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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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第二讲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票据概述 票据种类 票据行为第一章 票据概述 票据的概念 票据的特征 票据的功能 票据的关系人 票据权利与义务 票据立法一、票据的概念1、票据的含义:票据有广义狭义之分。1)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使用的各种单据或凭证,如发票、提货单、栈单、仓单、保单等。2)狭义的票据:是专指依规定要式签发和流通的汇票、本票、支票等信用工具,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就本章内容而言,流通票据是专指狭义票据。2、准确理解狭义票据的含义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对该定义的理解:

2、1)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2)无条件支付3)可以流通转让4)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 5)受让人可以获得完整的权利3 票据的转让形式(1)过户转让-股票、债券(2)交付转让-提单、仓单、栈单(3)流通转让-汇票、本票、支票 二、票据的特性 设权性 无因性 文义性 要式性 流通性 货币性 债权性 提示性 返还性 可追索性1、设权性 票据发行的目的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票据能代替现金执行支付手段的功能。 票据权利因为票据的开立而存在,无法提示票据就无法实现票据权利。票据的主要功能不是证明权利义务关系存在。这是票据与其他有价证券的重要区别之一。2、无因性 票据原因: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存在的原因。如:

3、商品交易、金融交易、资金借贷等。 无因性:票据一旦作成,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执行就与票据原因相分离。如:票据的转让过程中,不需要调查票据原因是否合理、合法。3、文义性 票据上权利的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确定,不能进行任意解释或根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来确定。4、要式性 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记载项目必须齐全并符合规定。1)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其形式和内容。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才是合格的票据。5、流通转让性 定义:通过直接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完成转让。 特点:1)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2)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3)票据受让

4、人获得全部票据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起诉。6、货币性 以支付货币为目的。7、债权性 持有票据,即拥有票据权利,可凭票据取得票款。8、提示性 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才能请求付给票款。 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不必履行付款义务。9、返还性 持票人领到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该票据经正常付款即被解除责任而归还付款人的档案。 票据不能无期限流通。一旦付款即结束流通。所以,票据模仿货币功能是有一定局限性的。10、可追索性 票据遭到拒付,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债务人追索,要求取得票据权利。三 票据的功能 结算作用(汇兑、支付) 信用作用 流通作用 融资作用

5、四、票据的关系人 基本关系人: 出票人(drawer) 付款人(drawee) 收款人(payee) 其他关系人: 背书人(indorser) 承兑人(acceptor) 持票人(holder) 保证人(guarantor )五 票据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 以发生、变更、消灭 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为 目的的法律行为。 除了狭义票据行为包 括的内容外,还有付 款、参加付款、提示 、退票等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指发 生票据上债权债务关 系的法律行为,或者 说以负担票据债务为 目的而为的要式法律 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 兑、保证、参加承兑 等行为。六: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1、票据权利的定义依据票据而

6、行驶的,以取得票款为直接目的的权利。2、票据权利的特点证券性权利:债券与证券所有权统一;失去票据,即失去票据权利。单一性权利:票据权利不能共享,其所有者只能有一个。二次性权利:(1)只有一个债权人,但可以有多个债务人(2)债权人可以行使二次请求权,即追索。3、票据权利的种类主票据权利:请求票据主债务人支付票据上所记载金额的权利,是第一次请求权。副票据权利:在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向从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属于第二次请求权。包括追索权和再追索权。辅助票据权利:在主票据权利无法实现时,向特定从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和其他金额的权利。包括:对参加承兑人和保证人的付款请求权。4、票据

7、权利的取得和行使 票据权利的取得:(1)原始取得(2)续受(受让)取得 票据权利的行使-提示(1)提示承兑(2)提示付款5、票据义务的含义和特点 含义:票据债务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文义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义务。 特点:给付金钱(1)单项性:单独承担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义务(2)连带性:凡签名者均为债务人。(3)双重性:给付金钱和担保6、票据义务的种类 主票据义务:按照票面记载给付金钱 副票据义务:背书人被追索 辅助票据义务:参加承兑、保证7、票据抗辩 定义:依法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类型:(1)对物的抗辩(2)对人的抗辩七 票据立法英美法11882年英国票据法 2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 大陆

8、法系3. 日内瓦统一法: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1931 4.国际流通票据公约(草案)我国的票据法我国的第一部票据法已于 1995年 5月 1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 1996年 1月1日起实施。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区别伪造 背书持票人 权利要式证券要式不要因要式,但有时能看到要 因残迹英美法大陆法受前手权利限制,对 票据有完全的权利只要背书连续都市合 法的持票人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 及后手对汇票都不在 拥有权利,受害人是 被骗者伪造背书签字是无效 的 其它当事人的背书 仍有效,受害人是 被窃者第二讲:国际结算工具第二章:票据种类本章内容 汇票 本票 支票 票据之

9、间的区别第一节:汇票 汇票的定义 汇票的内容 汇票的种类一、汇票的定义 出票人的书面命令 付款人应无条件付款二、汇票的内容绝对必要的记载项目“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字。相对必要的记载项目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任意记载的项目担当付款人、预备付款人、必须提示承兑及其日期、不得提示承兑、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免于追索三、汇票的种类 按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按承兑人不同: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按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 按基本关系人不同: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 其他标准:本币

10、汇票和外币汇票;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第二节:本票 本票的定义 本票的特点 本票记载内容 本票种类一、定义 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约定即期或定期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付款承诺。二、特点 性质:无条件支付承诺 不必办理承兑 基本当事人仅两个:出票人=付款人 只有一张三、必要的记载项目 “本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的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名四、本票的种类 商业本票 银行本票第三节:支票 定义 特点 必要的记载内容 主要当事人的责任 种类一、定义 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二、特点:特殊的支票 出票人资格:银行存款户 付款时间:

11、见票即付 付款人:银行三、必要的记载项目 “支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的名称 出票时间 出票人签名四、主要当事人的责任出票人:在银行有足够存款;透支应在银行允许范围内;不得开立空头支票;银行拒付后负责偿还;提示过期后,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付款人审查支票是否合格;付款。收款人在有效期内提示五、种类 按抬头人不同: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 有无付款限制:一般支票和划线支票 可否提现: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保兑支票 银行支票第四节:票据间的区别性质和内容上的区别 1、性质:支付命令或支付承诺 2、当事人之间关系: 3、主债务人 4、出票份数 5、付款人责任 6、付款期限 7、票据行为

12、 使用上的区别 1、作用:结算工具、信贷工具 2、使用范围:汇票广泛使用;支票国内使用多;本票使用少,多为 融资工具。第二讲:国际结算工具第三章:票据行为本章主要内容 票据行为的含义、特征 狭义的票据行为的种类 其他票据行为本章学习目的:从实务角度掌握正确处理票据的程序和做法。第一节:票据行为概述一、票据行为的含义狭义:P59。以承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而发生的,其结果是发生、转移或保障票据上的权利。它包括6种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保付、参加承兑。(票据行为)广义:P59。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行为。如:提示、付款、划线、涂销、更改、伪造、变造、追索、拒付、参加付款等。(准

13、票据行为)二、狭义票据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P60)要式行为票据开出是要式的,票据行为也必须是要式的,要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至少包括三个动作:必要事项的文字记载、行为人签名、票据交付。明确意思表示按照文义性的要求,票据上的文字记载必须清晰表明票据行为的目的。如:出票:发生票据权利;背书:转移票据权利;承兑:承担票据责任。行为人具备票据能力三、狭义票据行为的特征无因性:票据行为的效力与票据原因相分离。 票据行为的效力是独立存在的 持票人不必证明如何取得票据权利,只需提示合格的票据即可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持票人要式性: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办事 以证券书面形式进行 以固定方式进行 依

14、照票据文义解释独立性:同一票据上若干票据行为依据票面文字记载独立发生效力,互不牵连。 各票据行为独立发生 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四、票据行为的分类广义票据行为票据行为准票据行为主票据行为出票附属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保付参加承兑提示付款拒付追索划线涂销参加付款第二节:狭义票据行为的种类一、出票定义:创设票据的债权,使收款人拥有债权。包含两个动作:写成票据并签名;交付给收款人影响: 出票人成为主债务人,担保付款、担保承兑。票据被拒付时,接受追索。 收款人成为主债权人,拥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人不是票据义务人(本票例外)。出票(Issue)(1)出票人填写空白汇票 (2)交

15、给收款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双方事前有协议二、背书 (Endorsement)定义:转让票据及票据权利的行为。包含两个动作:在票据背面签名。即使只签字不加文字说明,也视为背书。交付被背书人。影响:(1)对背书人(债务人) 失去票据及票据权利 向后手证明歉收签名的真实性和票据的有效性 担保承兑和付款(2)对被背书人(债权人)享有票据的全部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前手越多,票据权利越有保障。CDFGEBAH背书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 第一被背书人第三背书人 第二被背书人第四背书人 第三被背书人第五背书人 第四被背书人第五被背书人背书的种类1 1.特别背书:记名背书,特点是:内容背书完整,记载支付给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经背书人签字。记名背书的票据,可以继续背书转让。被背 书 人Pay to B Co., LondonPay to C CO., New York背 书 人For A Co., Beijing(signature)For B Co., London (signature)For C CO., New YorkFor H CO., New York背书的种类 22.空白背书:无记名背书,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只有背书人的签字。被背书人可继续转让。(1)签名后转让,会被追索。可在被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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