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监督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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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监督重点主要内容n医疗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n医疗广告监督管理n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关注医院存在的问题关注医院存在的问题主要存在九个方面问题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 业的。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 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的。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 工作的。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7、出租、承包科室或房屋8、非医师行医。9、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 下列行为之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 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施行 终止妊娠手术

2、的;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 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存在问题n医疗机构名称不规范;n超出核准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n未按规定将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等内容对外公示;n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悬挂于显眼位置;n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n医务人员未按规定佩戴标牌上岗。n使用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的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n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n使用未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内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n使用医学院校实习尚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活动 使用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的护士从事诊疗活动;n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医疗广告 工作重点n1、继续加大对医疗服务

3、市场监督执法力度, 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健 康权益。n2、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 活动和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违规行 为。对医疗机构“三证”即: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持 有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活动; n3、贯彻落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加强医 疗广告监督,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发布的医 疗广告,一是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 自发布医疗广告;二是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超过有效期,继续发布广告;三是发布的医疗 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批内容不 符;四是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擅 自复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等违法行为进行 专项整治,规范医疗机构的医

4、疗广告行为,以 净化我市医疗广告市场。n4、开展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血液安全监 督检查,严肃查处采供血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 为。进一步加强采供血机构的日常监管。严格 贯彻执行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重点加强对血液采集、储存、运输、检验、 质控及临床输血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杜绝违法 违规采供血行为,确保临床用血安全。严格规 范血液管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必须到中心血站采购。n5、加强医疗美容业和口腔诊疗单位卫 生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未取 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 疗美容和口腔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 法取缔,对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 诊疗活动的医疗机

5、构依法查处。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沈阳市卫生监督所 王志学第一部分存在的主要问题n1、无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n2、已被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n3、没有注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或医疗广告审查证n 明文号的;n4、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n5、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n6、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n7、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n8、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n9、淫秽、迷信、荒诞的;n10、贬低他人的;n11、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 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 形象作证明的;n12、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n13、非

6、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对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以上 警告处罚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发布医疗广 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遭受财产损失的,按 照办法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有关 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要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公示力度,防 止群众上当受骗。n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n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理规范医 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 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n第五条

7、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 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 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 构校验的依据。n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 期。 n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制定。 n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 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n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n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n (三)各年度工作总结;n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 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n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

8、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 整改情况;n (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 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 情况;n (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n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 定提交的其他材料。n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 现场审查两部分。n第十三条 书面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n (一)校验申请材料;n (二)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 分情况;n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校验内容和项目。n第十四条 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n (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n (二)与医药卫生相关法律、

9、法规、规 章执行情况;n (三)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 落实情况;n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n 现场审查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n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 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 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n (一)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 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n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n (三)限期整改期间;n (四)停业整顿期间;n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的其他情形。n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

10、的问题进行 整改。第四章 监督管理n 第二十四条 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 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 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 治新病人。n 医疗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检查。n 第二十五条 暂缓校验期内,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n (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n (二)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n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的其他情形。n 第四章 监督管理n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自注销之日起停

11、止开展 医疗活动,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妥善做好已有 病人的转、出院工作。n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或者被注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 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疗机构的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一定的行政处分。第五章 附 则n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 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n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n医疗事故罪:n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 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 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n非法行医罪:n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12、的人,非法行医,情 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名是修订后刑法新增 加的罪名。医疗行业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行业 ,医生肩负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重大责 任。因此,国家对医生从业规定了严格的执业 审批制度。不具备这种资格的人就不能行医。 n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 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 者人身损害的事故。n医疗事故规定为四个等级:一级医疗事故即造 成病员死亡的;二级医疗事故即造成病员严重 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即造 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即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n刑法总则只规定了重伤的大

13、致范围,即:1、 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 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 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n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n1、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或认可,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亦包括从事医 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人员);n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过失,包括疏忽 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过失,且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n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 管理);n4、给病员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符合“死亡、残废、组织器官 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n5、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

14、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相近事故的界限n根据条例第33条的规定和有关刑法理论,司法实 践中,应将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相近事故区分开来。(一)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医疗技术 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工作者的技术过失, 造成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事故。在医疗技术事故 中,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已尽其责,没有违反 工作制度和技术规程,只是由于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 下,设备或医务技术水平的限制发生了无法预料或者不能 防范的不良后果。由于行为人不具备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 客观要件,因而医疗技术事故不能作为有罪处理。n构成医疗事故罪,患者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必须

15、 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护理有必然的联 系,即两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即使 医务人员有严重的违章行为,而没有上述的危害 结果发生;或者,虽有危害结果,而医务人员没 有严重的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但不严重,均 不构成犯罪。综上所述,凡是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过失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的危害结果的行为则构 成医疗事故罪,否则只属于一般的医疗事故。n(二)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医 疗差错是指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 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情形。由于 没有造成医疗事故罪的法定的危害结果, 医疗差错不具备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 面的要件而不构成犯罪。n(三)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

16、的界限。医疗意 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 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 果。在医疗意外中,由于医务人员没有主观罪 过,故不属犯罪。这种情形刑法理论称“意外 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n(四)医疗事故罪与迸发症的界限。迸发症一 般指在医疗过程中难以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如某一种疾病在治疗过程中,发生了与这种 疾病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如果因此出现 病人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等情形,由于这些 结果的产生不是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所致 ,因而不属医疗事故,也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这种情形也属刑法理论上的“意外事件”或“不 可抗力事件”。n(五)医疗事故罪与抢救行为的界限。抢救行为 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 急医学措施造成的不良后果,如医务人员为了挽 救病员生命、治愈疾病,在采取其他措施不能达 到目的时,不得不冒较小的风险,有时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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