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实用主义到法律理念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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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 年 5 月 10 日下午三点,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腾讯评论(view.QQ.com )承办的燕山大讲堂第一讲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图书馆报告厅举行。不大的报告厅座无虚席,四周过道都站满了人。可见江平教授的“粉丝”可多了。这次演讲由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担任嘉宾演讲。据介绍, 燕山大讲堂的定位是:关注现实,关注民生。倡导公民理念,倡导法制社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何兵在致词中说:受南方岭南大讲堂的启发联合腾讯搞这么一个讲堂。希望这个讲堂能成为一个思想的集散地。这个大讲堂的特点是:第一是建设性的,学术在于批评,批评在于建设;第二是开放性的,这个讲坛既是法学的,也是其他如经济学、社

2、会学的等等的,听众也是开放性的;第三是前沿性的。它应当引领中国思想的前沿。初步为两周举办一次,合适时每周举办一次。这是我第一次近距离地聆听江平教授的演讲。作为中国法学界最具影响力的法学泰斗,他虽然有78 岁高龄,但依然为中国法治建设在不遗余力的呐喊。今天他身穿深色西装,扎着蓝底花纹领带,一幅风度翩翩的样子。他思维敏捷,逻辑严密;对自己所讲授的内容十分熟悉,对时事十分敏锐,善于接受最新的资讯资料;思想自由开放,有很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在回答听众的提问时不回避,很坦然。说话依然中气十足,声音洪量。以下是博主在认真听取江平老师的演讲和回答提问的整理记录。演讲内容:从法律实用主义到法律理念主义中

3、国 30 年法治进程再思考江平江平: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从法律实用主义到法律理念主义,副标题给我加了中国30 年法治进程再思考。 其实我是以30 年为主, 但是也包含了60 年。我们知道今年是改革开放30 年,明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60 年,我本人可以说既是30 年的见证人, 也是 60 年的见证人。 在这个意义上,我觉得回顾历史是很重要的。我这个人不是搞历史的,但是我的历史观有三个:第一个历史观,就是不知道总结自己历史教训和历史经验的民族,不能够叫做一个严肃认真的民族。同样,如果不懂得来总结自己历史教训的政党,也不是一个严肃认真的政党。所以,我们应当从60 年和 30 年里面来分析研究的得和失,

4、甚至我们给它一些法律性质里面的定位。这是我想试图来做的,我不是法制史专家,所以不见得做得对,不见得理解得对。第二个历史观, 这 30 年来, 我们知道自己是从哪里走过来的,但是究竟将来走向何处去,现在看起来仍然有争论,仍然有困惑。可以说,对于从什么地方走过来,大家都没有争论了。这60 年我们怎么走过来的, 但是将来到底走向何处去,我们终究不像有些国家,可以那么有信心的说: “我们将来走向何方,是可以非常明确的告诉大家的”, 而我们将来究竟还要走向何处去,仍然有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带这个意义上来说,只有真正的研究怎么走过来,我们才能更有信心的怎么样走向何方。第三个历史观,在我的过去著作中也讲到了,

5、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就是一个曲折的,或者说是进两步,退一步。这个历史观应当是进,进到哪里;退,退到哪里,总得有个交待,不能笼统的一句话,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到底曲折在哪里,哪些是进,哪些是退,这应该都清楚,这样我们可以对历史负责,我们走向一个更光明、更好的前程。60 年的中国法治发展、法律的发展,可以说前30 年就是从法律实用主义到法律虚无主义,这是我最近思考所得出的。不知道理解对不对,有些把握大一点,有些不见得都那么准确。前 30 年可以说从法律实用主义到法律虚无主义,后 30 年是从法律经验主义到法律理念主义,就等于说我们国家经历了四个法律了时期,法律实用主义、法律虚无主义、法律经

6、验主义,现在在走向法律理念主义。一、法律实用主义阶段,也可以叫做法律工具主义法律实用主义有三大特点,一是法律不要有体系,立法也不要要求完善、完备,有了一些法律能够用就可以了。 二是法律也不要太复杂,简要的内容就够了,条文不要过多。 三是法律不要太约束人,不要捆绑自己的手脚,有法律也只不过是做一个行动准则的参考。我拿这么三个标准来衡量法律实用主义,我觉得还是有根据的。最近5 月 4 号温总理来到政法大学,见了我们的研究生。温总理离开以后,报纸上有些反映,我看到南方周末专门讲了有感于温家宝去政法大学 ,里面写温总理讲了法治精神的重要性。另外还写到:“欣慰之余,我不禁联想到,50年前党和国家两位主席

7、的那次对话”。我经过了60 年,也知道一些类似的,但是他所引用的这两位主席的话,我还真是第一次看到。这两位主席的对话是这么说的,1958 年 8 月的会议上,毛泽东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不能靠法治去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样多条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了,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毛泽东说这段话的时候,刘少奇还插话,“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是靠人,法律只能做办事的参考”。我想从这一段,我可以大致看到,当时国家的两位主席,两位领导人对法治的看法,法律没有不行,但也不要定得太多。反右的时候,有一些法学家是因为纯法律的理念被划为右派的,谢怀轼

8、先生就是这样。谢老当时主张一切都要有法律、一切都必须依照法律。我想这样的一个理念,一切都必须有法律,一切都必须依照法律,当然在实用主义说来,这是完全格格不入的。法律实用主义恰恰是因为一切都不需要,都不必需要法律,也不需要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可以说实用主义、工具主义,仍然是我们现在某些,或者说我们在讲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时候,作为一个核心的观点,那就是工具论。 法律就是国家的工具,而且应该是很得心应手的工具。其实,说起来1951 年到 1956 年,我在苏联学法律,也是这样。但是我觉得苏联所采取的,当时对于法律的实用主义,也许比我们更高明一点。我在苏联学习这一段,大家知道苏联还是很注意法律建设的。十

9、月革命胜利,1971 年,当时列宁宣布的是两个法律,也就是革命胜利的第一天就颁布了两个法律, 一个是土地法令,一个是和平法令。原来沙俄的法律仍然留着,不像我们1949 年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就连市民生活、婚姻家庭最简单的民法典,1949 年也废除了,可是苏联的十月革命,是在 1923 年列宁亲自领导制定的苏俄民法典通过以后,才把原来旧沙俄的法律废除了,他不让法律有一个空白,尽量调整社会生活,还有一个衔接。而我们是废除了六法,到底我们是什么法律体系,我们要构建一个什么样的法律体系,直到80 年代,甚至90 年代我们才逐步提出来。二、法律虚无主义大家看得很清楚,从1965 年开始,一直到文化

10、大革命结束,甚至到了1978 年改革开放。法律实用主义可以向两个方面发展,发展得好,可以说革命初期我们还没有很多经验,逐渐逐渐走向健康的法治道路。但是,法律实用主义弄不好会走向另一个极端,走向法律虚无主义。所以可以看到,我们很不幸,中国第二个法律阶段就叫做法律虚无主义。不仅是什么法律都可以被打倒,宪法也可以被践踏。甚至公检法都可以被彻底砸烂。这一段时期, 可以看到非常有意思的就是最高指示加上群众运动。而这两个恰恰都是法律虚无主义,最高指示,只要是一个圣旨,一个上谕,那就是一切行动的最高准则,哪有法律的权威,最高的权威当然是最高指示,一句话顶一万句了。群众运动也被看作是最天然合法的,为什么?一切

11、都崇拜群众运动,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群众运动也是践踏法律的最大挡箭牌,可以用群众运动蔑视一切法律。这一段我不详细说了,但是可以看到这一段的遗毒并没有非常好的清算。文化大革命里面,我认为有一种论点,那就是我们常常说的,在那个时候,只要以人民的名义,以革命的名义,甚至有时候以国家的名义, 什么事都可以干。当时的口号一句话“只要是符合全中国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的利益,那就什么都可以干” 。 到底谁来说, 你这是符合中国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那当然只有领袖能够知道,那群众运动更是自然的,当然就代表群众的最大利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以人民的名义、以革命的名义、以国家的名义干的坏事,干的践踏法律的事情,我们没

12、有很好的清算。我不是说人民不能用,我们国家一直是标榜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人民铁路,都是人民。 其实我在七届人大当代表、当常委的时候, 也碰到一件事, 现在算来七届人大是1988年开始,今年是2008 年, 20 年前,在七届人大的时候,曾经有一次邮票事件,在人大常委会是激起了风波,争论的很厉害。就是把我们邮票上面的人民邮政改成了中国邮政,这就引起几名常委巨大的愤怒,甚至上诉到中央,把人民邮政都取消了,等于把我们的性质都改了,又恢复到过去了。可是这个意见提完了以后,经过当时认真的讨论,甚至包括反映到中央,最后还是认为改革并不错,没有人民两个字,并不等于你的性质就变了。到底邮政是不是真正为群众,

13、并不是你上头写了两个字,就能够代表的。我们今天仍然存在这个问题,在以人民名义的下面,谁是人民呢?深圳市当时中院的院长说了一句话, “我不能够让人民都满意,我的法院的判决不能够让人民都满意”,据说这句话引起了常委会一些人极大的不满,你不能够让人民满意,你是没有做到你的法院的性质。从这个意义来说,我们可以认真的思考,今天是不是仍有类似的观点。只要法律的判决能够符合群众大多数人的意见,大多数人都满意了,那就是一个好的判决。能这样来说吗?法院的判决本身应该是高度专业化和高度公正的产物,而不是群众来做出的决定。文化大革命期间,更多的一种论调,是以革命的名义,更厉害了。以革命的名义,可以随便处死一个人,全

14、家都可以杀掉。到那个时候,应该说革命是最高的法则,而什么是革命呢?这值得我们来思考。包括今天以国家名义,我常常讲物权法起草的时候,征收明明讲的是社会,是以公共利益需要作为前提的,而不是国家名义需要来征收。当时思考这个问题,也有一个考虑,那就是国家的名义是掌握在谁手中?国家的名义是不是能够说,以国家名义所做的都对。许多国家都是以国家的名义发动战争也好,以国家的名义来迫害犹太人也好,以国家的名义来侵犯人权也好,在这个意义说,谁都可以是以国家的名义。所以我们要看到,这样的一种东西和法治理念和我们法治今后的发展,最重要的是我们最高的领导人,可以最高指示,能够说一切都是正确的,一切都是真理,而除了最高领

15、袖以外的其他人呢?各级领导也有一些权力呀,他们怎么能够说我是对呀,他们不能够再说我是最高指示了,那谁也不敢说了。我看他完全可以以人民的名义,完全可以以革命的名义,完全可以以国家的名义,因为他掌握着国家的权力。所以从这一点来说,不论是最高指示也好,或者是以人民的名义、以革命的名义、国家名义也好,都可以作为实现个人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最好的围墙。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实用主义、工具主义,实际说就是人治的另一面,挡箭牌。如果我们真的到了法律虚无主义了,那么我们可以说这种人治已经体现为用群众的名义,以领袖的名义来体现他们自己的、凌驾于法律上面的意志。为什么我要简单回顾这一段历史?就是今天我们仍然有人假借

16、人民的名义,甚至仍然有人以革命的名义, 来体现出只要我是以人民的名义、革命的名义, 我可以站在最正确的立场。这样的一些东西,应该说在今天仍然需要很好的思考。三、法律的经验主义我所讲的法律经验主义,应该说就是我说的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所经历的很长的一段时间。法律经验主义之所以出现,应该有它很深刻的历史背景。我觉得林逸夫教授有一句话,我最近老在思考,有人问他30 年的改革开放, 你的印象最深的是什么?他说:“摸着石头过河” 。我想摸着石头过河,是小平同志提出来的,曾经受到一些人的赞扬,也有一些人斥之为经验主义。法律人应该说有法律人的思考,我们的法律人也有两种,因为我们知道改革开放是要走向另外一个岸,要摆脱原来我们国家控制的这么一个社会,无所不包的控制,要走向一个开放的、改革的这么一个社会,那彼岸究竟是什么样呢?吸收外资是一个什么样的?自己改革农村是什么样的?城市是什么样的?这个彼岸确实不是看得很清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摸着石头过河,就显然成为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之内,法律发展的最主要的指针。这个指路针就是这样产生的。法律是创造一种制度,而这个制度是先法律创造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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