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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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n合伙企业法概述n普通合伙企业n有限合伙企业n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内 容 提 要第一节 合伙企业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1、合伙的概念n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共同的目的,相 互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 险的自愿联合,它是以合同为基础而存在的一种 组织形式。2、合伙企业的概念n合伙企业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为了共同目的,共 同出资,在合伙协议的基础上组建的一种企业组 织形式。 (1)普通合伙企业n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n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

2、其认 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3、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 织。(2)合伙企业的成立是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 担风险。(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因合伙人的种类 不同而分别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n合伙企业法是指调整合伙企业在设立、经营、变 更、终止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n我国于1997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 法,并于1997年8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在2006 年进行了修订。n合伙企业法主要是规范合伙企业的设立和运 作,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

3、的合法权益,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完善企业法制建设。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设立1、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n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国 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型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由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由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案例:甲、乙、丙、丁四人欲成立合伙企业。甲是 一个天资聪颖的中专毕业生,现年16岁;乙是某 县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曾是某国企厂长; 丙是 某私营企业的老板;丁是一失业青年,但 声明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请

4、问:这四人能 组成合伙企业吗?他们不能组成合伙企业。原因是甲不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乙是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 的人;丁的要求与我国合伙企业法相违背。 因此,四人中只有丙符合条件,从而不能组成合 伙企业。2、合伙协议n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依据,是确定合伙人权利和义 务的依据。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 订立,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n合伙协议的载明事项:n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n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n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n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n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n合伙事务的执行;n入伙与退伙;n争议解决办法;n合伙企

5、业的解散和清算;n违约责任。3、合伙人的出资n合伙人可以用下列财产出资:n货币(应当使用人民币)n实物(适用于合伙企业经营的有形资产,如厂房、机 器设备、原材料等)n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n土地使用权n劳务n其他财产权利n合伙人对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应 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n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 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的义务。案例:甲、乙、丙三人欲共同出资成立一个合伙 企业。其中,甲以劳务出资,作价8万元;乙出 资为现金7万元,约定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 缴清;丙以一辆价值9万元的汽车出资,但是没 有办理过户手续,由丙保留对该车的处分权。请

6、 问:甲、乙、丙三人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吗?本案中,甲与丙的出资是符合规定的,但 乙的出资不符合。因为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 定,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但合伙人必 须先缴付出资,才能申请成立合伙企业。4、合伙企业设立登记(1)提出申请 申请书。 合伙协议。 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出资权属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授权委托书。 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石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 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批 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批准文件。(2)工商登记n申

7、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应予当场登记,发给 营业执照。不符合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 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以登记的,应当给予书 面答复,并说明理由。n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 期。n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 名义从事合伙业务。案例:甲与乙于2000年10月20日签订了一份甲、乙合 作开办A服装厂的协议,协议约定:甲出资6万,占 该厂股份的60;乙以技术出资,占该厂股份的40 。该厂主要经营服装加工。协议订立后,双方并 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协

8、议并没有 实际履行。后由于双方发生纠纷,甲以协议无效为 由要求返还投资款6万元,并提出注销该服装厂、 清算该厂财务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甲乙双方的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并且 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所以,该服 装厂并未成立,当然不存在清算服装厂的财产和返 还投资款的问题。二、合伙企业的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n即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载明认缴或实缴的货币、实 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1)合伙企业营业收入;(2)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各种财产;(3)合伙企业权利受到侵害后获得的赔偿;(4)合伙企业经营中形成的无形资产;(5)

9、合伙企业取得的知识产权。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二)合伙企业财产性质n合伙人一旦出资,这部分财产就成为合伙企业财 产,为全体合伙人享有。n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要求分割合伙 企业财产,除非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人死亡或 被宣告死亡而其继承人没有成为合伙人的。n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 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三)合伙财产份额转让1、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的含义n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即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依 出资数额或合伙约定的比例分配利益或分担亏 损的份额。n份额的确定,既可以按合伙人出资比例,也可 以由合伙人约定任意比例,但需要在合伙协议 中载明。2、合伙

10、人财产份额的转让(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 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 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 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 中的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 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 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 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案例:甲、乙、丙、丁、戊五人组成普通合伙企业, 五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如向非合伙人转让合伙人

11、财产份额,须经2/3以上合伙人同意。时隔一个月 后,甲提出转让其在普通合伙企业中的一半财产份 额给第三人寅,得到乙、丙、丁的同意,戊表示反 对。甲的转让行为是否能产生转让财产份额的效力 ?本案中,甲的转让财产份额行为能发生法律效 力。因为,虽然没有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但是由于合伙协议中已经明确规定“向非合伙人转 让财产份额,须经2/3以上合伙人同意”,而甲的 转让行为得到了乙、丙、丁合伙人的支持,支持率 占全体合伙人的45。因此,即便戊表示反对,也 不会影响甲转让财产份额的效力。案例: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征得 乙、丙同意的情况下,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 产份额转让给丁,双

12、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后甲对 戊负债,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戊决定向人民法 院请求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 偿。要求分析戊是否有权请求对该财产份额强制 执行。本案中,依照法律的规定,甲在取得其他合 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 财产份额转让给丁,而且甲与丁已签订了转让协 议,那么甲的转让行为就是有效的。甲在合伙企 业中已没有财产份额,所以戊无权请求强制执行 。三、合伙事务执行n合伙事务执行,是指合伙人对合伙中的重要事务 的处理和实施。n包括对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利,合 伙企业的对内关系处理和对外代表问题。(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

13、业事务;2、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由一名合伙人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3、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由数名合伙人 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4、由全体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n合伙企业法允许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为合伙人,其 为普通合伙人时,应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执 行合伙企业事务。(二)合伙人决议与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的异议n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

14、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n合伙人未经法定表决程序而单独从事以上事务的, 合伙企业不得以“该事项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n擅自从事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存在主观过错,对合伙企业 实施了侵权行为,合伙企业或合伙人可以要求其赔偿由 此造成的损失。(三)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 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4)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

15、资料;(5)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 以对其他合狄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 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6)合伙人撤销委托权。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1)由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 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 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义务)。(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案例: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因办 事能力较强被推举为合伙企业的事务

16、执行人,其 被授权在50万元内自行决定事务。甲成为合伙企 业事务执行人后、未经乙和丙的同意,从事了下 列行为:与某公司签订了100万元的合伙,将自有 门面房一套以市场价格出租给合伙企业,利用工 作外的时间从事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请问: 本案中应如何认定甲的行为效力?本案中,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执 行人的权力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除合伙协 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 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抓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 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因此,甲签订100 万元买卖合同的行为有效,后两项行为违法。(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n合伙损益是指合伙利润和合伙亏损,对合伙企业 损益的分配应按照下列原则进行: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2、由合伙人协商确定。3、如果协商不成,则按照实际缴纳出资比例分 配、分担。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分担。5、合伙损益分配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 定。案例:甲、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中约 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 过问,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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