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48597425 上传时间:2018-07-17 格式:PPT 页数:28 大小:26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广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简介 1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办法一)2 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办法二)3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8月1日生效)(办法三)4 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试行办法(2009年7月1日生效) 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二、参保方式1、办法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必须参加,非本市户籍的职工可以整体按此办法参加医疗保险。2、办法二: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及非本市城镇户籍

2、的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按照此办法参加医疗保险。3、办法三: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及其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全日制从业人员。 三、医疗保险费的来源 基本医疗保险费主要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 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 和个人帐户相结合;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 体系。 四、医疗保险实施的管理部门 广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 保险工作,负责有关政策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职权负责辖 区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医疗保险事务。 c五、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及缴纳基数 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

3、得税工资 、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 薪金税项月平均数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780*300%=11340元)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 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780*60%=2268元) 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一)按办法一缴费 1、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3780*2%=75.6, 最少75.60.6=45.36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3780*8%=302.4元最 少267.6860181.4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济危机 后减少

4、1%分别为:264.6元及158.76元。 (二)按办法二缴费 由用人单位按照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 办法为非本市户籍职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的,其缴 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4% 。目前每月交纳3780*4%=151.2元,经济危机后减为 :3780*3%=113.4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按办法三缴纳 参保缴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 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1.2的标准( 3780*1.2%=46.44.元 )为其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六、统筹基金、普通门诊统筹金和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5、,以及纳入当年 划拨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统 筹基金、普通门诊统筹金和个人医疗帐户,按照统帐的支付 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一) 当年统筹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当年划拨的过渡性基本 医疗保险金,按规定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和普通门诊统筹金部 分除外; 2、统筹基金的结余及利息; 3、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4、政府资助金; 5、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金的构成 1、按办法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以本年 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 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1的标准,

6、从用人单位缴纳 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中拨转。 2、按办法二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上年度 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1的标准,从其 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拨转。3、按办法三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上年度 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7的标准,从 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拨转。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 险统筹基金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普通门诊统 筹金给予补助。(三)按办法一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 1、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缴费工资的2%); 2、从用人单位

7、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根据参保人的 年龄按规定比例及基数划入该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 ;个人医疗帐户划入比例为: (1)周岁以下为0; (共2% 37802%=75.6元/月, 至少37802%60%= 45.36元/月)(2)满周岁至周岁以下为1; (共3%约 为113.4 元,至少68.04元/月)(3)满周岁至退休前为1;(共3.8% 约为143.64 元,至少86.19元/月) (4)退休人员为4。(共5.1%为37804.1%=154.98元/月) 个人医疗帐户划入基数:在职职工为本年度本人基本医疗 保险月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人医疗帐户的利息等合

8、法收入。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医疗帐户余额 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医疗帐户;继承人未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医疗帐户余额 可以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 ,个人医疗帐户余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 筹基金。七、医疗保险基本待遇(一)医疗保险金支付的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注意不是全额支付),应当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国家、省的规定另行公布。 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住院、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药费、

9、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增设的疾病或者治疗项目。 普通门诊统筹金按比例支付普通门诊(除门诊特定项目及指定慢性病门诊以外)、急诊外的就医费用。(二)办法一、办法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每次住院按以下标准确定:1、在职职工 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1000元;三级医院2000元。2、退休人员:一级医院5000.7350元;二级医院10000.7700元;三级医 院20000.71400元。按办法三参保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1的50%。(三)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在二、三级定点医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进行的治疗。在职职 工为2000元;退休人员现为1400元。

10、2、在一级定点医院或者基层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治疗 。在职职工为500元;退休人员现为350元。3、其它门诊特定项目不设起付线。按办法三参保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上述标准的 50%。(四)门诊医疗费1、门诊普通疾病、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参加普通门诊统筹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按规定就 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金按以下 规定支付:(1)按办法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社区 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60%、其他医疗机构50%的 比例支付;按办法二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按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50%、其他医疗机构 4

11、0%的比例支付。(2)普通门诊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每月 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3)参保人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 统筹待遇;参保人享受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 保险待遇的部分,不得重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4)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的参保人,由普通门诊统筹金按每 人每月60元的标准包干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2、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门诊特定项目包括下列范围: (1)在二、三级定点医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进行 的治疗; (2)在一级定点医院或者基层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 病床进行的治疗; (3)患恶性肿瘤、尿毒症,在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 的门诊化学治

12、疗、放射治疗或者透析治疗; (4)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指定的定点医院 施行肾移植手术后,继续在其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 ; 3、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增设的疾病或者治疗项目。(1)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终身累计起付标准为1000元。每月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4500元;(2)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符合丙肝门特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费用,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80%比例支付,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元,超出部分费用由个人自付。支付限额标准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享受住院医保待遇期间不同时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待遇。;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起付标

13、准以上至最高限额对应的医疗费用中,按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的部分由本人自己支付,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4、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药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首批将糖尿病、高血压病、冠心 病、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和 精神分裂症等7种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按办法一、办法二参保具备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患指定慢性病,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 核确认后,按规定就医属于指定慢性病相应的门诊专 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按以下标准支付: (1)在本市一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门诊

14、专科 药费,统筹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在本市二、三级 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社区卫生机构及本市其它医疗机 构就医或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在备案的当地医疗机 构就医的专科门诊药费,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 。 通过以上政策引导患病参保人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 医。 (2)对参保人患每一种指定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 1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标 准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3)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最多选择其中 两种指定慢性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待遇 。(五)住院治疗医疗费1、按办法一、办法二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对低于住院基

15、 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的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按以下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个 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的部分由本人自己支付。(1)在职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一级医院为;二级 医院为;三级医院为。 (2)退休人员:一级医院为;二级医院为 ;三级医院为。 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须由统筹 基金支付的,本年度累计最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 工资的倍(3780*12*4=181440元)。有消息说 :要将本年度累计最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年 平均工资的6倍(3780*12*6=272160元)。2、按办法三参保的外来从业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 医院72%、二级医院68、三级医院64)。本年度累计最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780*12*4*80%=145152元)。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制度。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 按办法一、办法二、办法三参保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所属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现为9.8元 参保人员年度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对应的基本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