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贯(10-12)

上传人:mg****85 文档编号:50720329 上传时间:2018-08-10 格式:PPT 页数:43 大小:30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宣贯(10-12)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宣贯(10-12)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宣贯(10-12)_第3页
第3页 / 共43页
宣贯(10-12)_第4页
第4页 / 共43页
宣贯(10-12)_第5页
第5页 / 共4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宣贯(10-12)》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宣贯(10-12)(4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1 一般规定 10.2 采暖 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1.2 甲、乙类厂房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丙类厂 房中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 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 25%。 10.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 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 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 用。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2.1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 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表 面温度不应超过130。 10.2.2 甲、乙

2、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 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10.2.6 建筑内采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对于甲、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应采用不燃材 料; 2 对于其它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 料。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3.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 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 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管道 布置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置在管井 内。 10.3.6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 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其它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2 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10 采暖、通风和空

3、气调节10.3.10 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 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 到室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 10.3.11 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 它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 物体之间应保持不小于150mm的间隙,或采用 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互 为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 面。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3.12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 上应设置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5

4、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 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 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 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3.13 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 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 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公共建筑的厨房 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 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 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3.14 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动作温度应为70 ; 2 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3 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 的

5、检修口; 4 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 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5 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阀试验方 法GB15930的有关规定。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3.15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 燃材料,但下列情况除外: 1 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 燃材料; 2 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楼(厅) 等大空间建筑、办公楼和丙、丁、戊类厂房 内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当风管按防火分 区设置且设置了防烟防火阀时,可采用燃烧 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25的难 燃材料。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3.16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

6、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 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燃烧产物 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50的难燃材 料。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 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 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 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3.17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 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 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 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 定; 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

7、少于6次/h确 定; 3 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 确定。 11 电 气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11 电 气11.1.1 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 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

8、储罐(区) 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 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它公共 建筑; 3 除本条第1、2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 级负荷供电; 4 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的有关规定。 11 电 气11.1.2 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 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 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 11.1.3

9、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 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1.1.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 、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 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1.1.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 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 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1 电 气11.1.6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 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 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 ),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 保

10、护措施; 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 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 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11 电 气11.2.1 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 ,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 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 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 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 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 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 (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当储

11、罐 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储罐的最近 水平距离可减小50%。 11 电 气11.2.3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 ,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 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 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 火保护措施。 11.2.5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 ,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 护措施;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宜设置在仓库外。 11 电 气11.2.7 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 统: 1 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 和丙类仓库; 2 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

12、0L/s的厂房 (仓库); 3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 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 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 5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 11 电 气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 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 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 、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 其它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 功能厅、餐厅,建

13、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 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 电 气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 、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 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 度。 11 电 气11.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 上

14、或出口的顶部。 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 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 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 ”作为指示标识;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 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 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 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 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11 电 气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 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

15、视觉连续 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 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1 电 气11.3.6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 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 GB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的有关 规定。 11 电 气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

16、 ,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 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 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 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4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 运建筑等; 11 电 气5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 书馆,重要的档案馆;6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 ,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 建筑;7 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