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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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 1.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 中世纪后期欧洲的市民社会运动促进了商业的繁荣和市场经济的 发展,也引起了城市、地区之间在生产上的新的分工,工场手工 业产生,打破了地域的局限性,逐渐瓦解了封建制度,催生新的 交往形式生成。由此,欧洲社会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随着工场手工业以及新兴商人阶级的出现,所有制及其法权关系 也发生了变化。 18世纪的工业革命使竞争普遍化、创造了更为快捷的交通工具和 现代化的世界市场,控制了商业,并且把所有的资本变为工业资 本,从而确立了发达的货币制度,加快了

2、资本的集中。 这一革命也深刻地改变了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消灭了各民族的 特殊性,造成了社会各阶级之间大致相同的关系,创造了大资产 阶级和作为其对立面的消灭了民族特殊性的现代无产阶级。 2.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政治法律条件。 随着商业、财产、劳动方式以及同业公会等市民社会构成要素 日益获得独立存在和发展的意义,市民社会开始同政治国家相 分离。 这一分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近代市民社会革命,标志着人类法 律系统的历史性变革。 在公法关系领域,它消除了以财产资格为前提的人与人之间的 政治不平等,否定了中世纪的政治等级制。近代宪法和法律确 认了公民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权利。 在私法关系领域,近代政治革命克

3、服了中世纪法律中所固有的 那种私权和公权的混合物,取消了所有权形式的二元性和不稳 定性,确认了私有权无限制与排他性的私法原则。拿破仑法 典以准确的法律术语和详尽的法律条文,确认了资本主义社 会的财产关系,表达了“私有财产的绝对权利“、“契约自由“、“无 过失不负赔偿责任“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 具体内容,有力地促进了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3.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思想渊源。 古典自然法学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形成具有 不可忽视的影响,特别是在马克思从事法学探索的最初 时期,这种影响更为明显,理性法、自由法思想成为马 克思早期法学观的主要理论特征。 马克思在创立历史唯

4、物主义法学理论的过程中,批判地 继承了康德的自由观,强调人的权利和自由,抨击专制 法律和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对人的价值与尊严的践踏;同 时也对黑格尔的法学辩证法思想及其方法论原则,进行 了唯物主义的改造,从而在世界观和方法论方面实现了 法学领域的伟大变革。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 马克思法学思想的最初出发点是康德法学。马克思企望 在康德法学世界观的指导下去分析法的一切领域,进而 构架起一个无所不包的新的法哲学体系。 马克思越来越认识到康德理想主义法学观的缺陷,从而 由康德主义转向了黑格尔主义。 1842年1月至2月,马克思写下了评普鲁士最近的书 报检查令。他站在革命民主主义的立场上,以黑格尔 的

5、国家理性观为原则,来评判国家、法的合理性。 1842年4月,他为莱茵报写的第一篇文章就是关 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 他发挥了康德的自由观,认为自由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 的本质。1842年初夏到1843年初,马克思开始对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观产生怀疑,并 且试图从一种实证角度来考察法这一社会现象。 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文中,马克思的思想新旧观点相互交织: 一方面仍然把法律看成是正义、理性的化身,因而企求一种同自由理性相适应的 理想国家和抽象的“永恒法律秩序“; 另一方面,他开始明白当私人利益同法的原则发生矛盾时,利益总是占法的上风 。 马克思思考:为什么国家和法律会沦为私人

6、利益的御用工具? 他写了摩泽尔 记者的辩护,他认为只有从现存的客观关系出发,才能说明“这些关系必然 会产生某个事物”,才能对上述现象进行解释。但是,这种决定法的现象的客 观关系究竟是什么,马克思尚不清楚。 1843年夏秋之际,马克思写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第一次站在唯物 主义立场上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学观,指出市民社会是国家和法律的 前提和基础。市民社会内部存在的客观关系究竟是什么?这对于当时的马克思 来说还有待于深入研究。 1844年初,德法年鉴刊载了马克思的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 学批判导言。马克思分析了资产阶级法律的历史局限性,指出了黑格尔 思辨法哲学的实质,特别是第一次指出无产

7、阶级是能够实现人民革命的根本 力量,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是彻底废除私有财产制度,根本变革建立在私有 财产制度基础上的国家制度。 这表明,马克思在从唯心主义法学观到唯物主义法学观、从革命民主主义到 共产主义的转变中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于此同时,恩格斯也实现了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的转变。 1844年8月底到10月初,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创作了神圣家族,强调不是 公平的观念决定法,而是社会经济关系的运动决定法的现象,并且揭露了资 产阶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虚伪性。 1845年9月到1846年初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 理论体系已经形成。 在这部手稿中,马克思、恩格斯第一次把社会的

8、基本矛盾归之于生产力与“交 往形式“(即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并且由此出发,揭示法的现象的产生、发 展和消亡的规律性,对法的现象的本质和特征、法律的继承性、法律关系从 野蛮到文明的发展等一系列法哲学或法理学领域的重大问题作出了科学的探 讨。 从1846年12月底到1847年6月,马克思写了哲学的贫困。他批判蒲鲁东 的唯心主义法哲学观,提出了一个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命题.“无论是政治的立法 或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1848年2月出版的共产党宣言,是科学共产主义的第一个纲领性文献,也 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重要著作。 在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明确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

9、本原理, 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运动的客观规律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法的现象的运动规 律,分析并揭露了资产阶级法律的阶级本质、特征,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 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 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宣言的问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1848年欧洲革命失败以后,马克思从理论上对革命加以总结。从 1850年开始,马克思陆续写下了一些论著,比如,1848年至 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 中央委员会告共产主义同盟书、揭露科伦共产党人案件 ,等等。 在这一理论著作中,马克思

10、进一步阐发了社会经济关系对于法的 现象的决定作用,揭露了资产阶级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虚幻性, 分析了资本主义条件下无产阶级的法律斗争,指出了建立无产阶 级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必然性。 在19世纪50、60年代,马克思进行政治经济学领域的研究工作 ,创作了资本论及其手稿。马克思全面系统地分析了构成法 的现象基础的社会经济关系,认为一定的法的关系是一定经济条 件的法权表述,是经济关系的意志化,离开对经济关系的考察, 就无从认识法的现象的本质属性。 当然,马克思也看到经济关系并不是决定法的现象的唯一因素, 一定的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历史传统等因素,对法的现象也会 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进入19世纪70年代

11、以后,马克思总结了巴黎公社的经验,论述了无产阶级专 政国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强。强调无产阶级革命不仅要摧毁旧的经济关 系领域,改造旧的社会基础,而且要从根本上改变全部上层建筑一一政治、 法律的体系。 在这一过程中,摧毁的是国家机器的基本环节即压迫和镇压机关,保留对工 人阶级有用的某些机关即执行社会职能的机构。 恩格斯批判了蒲鲁东主义的“永恒公平”观,他指出“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 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 表现”。 在同拉萨尔主义的论战中,马克思发表了哥达纲领批判,深刻地分析了 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法权现象的性质,进一步揭示了社会经济生 活条

12、件对于法权现象的决定性作用。 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到马克思逝世前夕,他研究了世界范围的古代公社历史 ,阅读了各种有关的学术著作,并对其中某些著作作了精心摘录、评注、删 节、改造和补充,以便进一步阐明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运动的规律性问题。 这些著作被称之为马克思晚年的“人类学笔记“。在这些笔记中,马克思分析了 古代社会法权关系的本质特征,探讨了公社所有制形态的演变,揭示了国家 和法的现象的历史起源的一般规律。 1883年3月14日,马克思逝世。恩格斯捍卫了马克思的思想学说,并且根据新 的历史条件,先后完成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路德维希费尔 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等著述,从而推进了马克思主

13、义法学的新发展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革命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现象本体属性的分析,大致可以分为 三个层面。 首先,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科学地 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在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观的过程中,马克思把被黑格尔颠 倒了的关系再颠倒过来,明确指出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 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 市民社会是指建立在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的社会经济组织和“ 交往形式”。 社会系统是市民社会和政治上层建筑的矛盾统一体。 在这个有机的社会系统中,法的现象乃是政治上层建筑的重要组 成部分之一,它和国家一样受到市民

14、社会的制约;应当把市民社 会理解为整个法的现象的基础,然后在法的现象世界中描述市民 社会的活动;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法律问题及其表 现形式,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的产生过程。因此,一切离开市 民社会的法的现象,都是不可思议的。 其次,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深入 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 对法的现象的认识,总是从其表现形态开始的, 首先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具 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经过法学思维的科学抽象, 发现在这些行为规范背后隐藏着的,是在社会经济关系 中居统治地位的并取得了国家政权的那个阶级的意志, 法律乃是这一意志的集中体现。

15、这样,就把握了法的现 象的第一级本质。 为了深入揭示制约上升为法律的一定阶级意志的内在机 制就必然要研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直接形成和发展的社 会主体的权利要求,因而法的概念形成了,并且由此把 握法的现象的第二级本质。 无论是作为主体直接社会权利要求的法,抑或是表现为 国家意志的法律都根源于深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以, 探求社会经济关系对于法和法律的制约作用及其过程特 点就成为深入洞察法的现象全部奥秘的关键,因而法的 现象的第三级本质便逐渐显现出来。 再次,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 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明确强调社会经济基础对法的现象的最终 决定作

16、用的同时,坚决反对法学本体论问题上的庸俗的“机械决 定论”,充分肯定政治权力和法的现象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反作用 。 恩格斯高度概括了包括法律在内的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反作 用的复杂关系,强调法律对于经济发展有着能动的反作用,但是 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这种反作用的性质、取向与方式是不同的 。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还考察了上层建筑自身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相 互作用的复杂情形。马克思意识到一定的政治制度、文化精神、 宗教信仰、历史传统、民族习惯、甚至自然地理环境等等,也会 对法的内容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法律上层建筑相对独立性的一个重 要表现,还在于它并不紧跟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革而发生相应的 变化,它有时会落后于社会经济基础,并与其发展要求相矛盾, 因而它的发展绝不是同社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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