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筹划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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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筹划实务本节主要 内容1、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筹划:通过存货计价、固定资产折旧、折让定价、弥补亏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方面来进行筹划。2、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筹划:通过投资地域、税率差异、再投资退税等方面来进行筹划。内资企业所得税筹划的着眼点主要有: v应在成本、费用及损失的认定以及纳税人对于税 收优惠措施的运用等方面: (一)存货计价的筹划 存货计价方法有个别计价法、移动加权平均法、 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不同的计价方法, 计算出的存货价值不同,成本不同,实现应纳税 所得额不同,缴纳的税款也不同。 一般企业为了合理避税,经常在存货的几种计价 方法中选择对企业有利的计价方法,将存

2、货计价 作为调节利润从而调节应纳所得税的工具。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筹划实务(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折旧方法有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不同的折 旧方法计算的折旧额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的固定 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加速折旧可以使企业前期 的折旧费用加大,应纳所得税减少,以充分享受 资金的时间价值所带来的税收利益。 折旧年限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现行分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是一个折旧年限范围,可以在规定范围内选择一 个具体的折旧年限,但是不能超过规定范围。 折旧方法的选择和折旧年限的确定应立足于使折 旧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发挥。不 同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3、不同的折旧方法, 才能使企业的所得税税负降低。(三)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的纳税筹划 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供求关系决 定的价格,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基于价格变动 对企业的影响,纳税法人往往会不遗余力地对价格制度和转 让进行分析研究,以寻找最有利的纳税筹划技巧。 筹划方法可总结为: v 当甲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时,采取低价出,高价进,使乙企 业实现更多的利润,减少所得税税额。 v 当乙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时,采取高价进,低价出,将利润 转移到甲企业,使乙企业减少所得税税额。 转让 定价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注意税务机关有权对 关 联企业的转让 定价进行调整的规定。因此如何制

4、定转让 价 格就成为问题 的关键。 转让 定价只有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才能既达到转移利润、降 低税负的目的,又不至于让税务当局有机会行使调整权。(四)弥补亏损的纳税筹划 纳税年度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 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 ,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应充分利用5年内可以弥补亏损这一规定,运用会计政 策调整利润的实现时间,使企业尽量享受更多的优惠。 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时: v 如果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报 亏损的,经调整后无论企业仍是亏损还是变为盈利,均视 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纳税所得,一律按33%的法定税率计

5、算 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以此作为偷税罚款的依据。 v 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的 ,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 税。 v 因此,企业必须正确地向税务机关申报亏损,才能有效利 用国家允许企业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本年度亏损的 优惠政策。(五)分回利润先补亏后缴税的筹划 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弥补亏损 ,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照规定补缴所得税。 v 实际工作中如果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 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 益直接弥补亏损,弥补后还有亏损的,再用不需要补税 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后有

6、盈余的,不再补税。 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 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 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 分回所得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税款的计 算公式为:应补缴所得税税额=投资方分回利润额(1-联营企业税 率)(投资方税率-联营企业税率)(六)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筹划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 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 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v 当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时,在同一抵免年度内,对以 前年度分年度购置的设备应分别计算抵

7、免额,即“先购置设备先抵 免,后购置设备后抵免”。 v 当计算后购置设备的抵免额时,“新增税款”可能会因本年度应纳税 额已经抵免了先购置设备的抵免额,而不足抵免后购置设备的抵免 额。所以,当按照“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 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时 ,应避免出现抵免后应纳所得税额为负数,即确定后购置设备的抵 免额应充分考虑抵免后应纳所得税额以零为限,不足抵免的部分继 续结转下期抵免。 v 当存在分年度购置设备在同一年度中享受抵免时,不能保证“全部 抵免后的应纳税款大于或等于设备购置(任何一次购置)前一年度 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关键在于如何确认

8、纳税人身份和所得来源地,充分利用 亏损弥补、“两免三减半”、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 (一)投资地域的纳税筹划 不同地域设立公司,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同,经济特区或 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就多一些。 v 许多外资企业将总公司设在低税区,或者在低税区设 立销售公司。低税区的销售公司从高税区低价买进商品 ,然后高价卖出,将丰厚利润留在低税区销售公司,以 便让销售公司享受低税负优惠,从而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 利用价格关系在母子公司之间的转让方法,并非所有商 品转让都适用,利用销售货物降低税收负担仅限于那 些税高利大的工业产品或者是可比性不强的稀有商品, 因为这些商品的利润率较大,保留利润所得

9、远远大于 以此方法保留利润所支付的费用成本。二、外资企业所得税筹划实 务(二)利用税率纳税筹划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所取得的所得,从表面上 看,按照比例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没有筹 划的空间。 v 但实际又按不同区域规定15%和24%两档优惠税率,同时 ,在此基础上还规定了“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 v 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 以按照税法规定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 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 得税。 v 这样就又出现了7.5%、10%和12%三档优惠税率。 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筹划可以与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结

10、合 起来进行,从而显示出较大的筹划空间: v 在低税率地区设立子公司,从而享受低税率待遇; v 通过经营行业的选择,或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等享受低税 率税收优惠。 (三)再投资退税的纳税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可以获得退税 ,再投资获得退税主要有两种形式: v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 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 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 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v 二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 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 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 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 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投资退税退还的是按30%(或15%、24%)计算的企业所得 税,3%的地方所得税不在再投资退税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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