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2012(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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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2012年)(1)培训的内容l一、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l二、“小金库”防范l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l四、事业单位财务规则l五、山西会计工作改革与发展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修订的机构与时 间l一、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条例的 执行。l二、根据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 修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l三、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通 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内容l第一章 总则 l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l第三章 会

2、计核算 l第四章 会计监督 l第五章 法律责任 l第六章 附 则 l (六章三十条)第一章 总则l总则共六条,规定了五个方面的问题:l一、条例的立法宗旨l二、 条例的适用范围l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l四、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l五、对会计人员的法律保护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l表明了条例的立法宗旨。l从下面几点理解本条内容:l一、为什么要立法l二、立法的作用l 1、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 整。l 2、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

3、, 实施会计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l规定了条例的选用范围。l1、国家机关l2、社会团体l3、企业l4、事业单位l5、其他组织l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的会计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l (一)组织实施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l (二)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实施会计类 考试等工作; l (三)管理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和继续教育 工作; l (四)受理会计人员申诉; l (五)监督管理会计工作,查处违法会计行 为; l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表明了会计工作管理体制财政部门l阐明了财政部门管理权限与责任l强调了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重

4、要性l1.维护财经纪律l2.增收节支l3.强化管理职能l第四条 单位应当依法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会计工作 管理制度。 l 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和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支持并保障会计机构、会 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 强令其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l表明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l强调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l建立内部控制制度l健全内部制约机制l 第五条 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 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l表明了对会计人员的法律保护l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

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 奖励。 l规定了对严于执法的会计人员进行表彰奖 励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l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共九条,规定了八个方面的 问题: l1会计机构的设置l2总会计师的设置l3会计人员从业资格l4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l5会计职业道德l6会计人员业务培训l7会计人员工作交接l8回避制度l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 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 会计主管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多个会计工 作岗位的,可以实行岗位轮换。 l 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 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 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6、。 l 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向其下属单位委派会计 人员。 l表明了会计机构的设置l无会计机构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明会 计主管人员。l会计岗位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 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 、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 算、往来核算、总帐核算、稽核、档案管 理。l第八条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 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 。其他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 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 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l对总会计师设置的规定l总会计师在本单位的作用、职责l1、l2、l3、l (p7)l第九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 得会计从业资

7、格证书。 l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未取得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l表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的 通行证 l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 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珠算五级。l第十条 会计人员通过考试或者考试与评审 相结合的方式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l 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任用(聘用)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相 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 l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 考试制度。l高级会计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l第十一条 不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满三年的会计人员, 不得担任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8、计主 管人员)。l表明了会计主管的任职条件 l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办理会计事务 ,履行会计监督职责,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l会计职业道德的规定l可以从两方面理解l1遵纪守法l2爱岗敬业 l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 继续教育。单位应当保障会计人员参加继 续教育培训的时间和必要的费用。 l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 对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 和管理。l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l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者离职,应当按照国家 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的,单位不 得为其办理调动或者离职手续。 l 会计人员擅自离职、丧失民事行

9、为能力或者 失踪、死亡无法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单位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组织清理有 关会计工作事项,编制会计移交工作清册,办理 会计工作移交手续。主管单位可以派人监督会计 工作的移交。l1移交人员,2接管人员,3监督人员。 l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家出资企业、 事业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 制度。 l 前款规定的单位负责人的配偶、直系血亲和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近姻亲不得担任本单位的 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 上述范围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其他法律 、法规有回避规定的,从其规定。 l 其他

10、单位可以参照执行。l阐明了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会计核算 l会计核算共五条,规定了五方面的内容:l(1)会计资料l(2)会计核算原则l(3)会计信息化l(4)会计档案管理l(5)代理记帐l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工作的法 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 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形成真实、完整的 会计资料。l会计资料是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 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统称。 l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 务事项,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 有下列行为: l (一)使用未经审核的原始凭证; l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编制

11、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 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 l l(三)擅自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l (四)擅自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 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l (五)设置账外账或者保留账外资金、资产 ; l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和使用不真实、不 合法的原始凭证。 l会计核算的原则l第十八条 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 ,应当按照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要求, 建立健全操作管理和数据管理等内部管理 制度,确保会计数据安全。l会计信息化做到三点l1、分工明确,责任到人。l2、系统加密。l3、数据备份。 l第十九

12、条 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等 会计档案及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l 会计档案包括记录会计业务事项的纸 质资料、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电子数据。 l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立卷、归档、 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内容。l会计档案管理 l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l 委托代理记账的,应当订立书面委托 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l代理记帐的规定 第四章 会计监督 l会计监督共八条,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内容l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l2、避免重复查帐l3、单位接受监督检查l4、注册会计

13、师审计l5、内部会计控制l6、单位内部会计监督l7、检举违法会计行为l8、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l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 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依法实施会计 监督。l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规定l山西省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读本有专 门的介绍 l第二十二条 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 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 论。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 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 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l 依法对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有关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的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l

14、避免重复查帐 l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接受财政及有关部门 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反映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l单位接受监督检查 l第二十四条 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审计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 实的审计报告;受委托进行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不得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 l 财政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对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 监督。 l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会计工作的 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健全 会计机构,规范会计业务处理流程,加强 内部审计,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l (一)会计、出纳应

15、当分设,出纳不 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债权债务和 收入、支出等账目的登记工作; l(二)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印鉴、重要空 白票据和支付密码,应当由不同人员分别保管; l (三)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筹措 和调度、对外担保、大额资金支出及其他重要经 济业务事项,应当履行内部审批程序。设置总会 计师的,还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与总会计师联签; l (四)其他应当依法建立的内部会计控制制 度。l内部会计控制 l第二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对本 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l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不 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制止和纠 正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有权拒绝伪

16、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 资料。l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l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法 会计行为。收到检举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 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不得泄露检 举人的姓名等信息和检举材料的内容。 l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 l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会计人 员信息系统,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从业 、注册和调转登记、奖惩等情况,作为会计人员 任用(聘用)、晋升的依据。 l 会计人员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办理注册 和调转登记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l法律责任共五条,规定了五方面的内容l1、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l2、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l3、未实行回避制度的法律责任l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会计代理记帐的法律 l 责任l5、财政部门、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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