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兴会计继续教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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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嘉兴会计继续教育第一讲 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有关问题解析培训材料依据:n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解释2号(08年)n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释3号(09年)n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n 知财会函【2008】60号n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第1、2期 (09年)培训的基本内容:n一、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初级不要求)n二、售后回租形成经营租赁n三、企业授予客户的奖励积分n四、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简化处理n五、高危行业提取安全生产费n六、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n七、利润表调整一、BOT的核算n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2、解释2号 规定:n(一)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n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 的企业。n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 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 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 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 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n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 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 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 ,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 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 、状态等作

3、出明确规定。(二)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n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 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 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 ,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n项目公司的收入包括两部分:n一是建造期间的建造合同收入n二是经营期间的经营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 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 融资产或无形资产:n (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 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 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 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

4、 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 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 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 。n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n贷:工程结算n 未确认融资收益n建造合同总收入及工程结算总金额为应收取对 价的公允价值。每期确认的长期应收款与每期 应确认的工程结算金额的差额为未确认融资收 益。n在确认长期应收款之后,每期应确认相应利息 收入,即n借:未确认融资收益n 贷:财务费用n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单位并未考虑“建造合同 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问题,这样的话,上面的未确认融资收益问 题可以忽略。n(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 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

5、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 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 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 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n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n观点:符合这一条件,在建造期间确认建造合 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同时,n借: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n贷:工程结算n 未确认融资收益n建造合同总收入即工程结算总金额为应收取对 价的公允价值。每期确认的在建工程与每期应 确认的工程结算金额的差额为未确认融资收益 。n工程结束后,将“在建工程”结转计入“无形资产”科目。n在确认长期应收款之后,每期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 即n借:未确认融资收益

6、n 贷:财务费用n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单位并未考虑“建造合同收入应 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问题,这样 的话,上面的未确认融资收益问题可以忽略。n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 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 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 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n借:应收账款/无形资产/长期应收款n 贷:银行存款n 未确认融资收益n(三)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 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 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的规定处理。n观点:未来期间预计将要发生

7、的设备、设施的 维修更新支出,应该在经营期间进行预提。n借: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n 贷:预计负债n(四)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 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 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 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 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 项服务。n观点:如果同时提供建造服务和经营服务,要 将应收取的对价进行分摊n(五)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 公司的固定资产。n(六)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 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 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 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

8、方取得资产时 ,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 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n 本规定发布前,企业已经进行的BOT项目 ,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进行追溯调整不切实可 行的,应以与BOT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在所 列报最早期间期初的账面价值为基础重新分类 ,作为无形资产或是金融资产,同时进行减值 测试;在列报的最早期间期初进行减值测试不 切实可行的,应在当期期初进行减值测试。二、售后回租形成经营租赁n 售后租回交易,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 是指卖主(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 ,又将该资产部分或全部从买主(出租人)处租回。 通过售后租回交易,资产的原所有者(卖主承租人 )在保

9、留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控制权的前提下 ,将资产出售,获得全部现金,而租金则在租赁期内 分期支付,实现融资目的。n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将售后租回交易 分为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和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 两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解释2号 规定:n 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 以下情况处理:(一)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 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 计入当期损益。n (二)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 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 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 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

10、费用相一致的 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n 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 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分别四种情况处理:举例:见教材P15-19n售价资产的公允价值:差额递延(见P15例1-5)n售价资产的公允价值: (见P17例1-6)n 以后租金补偿:差额递延n售价资产的公允价值 (见P17例1-7) n 以后无补偿: (见P19例1-8)三、企业授予客户的奖励积分n财会函【2008】60号规定:n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 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 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 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 作为递延

11、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 ,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n(见P20例1-9) 四、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简化处理n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释 3号规定:n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 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 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 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 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 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n(为了防止成本收回,通过减值测试来调整)n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 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 值。n 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 应当关注长期股权

12、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 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 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 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 当计提减值准备。n (见P22例1-10) 五、高危行业提取安全生产费n 高危行业包括: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 、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 他经济组织。n会计处理一变再变,解释3号比财会函【2008 】60号简化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释3号规定 :n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 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 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13、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 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n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 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 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 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 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 间不再计提折旧。n报表如何列示:“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 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 专项储备”项目反映。n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 上述规定处理。煤炭维简费是煤炭企业维持简单再生 产费用的简称,它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从 成本中提

14、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煤矿 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 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 整。n (会计处理程序见P27 )六、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n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释3号规定:n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 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 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 应付款处理。n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 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 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15、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 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 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n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 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 n 本解释仅规范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的会 计处理,不涉及因商业活动搬迁而取得的搬迁 补偿款。n n2. 企业收到的政府搬迁补偿款要分为两类:n 第一类是因公共利益搬迁而收到的从财政 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属于本规定范围 。n 第二类因非公共利益搬迁而收到的政府拨 给的搬迁补偿款。是一种商业市场行为,按其 他相关准则处理。会计处理:n1.收到补偿款时:n借:银行存款n 贷:专项应付款n2.结转补偿款时:n借:专项应付款 n 贷:递延收益n3. 补偿搬迁中的损失费用时:n借:递延收益n 贷:营业外收入n4.属于新建资产补偿部分,按折旧或摊销年限平均分 摊时:n 借:递延收益n 贷:营业外收入n 待资产寿命结束时,“递延收益”科目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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