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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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61号令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 *1 1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公安部61号令的结构l 10章48条; l 第一章 总 则 l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l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l 第四章 防火检查 l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l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l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l 第八章 消防档案 l 第十章 附 则 DateDate2 2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第一章 总 则l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的消除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 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制定本

2、规定。 l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 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l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DateDate3 3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第一章 总 则l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 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 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 l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 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l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 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3、人。 DateDate4 4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l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u(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u(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 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u(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u(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 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u(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 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u(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u(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

4、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并实施演练。DateDate5 5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l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 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u(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u(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缺席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 其落实;u(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u(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u(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 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u(六)组织

5、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u(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u(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 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 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 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DateDate6 6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l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 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 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

6、防安全 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 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 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 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l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 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 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DateDate7 7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l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 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u(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 安全宣传教育;u(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防火灾隐患

7、;u(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u(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 效。u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 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l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 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 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 防安全责任。 DateDate8 8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l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 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 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 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 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 装修

8、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 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 安全责任。 DateDate9 9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l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 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u(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u(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u(三)国家机关;u(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u(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u(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 文物保护单位;u(七)发电厂(站)和电网

9、经营企业;u(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u(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u(十)重要的科研单位;DateDate1010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u(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 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 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分寓楼等高层 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 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 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 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 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 理。DateDate1111公安部公安部616

10、1号令号令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l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 l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 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 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 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 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 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 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DateDate1212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l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 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 检查,经

11、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u(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 收合格;u(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u(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完全的操作规程 ;u(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u(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u(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DateDate1313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l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 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 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 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DateDate1414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第三章

12、 消防安全管理l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 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 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 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 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 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 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 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 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DateDate1515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l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

13、发生火灾、一旦 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 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实行严格管理。DateDate1616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l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 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 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 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 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 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 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 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 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

14、火时,施工单位和使 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 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 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 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 工。 DateDate1717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l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 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 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 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 、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 行为:u(一)占用疏散通道:u(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 障碍物;u(三)在

15、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u(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DateDate1818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l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 、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 全管理。 l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 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 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 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 扑救火灾的能力。 DateDate1919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l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

16、当立即实施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 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 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 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起 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 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 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 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DateDate2020公安部公安部6161号令号令第四章 防火检查l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 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 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u(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u(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是否完好;u(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u(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 响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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