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通过对代理制度的讲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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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代理n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通过对代理制度的讲授,使学 生对代理的各项制度有较为全面的掌握,要求学生通 过对本章的学习,能够正确运用代理制度判断代理行 为的效力并能处理相关案例。n教学重点和难点:本章重点是代理的概念、特征、分 类,代理权的行使、消灭,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难 点是滥用代理权、委托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 理解和运用。n代理制度源起于罗马法后期,后为德国法所继 受,从17世纪开始,成为一项独立的民法制度。n代理制度的意义: 1、能够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得以充分实现;n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言,该制度可 以扩张当事人自由意思所得以处断的社会事项 的范围;n就法人及其他组

2、织而言,则可以克服其活动地 域和自身性质的限制。2、弥补和扩充了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n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该制度可 补充其意思能力的欠缺。 3、扩展了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4、有力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一节 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n广义: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 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 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 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包括直接代理 和间接代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n狭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行 为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直接代理、显名 代

3、理。n直接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使 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n这一效力被称为“直接”,是指:代理的效力是由自身发生的,不需要由代理人通过一项特别的行为将行为 效果转移给被代理人。n也就是说,某人与代理人订立了合同,就可以直接因 该合同起诉被代理人,反之,也可以为被代理人起诉 。而代理人虽然实施了法律行为,但是他不承担行为 的法律后果。n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而使其法律效果间接地归属于本人。在间接 代理中,法律后果首先是在行为人那里产生的 ,然后必须通过其他行为(如债权让与、债务 承担或者免除)将法律后果转移给另外一个人 。n广义的代理则可定义为:代理人

4、以本人名义或 自己名义,代本人为法律行为,而使所产生的 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本人。n大陆法系民法,如德国、日本、中国台湾等, 采狭义概念,所称代理,仅指直接代理,而不 包括间接代理。n英美法系,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系采 广义概念,其所称代理,不仅包括直接代理, 而且包括间接代理。n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直接代理n合同法及中国民法典总则草案建议稿则 改变这种作法。n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实际上就是间接代理。 n相关法律条文: 1、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代理人在代 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n2、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

5、人以自己的 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 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 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 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 三人的除外。”显名的间接代理n例1 甲有一批上等瓷器委托瓷器商乙代为 出售,乙将瓷器放入自己店中待售。后乙以自 己名义与购买商丙订立了一份瓷器买卖合同。 经查,丙订约时知道乙出售的瓷器是代甲出售 这一事实。n问题: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谁? 3、合同法第403条 :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 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 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 ,受托人应当向委托

6、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 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 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 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 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 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 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 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 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n 隐名的间接代理n例2 甲公司为一内地土特产公司,乙公司为 一专业外贸公司,丙公 司为一美国公司。乙 受甲的委托出售一批大蒜给丙公司,丙

7、公司不 知甲、乙之间关系。乙、丙订立合同后,丙公 司突然提出不履行合同。n问题:此时甲、乙公司如何处理? n相关链接:中国民法典总则草案建议稿 第151条 【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为被代理人利益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 果直接或者间接归属被代理人。 第152条【不同种类代理的法律适用原则】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适用本章第二节有关直接 代理的规定。 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指示,为被代理人利益但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实施法律行为,或者第三人不知道或者没有理由知道代理人以代理人 的身份实施法律行为的,适用本章第三节有关间接代理的规定。 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为他人

8、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 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也称本人 。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二)代理的法律特点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n所谓以被代理人名义,指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直接以 被代理人为意欲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由其 直接承受代理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权利义务和民 事责任。n通常表示方法:在法律行为中表明“某甲之代理人某乙”, 或“代理人某乙代某甲”,或在某甲姓名之后写明“某乙代”字样。n虽然代理人有为本人代理的意思,但未表示出来,仅为其 内心意思,不能成立直接代理行为。 2、代理人独立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为意思表

9、示为职 能)n代理人必须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否则,不是代理。 例如:代人保管物品、代人撰写法律文书等就不是代 理(无第三人)。n代理人与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并不完全相同:受托人 接受委托,所处理的委托事务,既有民事行为,也有 非民事行为。3、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人须有代理权限。 5、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n甲委托乙到某地购良马,乙到某地后,因未遇 甲所需要的良马,便以自己的名义购置良骡一 口。乙到家后,甲赶到。乙对甲说,如你觉得 骡子好,就将骡子牵走。甲当即付款,并将骡 子牵走。甲牵走骡子的受领行为是基于( ) A.委托代理 B.越权代理的追认 C.表见代理

10、D.买卖合同(三)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代理与代表n法人除通过代表人进行民事活动外,还通过代 理人进行民事活动,无论是通过代表人或代理 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之效果,均直接归属于 法人,在法律效果上二者并无区别。n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为代表关系,而其他雇 员与法人之间为代理关系。n区别: (1)代表人为法人本身的机关,而非独立的主体 ,代理人为独立主体,而非法人的机关; (2)法人与代表人之间的关系,为法人内部组织 关系,而法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为两个平等 主体间的关系; (3)代表人的行为,即是法人本身的行为,因而 当然由法人承受其法律效果,而代理人的行为非 法人本身的行为,乃基于法律关于

11、代理制度的规 定而由法人作为被代理人承受其法律效果。 2.代理人与使者(传达人)的区别 (1)使者只传达他人的意思而不独立为意思 表示。 (2)传达人不须具有行为能力,能为传达意 思即可。 (3)传达错误的,传达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而由本人负责。2、代理与行纪行纪为一种合同关系。依行纪合同,行纪人受他方委托,以 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并收取报酬。行纪与代理的主要区别在于:n行纪人系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依据行纪合同 间接地归属于委托人,因此理论上称为间接代理,而代理人系 以委托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理论上称为直接代理;n行纪人须有特殊身份,系依

12、法登记专门从事行纪营业的主体, 并为一般人服务,而代理人不须有特殊身份,且仅为特定人服 务;n行纪行为的范围由法律规定,限于动产之买卖及法律规定的某 些行为,而代理行为的范围比较广泛。3、代理与经销n所谓经销,系双方当事人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身份,约定在一定 的区域和期间就特定商品连续进行交易的协议。n无论一般经销协议或独家经销协议,均属于买卖合同。经销商是 以自己的名义,并为自己的利益,从供货商买进商品,然后再转 卖给第三人。供货商与转卖关系的第三人不发生任何合同关系。 这是经销区别于代理的主要之点。n无论一般代理或独家代理,代理人均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只是 代理供货商同客户签订买卖合同。买卖

13、合同的当事人是供货商和 客户,而代理商同供货商之间的关系,属于代理关系而不是买卖 合同关系。n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A.甲代替乙招待乙的朋友的行为 B.传达室的张大爷将甲寄给乙的信送给乙的行为 C.公司董事长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的行为 D.公司的售票员向旅客卖票的行为二、代理的适用范围n严格说来,代理只能适用于民事行为。n但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正常民事流转和维护社会经济秩 序,允许将代理制度及有关规则扩展适用于民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 。 1、代理进行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进行某种财政、行政等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合法行为n如代为申请专利、商标注册;n代理进行法人登记;n代

14、理申报缴纳税金、专利维护费、商标注册费等 3、诉讼行为n即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原告、被告或 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n代理不适用于下列行为: (一)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法律规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订立遗嘱、婚姻登 记、收养子女等行为。 2、依行为的性质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当事人双方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二) 违法行为。如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n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 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 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 事实行为,如代为劳动等履行债务

15、的行为。三、代理的分类(一)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可以将代理区 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 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发生的代理。委托合同与委托授权行为皆为产生委托代理权的根据。 其中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 ,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是产生 委托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委托授权行为是被代理人将 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行为,是委托代理产生的直接根 据。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授权的前提和基础,但 委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当然地产生代理权,只 有在委托人作出授予代理权的单方行为后,代理权才 发生。因此,委托代理人取得代理权,通常

16、要以委托 合同和委托授权行为两个法律行为同时有效存在为前 提。 1、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的代理。在法定代理中,代理权之授予基于法律的直 接规定。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行为能力 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法律之所以作出规定, 一是为了保护处于特定情况下的民事主体的利益;二 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 2、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 行为发生的代理。“有关机关”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 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如未成年所在地的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二)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把 代理区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再代理)。 1、概念: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 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 及有关机关的指定,这种代理称为本代理。复 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 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 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 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 代理人。2、再代理的特征: (1)再代理人是由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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