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和细则修改介绍提纲(医药生物领域-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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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介绍涉及医药生物领域的修改2010年6月22日 大连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介绍一、专利法修改回顾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三、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指南)的修改介绍四、实施修改后专利法及细则的过渡办法一、专利法修改回顾1984年3月12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专 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4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专利法第 一次修改,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25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专利法 第二次修改,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7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专利法 第三次修改,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一、专利法修改回顾第一次修改前: 保

2、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保护 期限分别为15年和8年; 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动植物品 种及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予保护,仅保护 这些产品的制备方法; 司法保护和行政调节结合,体现中国特色。一、专利法修改回顾第一次修改主要内容: 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的期限 分别延长为20年和10年; 开放了药品和化学物质的产品专利保护; 侵权行为中增加了进口权,并将方法专利的效力 延伸到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增加了国内优先权,将授权前异议改为授权后的 撤销程序。一、专利法修改回顾第二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侵权行为中增加了许诺销售权; 取消授权后的撤销程序,由无效宣告程序解决

3、所 有纠纷;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客观、公 正、准确、及时”的勤政廉政要求。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修改概要 增加了关于遗传资源保护的内容(A5/26条) ; 规范了相同的发明创造和共同申请人的权利行 使(A9/15条); 修改了保密审查的程序和处理(A20条); 混合新颖性改为绝对新颖性(A22条); 提高了外观设计的授权标准(A23条); 增加了外观设计的许诺销售权和 保护范围的规 定 (A59条) ;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修改概要 增加了涉及公共健康的强制许可制度,并明确允 许了平行进口(A50/69条); 增加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权利行使前的评价 报告制度 (A61条) ; 增加

4、了现有技术抗辩;细化了赔偿额的计算方 法和诉前禁令及财产保全的规定 (A62/65-67条) ; 增加了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实验例外 (A69条) 。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具体修改内容 法5条: 增加了对违反法律法规获取或利用遗传 资源完成的发明不授予专利权的条款; 法26条5款: 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应当 在申请文件中说明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 来源,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说明理由。新增专利法第五条中对遗传资源保护的规定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 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 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法律、行政法规”是指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遗传资源”、“依赖”的

5、含义在实施细则中 规定新增的专利法第26条第5款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 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 述理由。 ”v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主要是指申请人获得该遗传资源 的直接渠道;v原始来源主要是指该遗传资源的自然生长地或者采集地 ,而不是指该物种在历史上的起源地。 具体修改内容: 法9条: 同一申请人可以同日申请发明和实用新 型专利, 但发明授权时需要放弃实用新型; 法15条: 共同权利人权利行使应取得全体同意, 使用费共同分配, 但约定优先; 法20条: 由国知局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保密 审查,不再转相关部门;

6、如违规向外申请,则向中 国国内的申请不授权。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原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禁止重复授权 原则补充到专利法第九条中,并明确了该原 则的例外:“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 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 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 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 专利权。”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具体修改内容: 法22条: 现有技术的范围不再划分地域(国内外 一样对待);抵触申请不再限于“他人”; 法23条: 增加了抵触申请破坏新颖性和与现有设 计相比有明显区别才能授权的规定; 法59条: 规定了外观设计的保护

7、范围以图片或照 片为准,简要说明可用于解释。修改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扩大了抵触申请 的范围,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 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 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 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 文件中。”修改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 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 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新增法22条第5款关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 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具体修改

8、内容: 法48条:明确了强制许可的时限、条件等; 法50条: 规定为了公共健康可以对专利药品颁布 制造并向最不发达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强制许可 ; 法53条:强制许可的实施应主要供应国内市场 ,但消除垄断及解决他国公共健康问题的除外 ;修改法第48条明确了强制许可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 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 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 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 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对竞争产生的不 利影响的

9、。”新增专利法第50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 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符合制 造并将其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 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新增第53条:“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 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 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强制许可的实施应主要供应国内市场,但为 消除垄断行为的不利影响而给予强制许可, 以及为解决他国公共健康问题给予出口专利 药品的强制许可除外将原专利法第51条修改为第54条规定了给予强 制许可必须满足的程序性条件:要取得因未实施或者充分实施而给予的强制许可、从属 专利的强制许可,必须事先与专利

10、权人协商;为消除垄断行为的不利影响而给予强制许可,在国家出 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而给予的强制许可,为以及为解决他国公共健康问题给 予出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不必与专利权人事先协商 ;将原专利法第54条改为第57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 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具体修改: 法61条: 增加了出现侵权纠纷时法院和地方局可 以要求权利人出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评价报 告作为审理证据的规定

11、; 法62条: 实施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不侵权; 法65条: 规定了赔偿额计算方法的选用顺序,增 加了第四种方法(1-100万); 法66-67条: 规定了诉前禁令的担保事项。新增专利法第62条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 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 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具体修改内容: 法69条第(一)项: 将权利用尽原则扩展到了全球 范围,即在国外“售出”权利也会用尽,包括 “进口”等行为不再侵权,允许平行进口行为 。 法69条第(五)项: 增加了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的 实验例外(Bolar例外),即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

12、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 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 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不视为侵犯 专利权 。新增专利法第69条第(五)项Bolar例外:(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 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 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 的”。修改前的规定 专利法第63条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 权。 具体解释:专门针对专利技术本身进行的实验。三、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指南的修改1.关于遗传资源的保护和披露守法义务: 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

13、资源 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披露义务: 专利法第26条5款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 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 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 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三、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指南的修改1.关于遗传资源的保护和披露披露范围实施细则第26条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动物、植 物或者微生物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 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所称发明创造的完 成依赖于遗传资源,是指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 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披露方式实施细则第26条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遗传资源的,申请人应 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制定的

14、表格。 三、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指南的修改1.关于遗传资源的保护和披露充分公开 审查充分公开不考虑遗传资源来源登记表的内 容,其不属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补正方式 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时没有提交遗传资源来源登 记表,审查员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授权前补交, 此补正不违反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三、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指南的修改1.关于遗传资源的保护和披露违法后果 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规定既是授权前驳回专利 申请的理由,也是授权后请求宣布专利权无效 的理由。不披露的后果 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5款规定仅仅是授权前驳 回专利申请的理由,但不是授权后请求宣布专 利权无效的理由。三、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指南的修改2.关于相同发明

15、创造的处理基本原则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也即不 重复授权。判断方式 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权利 要求的内容为准进行对比。如果几件专利申请 或专利说明书的内容相同,但其权利要求保护 范围不同,则认为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三、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指南的修改2.关于相同发明创造的处理具体处理 不同申请人分别(不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 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不同申请人同日申请协商作为共同申请人,协 商不成均不授权。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 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 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 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

16、明专利权。三、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指南的修改3.关于现有技术范围的确定法律修改 过去采用混合新颖性标准,现改为绝对新颖性 ,并提出了现有技术的概念。现有技术 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 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 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 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不限地域)。三、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指南的修改4.关于抵触申请定义的修改修改前:只有他人提出的在先申请才可能形成 抵触申请,现不再区分是否他人申请。修改后: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 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 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都是抵触申请,可以影响 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三、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指南的修改5.关于申请文件修改可以允许的范围基本原则: 修改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体现先申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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