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自相矛盾的缘由及解决方案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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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典范不能之解决方案探讨 (一)法律适用矛盾的由来2007年中国物权法千呼万唤始出来,它的问世无疑对保护权利人是一件好事,根据它的一物一权公示公信原则行使至今已有近乎10年了,在这个10 年中最高司法机关不停的补充和解释,然而很多地方尤其关系民生最重要方面还是千疮百孔,甚至法律本身就自相矛盾,这就不禁让我们重视它的根源究竟在哪里?为什么我们不能彻底正呢?而不是不停的改, 越改越矛盾。 法学界都清楚但是宁可矛盾着学法和用法也不愿意触及这条线。 资本主义也有法律而且比我们要完备为什么我们不能借鉴呢, 他们就不存在这些矛盾, 东西是你自己的买卖是你自己的私事跟国家没关系,自然不会出现这些问题。

2、仔细考虑就会发现我们又回到问题的原点了,是我们的社会制度中存在的某些元素在我们思想里理解的太固定了,比如公私的关系和定位是物权法最不能规避的核心, 可是往往我们就在核心外面转也不敢碰触,这产生自相矛盾也就不可避免了。我自己觉得这个核心不但能碰,而且有必要碰还必须碰, 这跟我们遵守社会主义制度并不矛盾。我们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法律典范, 下面举几个例子我们共同探讨如何理解和解决。物权法属于私法,属于民法和普通法,需要解决的是民事问题,当然对民而言什么最重要呢?无疑是房子所有权,这是民生,民之根本。我们有个很俏皮的名词叫做房产证,顾名思义就是产权证而不是房屋所有证,辛辛苦苦花自己的钱买来的东西法律上

3、却不能明确归你所有,不是自相矛盾吗?原因很简单我们创造性地把房屋所有权证给分解为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也就是说房子是你的,地却不是,我们知道皮之不存毛将安附呢, 是不是矛盾?当然是, 值得我们深思的是法律的制定者并非法学界和法学专家,我们也不适用公投方式决定,在我们国家法律并不具有稳定性,我们的法律都有时代的烙印,一个时代一个讲法, 时代发展了我们就离民主更近一些,总之就是不停的改,我们这样一个大国发展历史5000 多年似乎出一部正规的法典时机还不那么成熟。 就如温家宝总理就民主公投问题答外国记者问时候所说的,当我们人民能管理一个村一个乡镇一个县一个国家的时候我们也不是不能实行公投。 当然这需要

4、时间。 那么我们在这个时机还不成熟的时候, 怎么解决法律矛盾问题呢, 既要解决这个问题还要让它相对的稳定下来。我个人觉得解决方法如下:1、我们要谈公私, 但要遵守公有制, 它是我们最根本的社会制度,任何法律的产生均不能损害之。谈公是公有, 谈私是私寓于公,这样就不矛盾了, 我们承认私有但不是私有制, 我们讲物权事实就是讲私有, 该归谁归谁。公有制下允许你有私有物这个并不矛盾。2、房产彻底的私有。将产权证与土地使用证合并为一个证叫房产所有证。土地使用那是开发商的问题, 至于租赁还有租赁多久跟买房的人没有半毛钱关系,只要土地符合开发规定,申请程序合法, 估价正确一次性平均至开发的房产中,这个程序是

5、开发前的程序,以后避免程序重复就没必要再提了,如果开发商土地使用都是违法的, 那产权所有人是办不到土地使用证的,现行政策就很啰嗦效率也很低, 我们不谈土地归属了也不谈多少年, 只要房子还在就是你的, 谁再次使用和开发谁来支付,私人开发私人支付工厂开发工厂支付,国家开发当然由国家来支付。我们谈70 年产权不如谈70年土地使用权, 期满自动续约其实没有意义不如就不谈。个人买卖房屋土地是抽不走的, 再次开发的开发商还是要走土地审批程序还是归国家所有。 民众买的是房子, 当然房子要归个人私有,谁要是用房子下的土地必须支付你房子的全价方可, 这样一来谈来谈去房子和土地使用权后期就是没关系的,房子私有随便

6、交易, 谁要用土地必须买房子, 因此承认它的彻底私有和国家利益国家制度并不冲突。上面谈了不动产, 下面讲个常见的动产汽车所有权,目前我们国家并没有对该类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动产提出所有权权属问题。你买的汽车有车大本、行驶证年检等等,但这些却不是你的所有权证,只要是动产就可以在多个环节和程序里相互抵押,而且每个环节的抵押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还有个法律原则要保护善意第三方,这样一来矛盾又出现了。 而国家并没有规定车辆的买卖必须过户,再说过户并不是过的所有权而是过的交通管理户。如果原车主的车被犯罪份子抢劫,犯罪份子又造很多的假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了或者抵押给了第三方,根据原则原车主是不能向第三方直接主

7、张返还的,因为人家是善意第三方,向犯罪分子主张那得猴年马月,等于给花钱给犯罪分子买了个车,凭什么?问题就来了, 这项法律保护的好像都是非善意的人,损害了所有权人, 一方面说抵押权不能大于所有权,一方面又保护善意合法取得者岂不自相矛盾。 不动产有专属管理局登记确权,动产却没有类似的管理局, 交管局也只是管理交通并不管你的权属,像这种跟人的生命权息息相关的特殊不动产国家有必要强制登记过户,我说的是必须和所有权户两个同时有。 这样一来民众知道要取得车辆就必须过户,否则不予承认产权转移。 非原产权人或者未通过法院判决归属不得相互抵押和买卖。矛盾解决了。我们给之取名合法程序取得,多了个“程序”就是政府机

8、关的事了或者直接附属到交管局。这种解决方案既能解决法律适用的矛盾也能杜绝与车辆有关的犯罪。都知道车辆买卖必须走程序那么赃车过不了户自然就没人买了,抢的车也没法抵押贷款了, 现行的法律其实就给犯罪留了一个活口,法律要保护守法的人不能保护犯罪分子,因此必须改。通过以上两个例子我们就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和一个解决办法,结论是法律的稳定不能甚至矛盾是有时代性制度下的不能决定的,一个在制度一个在政府职能, 而解决当然是时代下制度下创建第三方条件进行衔接或者有创造性规避。 曾经看过一个国内学者写的一篇关于经济发展的,说只有私有制才能挽救中国, 公有制是经济发展的瓶颈。这个我不敢苟同, 不仅是经济、 法律社会关系等等都由社会制度决定的,制度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公有制有他的优越性但并不成熟,因此我们是不断完善它发挥它无尽的效能。比如国家职能转变一下制度没变,死的却活了,办企业是人民的事情,国家只参与管理和税收,国家退出经营人的角色,成为一个彻底的管理者,有了税收了,这个是稳定收入,至于企业归谁所有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国家有钱,当然一些涉及国民安全的发展的肯定直属,这样一来国有企业变私企不管挣不挣钱都有税收, 关键是发展的积极性肯定比国企要高,国家不用跟着赔钱擦屁股了。法律也一样,国家在制度某些方面一转变,法律就变得更公平更正义了. 刘永(阮雍)2016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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