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民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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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二十章民事裁判第一节民事裁判的概念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国家的法律,针对审理 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按法定程序所做的结果性的处理,通常称为民事裁判。它由国家专门审判机关作出,主要依据是国家的法律,因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民事裁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事裁判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等,还包括人民法院认可的调解协议,它们各有自己独立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狭义的民事裁判仅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法院裁判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争议过程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它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及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定问题的态度,对于解决民事案件

2、中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节判决一、民事判决的概念和种类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称为判 决。民事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作出。法院依据一定的格式以解决案件实体问题为主要内容而作出的法律文书称为判决书,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也是诉讼中的重要法律文书。民事判决按不同的标准、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分类:1.民事判决就其所解决的诉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给付判决是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责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

3、。给付判决的特点是它使当事人一方产生实体义务, 如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确认判 决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判决。例如,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收养关系的判决;变更判决是变更当事人之间原有法律关系的判决,如准予离婚的判决。民事判决就其解决案件的全部或一部争议,可分为全部判决和一部判决。全部判决 是在案件全部审理结束后;针对当事人之间所有的争议依法作出的判决。一部判决又称部分判决,是指对案件一部分争议作出的判决。有的民事案件的部分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相对独立性,当这部分事实确已查-时,可以先行作出判决。部分判决先行解决部分

4、争议,有助于加速整个诉讼的过程。民事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出庭,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在双方当事人或者他 们的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叫对 席判决。缺席判决是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原告成为反诉之诉的被告 ,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缺席判决。民事判决根据其案件的审理程序,可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為决。地方各级 法院适用对第一审程序对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是一审 判决。中级以上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所作的判决是二审判决。我

5、国实行二审终审原则,故二审判决也叫终审判决。再审判决是案件原审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所作的判决。民事判决就其解决案件的结果,分为肯 定判决和否定判决。肯定判决是准许原告诉讼 请求的判决 ,也就是原告获得胜诉的判决。否定判决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也就是原告败诉的判决。对民事判决进行分类在理论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不同的判决具有自身的特点,其作出的条 件和适用的情况不同,诉讼程序也有区别。二、民事判决的内容判决书是判决的表现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包括四个部分: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案由是案件内容和性质的概括,应简明确定“离 婚”、“继

6、承”、“债务”、“赡养”等案件性质。诉讼请求应记明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事实和理由;应记明双方发生争议的法律事实、经过和焦点,以及各方所持的理由。 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法院经过审理已经查明 的事实,认定事实在于全面客观地揭示案情。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判决的根据。法律依据包括有关的实体和程序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明确诉讼费用的负担,是 判决的主文部分,要求做到简洁、明确、便于履行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这一部分

7、应记明:如不服本判决,自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状,上诉于某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 条的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上述四项。此外,在此四部分之前,还 应写明法院的全称、案件年号和编号。在此四部分之后 ,应有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上述判决内容是一审诉讼案件判决的内容,一审非诉讼案件的判决和二审诉讼案件的判决,在内容上与此有所不同。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和_外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要求,根据调解协制作判决书,此种判决书也应 当写明该判决书的协议依据。三、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具有

8、几方面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拘束力、对事的确定力和执行力。判决对人的拘束力,即判决具有确认某一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 效力。这种效力包括对当事人、人民法院和社会的效力。判决一经生效,即具有普遍的拘束 力,当事人必须遵守,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改变,社会应当尊重。判决对事的确定力是指判决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能够从法律上作出定论,当事人不得再 争执。判决的确定力分为形式意义上的确定力与实质意义上的确定力,也叫形式意义上的既 判力与实质意义上的既判力。前者是指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就不得以此法律上的事实提起诉讼或者提起上诉。后者是指判决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不得争执,不容改变。执行力是指判决有作为执

9、行根据,从而进 行强制执行的效力。执行力只是对给付判决而言,没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不具有执行力。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不必执行,也不可能执行。以上所讲判决的效力,都是针对生效判决而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准予上诉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判决,即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作出的判决,在上诉 期间 15 日内,如果当事人不上诉,上诉期限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的地方各级法院的第一审民事判决,即按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作出的判决,以及最髙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判决、中级以上法院所作的第二审民事判决,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三节裁定一、民事裁定的概念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

10、的事项,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 思表示 ,称为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 条的规定 ,裁定适 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 ;财产保幸和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 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 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可见,裁定适用 于解决诉讼程序上发生的事项,目的在于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关于诉讼保全种先行给付问题,虽然涉及民事权利和义务,丨旦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裁定不是对权利义务关系的最后决定,故仍属诉讼程序的范畴。裁定与判决有明显的区别,主要有: 1.适用的事项不

11、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 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2.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 ,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 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判决根据的事实 是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判决通常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3.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 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艰式。只有不予受理的、对管

12、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 事诉讼法的规定 ,准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 日内 上诉 ,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而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后 15 日内准许上诉。裁定的效力及于程序,随程序性事实的改变,裁 定可以相应改变 ,如对中止诉讼的裁定,在中止 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新裁定;而判决的效力及于实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二、裁定的内容法院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含有对程序性事项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称为裁定书。裁定书应具备事实、理由和主文三部分,这是裁萣的基本内容。此外,裁定书的舍应有法院的全称、裁 定书标题、编号以及当事人的基

13、本情况。裁定书的尾部一般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裁定,由院长署名。裁定书应由书记员签名证明正本与原本相同。裁定书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民事裁定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口头裁定必须由书记员记人笔录。三、民事裁定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和驳回起诉的一审裁定,当事人不服 可以上诉,其他裁定一经法院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有些裁定,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异议的权利,但这并不影响裁定的执行效力,比如,财产 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民事裁定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审判人员应按裁定的规定为一定行

14、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由于裁定是法院用于指挥诉讼的手段,解决程序性问题,作用于诉讼过程,因此,不参与诉讼的单位和人员一般与裁定无关,换句话说,裁定对社会一般不具有拘束力,裁定的拘束力通常只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但是 ,有时裁定的内容涉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如诉讼保全的裁定,需要银行冻结当事人的存款,这时裁定就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产生拘束力。裁定对人民法院的拘束力有一定的相对性 ,法院通常应当根据裁定进行活动,如裁定将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就 应当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就不能对案件继续审理。对于仅仅涉及指挥诉讼活动的裁定,法院可以根据一定情况作出,也可以根据一定情况撤销

15、,如诉讼保全的裁定,法院既有权作出,也有权撤销。个别裁定还具有执行力,法院有权依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强制执行。只有具有给付内 容或者由法律特别规定的裁定,才具有执行力,如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的裁定等。第四节决定: . * : . : . - . 一、民事决定的概念在诉讼进行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正确 处理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关系,法院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定事项所作出的判断,称为民事决定 B。民事决定适用于两个方面:其一,用于处理有关回避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方面的 问题,对这种决定准许与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申请复议一次。其二,用于处理人民法院内部工作

16、关系方面的问题,如有关审判组织事项的决定,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有关发生审判程序事项的决定,这类决定不涉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当事人不得申请复议。民事决定适用的事项具有两个特点:一是 被判定的事项具有亟须解决的紧急性,如不及时解决,民事诉讼就难以进行。例如,关于审判人员是否回避的决定,直接关系到法庭的组成 问题,如不迅速解决,就无法审理案件。二是被判定的事项,一般不属于诉讼程序本身的问题,但与诉讼程序有联系。例如,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属于诉讼中的特定事项,本身不是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 ,但是如不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诉 讼程序就难以继续进行。决定与判决不同 :判决用于处理案件的实体问题,而决定用于某些特定事项;判决在案件审 理的最后阶段作出,而决定是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作出 ;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决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并记入笔录。决定与裁定不同 :裁定用于处理程序性的问题,而决定主要不是解决程序问题;裁定的主 要作用在于指挥诉讼活动,推进诉讼的进程,而决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排除诉讼中的障碍,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二、民事决定的内容民事决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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