚、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伊拉克、 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黎巴嫩、莱索 托、利比里亚、立陶宛、卢森堡、毛里塔尼亚、墨西哥、摩尔多瓦 、蒙古、黑山、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拉圭、秘鲁、波兰、韩国 、罗马尼亚、

11、俄罗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塞尔维亚、新加坡 、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叙利亚、马其顿、乌干达、乌克兰、美国、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等76国 。访问日期:2010年11月8日。第二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续 )o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制定过程 o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召 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它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继国际货 物买卖时效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 )之后通过的第三个公约,也是该委员会在国际贸易法的统一方 面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 o公约的产生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1926年国

12、际统一私法 协会(UNIDROIT)在罗马成立。从1930年开始,该协会着手起 草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草案,并于1935年完成初稿。经过充分 准备,荷兰政府于1964年4月在海牙主持召开了外交会议。参加会 议的28个国家的代表审议并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海牙第一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海牙第二公约)。这两个公约于1972年生效。两个海牙公约的生 效,是国际货物买卖法向统一化方向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第二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续 )o196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UN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13、Law)成立。它是联 合国专门从事国际贸易统一法工作的机构,其主要任务 是,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律,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法律 障碍,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由于1964年通过的这 两个公约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有其局限性,最后 只有七、八个国家参加,没有达到国际贸易法统一的目 的。1969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得出结论:1964年 海牙的两个公约不会得到更多国家的参加,并决定成立 由有各个法系的专家组成的工作小组,修改海牙的两个 公约文本,以便使新的文本适应更多的不同法律、社会 和经济制度国家的要求,并使这些国家今后能加入这个 新的公约文本。第二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续 )o在1977年

1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第十届年会上,通过了工作组 递交的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草案。1978年第十一届年会上通过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公约草案,并决定将这两个公约草案合 并为一个公约草案,称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草案。1980年3月10至4月11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了外交会议,正式通 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到1986年12月1日止,已 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1个国家向联合国交存了批准或核准联合国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文件。据此,该公约于1988年1月1日 正式生效。中国于1986年12月11日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核准书,并 声明中国不受公约第1条第1款B项和第11条的约束。公约除

15、序言外,共分四个部分,101条。公约的主要内容是对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的订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的补救办法制 订了统一的规则,也可以称为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国际货物 买卖的国际统一法。第二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续 )o第二节 从适用公约的主体看公约的性质o一、公约对缔约国的性质o(一)“条约必须遵守”o公约作为国际贸易法领域重要的统一实体法公约,缔约国应当遵守 国际法上的“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严格遵守公约规定,履行其在 公约下的义务。具体表现为: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在满足公约 的适用条件时,缔约国应适用公约的规定,而不应再适用国内法或 其他规定。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

16、公约对缔约国是强制性的。第二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续 )o(二)“条约相对效力”o公约作为国际条约,同样遵循“条约相对效力原则”,即应在 公约的缔约国适用。目前对公约的76个参加国之外的其他国 家,公约并没有法律拘束力,其他国家不承担适用公约的 义务。公约对于缔约国而言是强制性的,缔约国必须遵守公 约。相应地,对于非缔约国而言,并无义务遵守公约,其司 法机关因此也没有义务适用公约。第二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续 )o(三)缔约国遵守公约的具体体现o缔约国应遵守公约。就公约而言,即缔约国的 法院应按照公约规定的条件适用公约。公约 的适用规则集中体现在其第1条第1款,该条款a项的公 约适用被称为“直接适用”。直接适用意指在满足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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