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1954年海牙公约对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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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 1954 年海牙公约对于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唐海清(贵阳学院 法律系, 贵阳 550005)武汉大学 法学院, 武汉 430072)On the Inernational Legal Protection of 1954 Hague Convention to Cultural HeritageTANG Hai-qing摘要:1954 年海牙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武装冲突情况下全面保护文化遗产的专门性和国际性公约,它系统规定了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范围、缔约国的义务、特别保护制度、标记和运输、执行措施等内容。1954 年海牙公约是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重要文件,具有内容全面、针对性

2、强、适用范围广、保护力度大等特点,对于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关键词: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 ;特别保护制度;军事需要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同的宝贵财富,而武装冲突往往是导致世界文化遗产毁损、流失的主要原因如。如在 2003 年伊拉克战争中,伊拉克国家博物馆遭到了洗劫,价值数十亿美元的文物被毁坏或者掠夺,在这场劫难中博物馆共丢失了 17 万件记录着人类 6000 年文明史的文物。这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最严重的文化遗产被劫掠和毁损的事件。因而加强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成为国际社会所面临的重大问题。1954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海牙通过了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

3、产公约 ,简称 1954 年海牙公约。1954 年海牙公约是在 1899 年海牙第二公约 1、1933 年“ 罗里奇公约” 2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对于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做了全面规定。1954 年海牙公约的通过,标志着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重大发展,对于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一、1954 年海牙公约产生的历史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文化遗产所遭受的极其严重的掠夺和毁坏,是 1954 年海牙公约产生的历史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希特勒和纳粹军队有组织地进行大规模的文化遗产掠夺。希特勒设立 ERR 司令部专门负责掠夺占领国的文化遗产。希特勒和纳粹军队对文化遗

4、产进行了史无前例的大规模掠夺。如纳粹军队对于波罗的海国家和苏联进行了大范围的掠夺,战时每月从这些国家运往德国的艺术珍品达 40 至 50 卡车。 3p132 波兰沦陷后,德国占领当局多次下达命令,没收波兰所有的文化艺术珍品。再如纳粹军队占领法国期间,ERR和纳粹军队对艺术品进行了疯狂的掠夺。据当时 ERR 在法国的负责人向希特勒提交的一份关于 ERR 在法国掠夺艺术品情况的报告,从 1940 年 9 月 17 日至 1943 年 4 月 7 日,ERR共向德国运送了 10 火车车厢的艺术品。 4p135 在掠夺文化遗产的同时,希特勒和纳粹军队还对文化遗产进行严重毁坏。如德军从苏联败退时,烧毁了

5、成百上千的教堂、图书馆、博物馆。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于文化遗产的严重掠夺和毁坏,在战后引起了国际社会对于加强文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一般课题“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问题研究”(06SFB2054)阶段性成果之一。作者简介:唐海清(1968 ) ,男,湖南邵阳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贵阳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国际法学。2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的强烈关注。1950 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第 5 次大会上,意大利代表团提出了保护武装冲突中文化财产公约的草案文本,交给成员国讨论。教科文组织秘书处根据各成员国的意见修改了公约草案。1952 年,教科文组织的工作组对草案提出了进一

6、步修该,并将草案再一次提交给成员国。1954 年月 21 日到月 14 日,56 个国家的代表参加在海牙召开的会议。海牙会议对公约草案进行了讨论,在 1954 年月 14 日进行的最后会议上,37 个国家的代表在最后文本上签字,海牙公约及其议定书和实施条例得以通过。二、1954 年海牙公约为保护武装冲突中的文化遗产提供了全面的国际准则1954 年海牙公约共 7 章、40 条,规定了武装冲突中保护文化财产的一般原则、具体措施以及执行等内容。公约内容比较全面,涵盖了武装冲突中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诸多方面。公约的主要内容如下几方面:(一)规定了所保护的文化遗产的范围1954 年海牙公约在有关文化遗产

7、保护的国际公约中首次使用了“文化财产”这一术语,并且对“文化财产”进行了界定。文化遗产概念由文化财产概念发展而来,二者的基本含义都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的财产。但是二者是有差异的,文化财产这一概念没有体现文化遗产的社会共享性;而文化遗产这一概念体现了文化遗产的社会共享性。根据公约第一条的规定, “文化财产”的范围包括 3 类:1对每一民族文化遗产具有重大意义的可移动或不可移动的财产,例如建筑、艺术或历史纪念物而不论其为宗教的或非宗教;考古遗址;作为整体具有历史或艺术价值 的建筑群;艺术作品;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手稿、书籍及其它物品;以及科学收藏品和书籍或档案的重要藏品或者

8、上述财产的复制品;2其主要和实在目的为保存或展览前述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建筑物;3用以掩护前述可以移动文化财产、掩护前述用以存放大量的可移动财产建筑物的上述动产、不动产、建筑物和保藏所的“纪念物中心” 。(二)规定了缔约国的保护义务缔约国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义务主要规定在公约的第四、五、七、九条。第四条规定了“对文化财产的尊重” ,其要内容包括:各缔约国承允不为可能使之在武装冲突情况下遭受毁坏或损害的目的,使用文化财产及紧邻的周围环境或用于保护该项财产的设施以及进行针对该等财产的敌对行为,以尊重位于其领土内以及其他缔约国领土内的该等文化财产;承允禁止、防止及于必要时制止对文化财产任何形式的盗窃、抢劫

9、或侵占以及任何破坏行为;不征用位于另一缔约国领土内的可移动文化财产;他们不得对文化财产施以任何报复行为等。第五条规定了“占领” ,其主要内容包括:占领另一缔约国全部或部分领土的任何缔约国应尽可能协助被占领国国家主管当局保护并保存其文化财产;如证明有必要采取措施以保存位于被占领土内为军事行动所损害的文化财产,而该国主管当局不能采取此项措施时,占领国应尽可能并同该当局密切合作下采取最必要的保存措施;其政府被抵抗运动成员认作合法政府的任何缔约国如有可能应促请该等成员注意遵守本公约关于尊重文化财产的各项规定的义务。第七条规定了“军事措施” ,其主要内容包括:各缔约国承允于和平时期在其军事条例或训示中列

10、有可保证本公约得以遵守的规定,并在其武装部队成员中培养一种尊重各民族文化及文化财产的精神;各缔约国承允于和平时期在其武装部队内筹划或设置机构或专门人员,其目的在于确保文化财产得到尊重并同负责其保护的民政当局进行合作。 (三)规定了特别保护制度公约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了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保护的特别制度。第八条规定了特别保护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其一,用以掩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保藏所、纪念物中心和其他极其重要的不可移动文化财产,但这些文化财产必须同任何大工业中心或同作为易受攻击地点的任何重要军事目标保持适当距离并且不用于军事目的。其二,可移动文化财产的保藏所。同时第八条也对于“用于

11、军事目的 ”的情况进行了界定:纪念3物中心如用于军事人员或物资的调运,即便为过境,应视为用于军事目的;如果在该中心内进行与军事行动直接相关的活动、驻扎军事人员或生产战争物资,也应视为用于军事目的。而由经特别授权的武装监管人对于特别保护的文化财产进行保卫或在此项文化财产附近驻扎通常负责维持公共秩序的警察部队,不应视为用于军事目的。文化财产一经载入“受特别保护的文化财产国际登记册” ,即给予特别保护。第九条规定了“受特别保护文化财产的豁免”:各缔约国承允保证受特别保护文化财产,从其载入国际登记册时起,豁免于任何针对该财产的敌对行为。第十二条规定了“特别保护下的运输”:专门从事文化财产转移的运输,不

12、论是在一国领土内或是运往另一国领土,经有关缔约国请求,可根据公约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在特别保护下进行;特别保护下的运输应在前述条例所规定的国际监督之下进行并应展示第十六条所述识别标志;各缔约国不得对特别保护下的运输作任何敌对行为。 (四)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第十八、十九条规定了公约的适用范围。根据这两条的规定,公约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主要有:1除应于和平时期生效的各项规定外,本公约适用于两个或多个缔约国间可能发生的经宣告的战争或任何其他武装冲突,即使其中一方或多方不承认有战争状态。 2公约亦适用于一缔约国领土被部分或全部占领的情况,即使该占领未受到武装抵抗。 3如果冲突之一方不是本公约缔约国,作为本

13、公约缔约国的冲突各方在其相互关系上应仍受本公约的约束。此外,如一非缔约国冲突方声明接受公约的规定,只要其适用这些规定,各缔约国在对该国关系上亦受公约约束。同时,非国际性的冲突也纳入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第十九条对此做了规定:如果一缔约国领土内发生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每一冲突方应至少有义务适用本公约关于尊重文化财产的各项规定。 三、1954 年海牙公约对于促进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1954 年海牙公约汇集了以往文化遗产国际保护文件的成果并有所突破。1954 年海牙公约的通过,标志着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重大发展。这些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扩大了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与“罗里奇公

14、约”仅仅保护部分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不同,1954 年海牙公约规定的文化遗产包括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可移动文化遗产、保存可移动文化遗产的建筑、保存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纪念中心。此外,1954 年海牙公约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不仅适用于缔约国,而且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于非缔约国;不仅适用于战时文化遗产保护,而且部分条款适用于和平时期文化遗产保护;不仅适用于国际性的武装冲突;而且适用于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公约适用范围的广泛,也相应扩大了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 5p137(二)规制了被占领土文化财产的转移。1954 年海牙公约首次用条约的形式限制了被占领土文化财产的输出,并对善意第三人的补偿作了初步尝试,因

15、而也具有重要意义。(三)确立了特别保护制度。1954 年海牙公约对于特别保护文化财产的对象、特别保护文化财产的豁免、特别保护文化财产的登记、特别保护文化财产的运输、特别保护文化财产的识别标志等作了全面的规定。特别保护制度 1954 年海牙公约所创设的文化遗产国际保护的新制度,对于加大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财产的国际保护力度具有重要作用。 6p138(四)对于“军事需要”作了明确界定和进一步的限制。 “军事需要”通常是国际文件关于缔约国承担文化遗产保护义务的例外性规定。以往保护文化遗产的国际文件对于“军事需要”的界定很模糊,这就为毁坏文化遗产的国际法律责任的追究带来了困难。 7p6 针对这一情况,1

16、954 年海牙公约对于“军事需要”作了明确界定和进一步的限制。公约第 4条第 1 款规定, “各缔约国承允不为可能使之在武装冲突情况下遭受毁坏或损害的目的,使用文化财产及紧邻的周围环境或用于保护该项财产的设施以及进行针对该等财产的敌对行4为” 。对于该条款所述义务“仅在军事所绝对需要的情况下方得予以摒弃” 。公约还对“军事需要”的确认进行了限制, “由经特别授权的武装监管人对文化财产进行保卫或在此项文化财产附近驻扎通常负责维持公共秩序的警察部队,不应视为用于军事目的” 。(五)较好地平衡了攻击方和防御方的利益。1954 年海牙公约之前的有关国际法律主要强调攻击方必须避免破坏文化财产的义务。1954 年海牙公约则明确提出不仅攻击方有义务避免对文化财产采取攻击行为,而且防御方也有义务不将文化财产用作军事目的。总之,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希特勒和纳粹军队对于文化遗产的严重掠夺与毁坏,促使国际社会制定了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以加强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1954年海牙公约是世界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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