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作条约及国际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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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利合作条约 及国际申请程序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国际申请二处 2010.61内 容一、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 二、国际阶段的程序 三、国家阶段的程序2一、专利合作条约( PCT)概述3(一)什么是专利合作条约 (二)专利合作条约的产生 (三)PCT体系下的组织机构 (四)条约涉及的法律文件 (五)条约所称的专利范围 (六)PCT的发展4(一)什么是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 (PCT)是专利领域的一个国际合作条约,允许申请人根据该条约提交一份专利申请,即可同时在该条约所有成员国中要求对其发明进行保护。PCT =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5(二)专利合作条约的产生PC

2、T产生的背景 两种申请途径的比较 PCT申请途径的特点 利用PCT申请途径的好处 PCT体系下的合作与不合作6PCT产生的背景传统巴黎公约途径存在不足 申请人承受较大压力 专利局面临较大压力PCT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1970年6月于华盛顿签订 1978年1月生效,6月开始实施7PCT申请途径国 际 检 索 报 告递交本地申请进入国家阶段16019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第二章3 012递交 国际 申请18国 际 公 布22提 交 要 求 书28(月) 0递交本地申请12 提交国外申请传统的巴黎公约途径两种申请途径的比较8一个局受理 一种形式要求一个局进行国际检索一个局进行国际公布一个局进行国际初步审查(

3、可选)在30个月进入国家阶段,提交译文并缴纳国家费用PCT申请途径的特点9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推迟决策时间准确投入资金完善申请文件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 利用PCT申请途径的好处10PCT体系下的合作与不合作合作方面成员国组成联盟,对保护发明的申请的提 出、检索和审查进行合作。 不合作方面:授予专利的任务仍保留在被指定的各国家 局中,根据其本国法决定能否授予专利结论:PCT建立了国际申请体系11(三)PCT体系下的职能机构受理局(RO):受理国际申请的国家局 或政府间组织 国际检索单位(ISA):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 际检索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AT、AU、CN、EP、ES、JP、KR、RU、S

4、E、US 、CA、FI、XN、IN、BR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负责对国际申请 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12(三)PCT体系下的职能机构国际局(IB):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 局 指定局(DO): 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指明要求 该国其发明给予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家局或政府 间组织。13专利合作条约 PCT受理局指南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PCT国际检索初步审查指南 专利合作条约行政规程 PCT申请人指南PCT公报(Special Issues ) *上述法律文件可在国际局网站查阅www.wipo.int/pct/en/index.html (四)条约涉及的法律文件

5、14(五)条约所称的专利范围专利 发明人证书 实用证书 实用新型 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 增补发明人或增补实用证书15(六) PCT的发展成员国不断增加最初成员国为18个,截至2010年5月成员国为142个,占巴 黎公约成员国总数(173)的82.1 国际检索单位和初审单位增加到15个 申请量不断增长 法律文件不断修改16PCT在中国的发展1994年1月1日中国加入PCT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 受理局 国际检索单位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指定局/选定局 中文成为国际公布语言 来自中国的PCT申请增长迅速17二、国际阶段的程序18(一)PCT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二)PCT申请的国际检索 (三)PCT申请的国

6、际公布 (四)PCT申请的国际初步审查 (五)其他手续19 通过递交PCT申请启动国际阶段的程序国 际 检 索 报 告递交本地申请进入国家阶段16019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第二章3 012递交 国际 申请18国 际 公 布22提 交 要 求 书28国际阶段20(一)PCT申请的提出和受 理21 至少有一人是PCT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自然人或法人单位 对不同的指定国可以有不同的申请人 发明人必须是对美国的申请人国际申请的申请人22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申请的申请 人 内地申请人 港澳台申请人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 国企业或其他组织 有多个申请人,至少有一人属于上述情形 之一23申请

7、文件的准备(1)文件: (1)请求书 (2)说明书 (细则第5条) *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发明内容 *附图概述 *实施方式 *工业实用性- 必要时应包括被保藏的生物材料的说 明(3)权利要求书 (细则第6条)(4)摘要 (细则第8条)(5)附图 (细则第7条)(6)序列表(“序列表”作为说明书单独的一部 分) 24申请文件的准备(2)申请语言受理局接受的语言 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中文和英文25申请文件的提交向何处提交国际申请:主管受理局 本国的国家局(或所属地区局) 签署双边协议的国家局 国际局26申请文件的提交中国申请人向何处提交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具体接收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

8、 理处PCT组 国际局 提交方式面交、邮寄、传真、电子申请(PCTSAFE)27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最低要求申请人具有提出国际申请的资格 使用规定的语言 说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 至少指定一个缔约国 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28不满足确定国际申请日条件的处理发出通知的,自发文日起2个月内改正 未发出通知的,自首次收到据称的国际申 请之日起2个月内改正29不满足确定国际申请日条件的处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改正 以收到改正文件之日确定为国际申请日 以援引加入方式补充遗漏项目的,以首次 收到申请之日为申请日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改正不作为国际申请30国际申请日的效力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

9、 国际申请日是在每个指定国的实际申请日 国家法的保留 国际申请日的确定并不意味着一定能作为 国际申请处理31不影响国际申请日确定的事项申请人签字 发明名称 摘要 附图非必须,关键在于理解发明是否必要 费用32导致国际申请日可能改变的因素申请文件遗漏部分内容 遗漏部分说明书 遗漏部分权利要求书 遗漏部分或全部附图 可能的救济:援引加入33国家的指定及保护类型的确定(1)请求书的提交即自动指定全部PCT成员国 (2)除指定PCT成员国还包括PCT成员国中的地 区组织 AP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专利(ARIPO专利) EA 欧亚专利 EP 欧洲专利 OA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专利(OAPI专利) (3)

10、保护类型的确定进入国家阶段时指明保护类型,可以选择的保护类型以该国的国家法的规定为准(不包括外观设计)34请求书中的五项声明声明的作用:提前在国际阶段以统一的格式满足某些国家 的要求(非强制性的) 声明可能涉及的内容: 发明人身份 申请人有权申请和被授予专利 申请人有权要求优先权 发明人资格(仅适用于美国) 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或缺乏新颖性的例外 35请求书中的五项声明声明的效力:进入国家阶段后国家局不得要求与声明有关 的文件和证据。除以下例外 国家局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声明的真实性; 或某些国家保留对声明的承认 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或缺乏新颖性的例外36优先权要求及优先权文件(1) 优先权声明 (细

11、则4.10) 遵守巴黎公约有关优先权的原则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可以是:-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提出的申请,可以是地 区申请或国际申请;-在WTO成员中提出的申请 优先权恢复国际申请提出时超出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但在14 个月内37优先权要求及优先权文件(2)优先权文件 (细则17.1) 提交优先权文件的期限:自优先权日起 16个月内,只要在国际公布之前到达国际局 均可以被承认 由申请人提交或请求受理局制作,保存 在国际局38提出国际申请时应缴纳的费用: 传送费 CNY500 检索费 CNY2100, 国际申请费 CHF1330可能缴纳的费用: 申请附加费 CHF15/页(超过30页) 优先权

12、文件制作费 CNY150/项 要求国际初步审查时应缴纳的费用: 初步审查费 CNY 1500 手续费 CHF 200 国际阶段的费用39费用减免PCT-SAFE 减CHF 100 (PCT-EASY)减CHF 200(非字符编码格式)减CHF 300(字符编码格式) 低收入国家的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均为自然人,且是人均国民收入低 于3000美元以下的国家的国民和居民,国际申 请费和手续费减90%40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关于保密审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 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法 20.1) 向专利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

13、同时 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细则8.3) 如果向国际局提出国际申请,应当事先提 出保密审查请求.41保密审查的结果不需要保密的,国际阶段的程序继续 需要保密的 自申请日起3个月通知申请人和国际局该 申请不再作为国际申请处理,国际阶段的程 序终止 不得向国际局提出国际申请42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关于专利代理中国的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PCT申请 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各种事务.(法19.2)43SIPO作为受理局的职责检查是否符合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 检查形式缺陷、优先权要求 保密审查 检查费用、向国际局传送费用 向国际局和国际检索单位传送申请文件副 本 向申请人

14、和国际单位传送通知44(二)PCT申请的国际检 索45国际检索的目的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在原始申请文 件基础上提供关于专利性的初步意见46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的确定由受理局确定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并通知 国际局 国际局受理的国际申请按照申请人的国籍 或居所确定相应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 受理局确定多个国际检索单位的情况下, 申请人可以作出选择47至少必须拥有或能够利用本细则34所述的 最低限度文献 至少必须拥有100名足以胜任检索工作的 技术资格人员 审查员应具备良好的语言能力 该国际单位必须设置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 复核机构以满足国际检索和国际初审的一 般原则国际检索单位应满足的条件48PCT规定的

15、最低限度文献包括:(细则34条 ) 公布的国际申请、地区申请、地区专利 自1920年颁发的法、德、苏(俄)、瑞 士、英、日、韩国、美的专利及公布的 申请 其它公布的非专利文献 最低限度文献49与国际检索有关的现有技术国际申请日前公布的与有关的世界任何地 方的书面公开 国际申请日前发生的与发明有关的口头公 开、使用、 展示等事实,并且记载在随 后的书面公开中 其公布日在被检索的国际申请的申请日之 后,申请日(优先权日)在国际申请日之 前的现有技术的申请50国际检索阶段的更正和改正明显错误更正(细则第91条) 删除违反公共秩序、道德、贬低他人产品 或方法的陈述(细则第9条) 修改发明名称(细则第37条) 修改摘要(细则第38条)51不属于国际检索的主题(细则第39条)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条约第17 (2)(a)(ii)) 没有提供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不符合要求(细则第6.4条)当全部内容不能作出检索时,宣布不制定检索报告不作国际检索的情形52单一性标准(细则第13条、行政规程附件B) 缺乏单一性时,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 纳检索附加费(条约第17条(3)) 缴纳检索附加费 拒绝缴费 异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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