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安全监察规则讲义080228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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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宣贯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2008.02.28广州主要内容 第一讲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第二节 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 第三节 有关法律问题分析及今年重点工作第一节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l一、篇章结构 l二、重点问题 l三、条文归纳一、篇章结构 1.结构内容:五章三十七条,总则、全面检查、 专项检查、检查程序、附则。标题:为什么称现场、检查?为什么试行?效力:对内的规范性文件,不属安 全技术规范。一、主要内容 2.主要解决三大问题 检查要求 检查内容 检查程序一、主要内容 3.意义 强化现场安全监察工作 指导现场安全监察工作 规范现场

2、安全监察行为二、重点问题讲解 1.检查的对象(第二条) 生产单位(5个环节) 使用单位(含充装单位) 设备范围:不包括压力管道 不适用:检验检测机构、委托工作 机构二、重点问题讲解 2.检查的主体(第四条) 两名以上持证安全监察人员 可以邀请技术人员 统称检查人员二、重点问题讲解 3.检查要求 生产单位全面检查:15-25%;省局组织;生产单位可能作为使用单位检查。 使用单位全面检查:省局定数量,市局组织。 特殊情况:重点监控设备1年至少1次;专项检查随时安排。 区分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的原因:检查项目不同 现场检查与总局证后抽查的关系:可列入任务内。二、重点问题讲解 4.检查项目(第七条、第十

3、二条 ) 全面检查:按附表项目完整检查 专项检查:只检查相关项目,由安全监察机构自定。二、重点问题讲解 5. 专项检查的定义、实施主体、时限要求 l检验机构报告问题检查:县级或市级,2个工作日内出发。 l举报投诉检查:谁接报,谁处理(可下派),2个工作日内出发。 l节假日检查:按有关要求实施。 l专项整治检查:按上级统一部署实施。 l重大活动检查:按同级政府的要求实施。 l上级交办:按上级要求实施。(第十一条)二、重点问题讲解 6.检验机构报告内容(第十条,附件3) 生产单位重大问题4项: 未取得许可 不再符合条件 拒绝监检 未经监检擅自出厂或交付使用二、重点问题讲解使用单位重大问题7项(第十

4、条,附件3): 使用非法生产设备; 未办理使用登记; 使用报废设备; 使用未改正的设备; 使用不合格设备; 使用未经定检的设备;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二、重点问题讲解 7.检查步骤(第十四条,9项) 出示证件 说明来意 现场检查 作出记录 交换检查意见并签名 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现场处罚 整改复查 二、重点问题讲解 8.拒绝检查行为的认定(第十七条 ) 拒绝进入生产、使用场所; 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 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 按条例第八十七条处罚。二、重点问题讲解 9.检查原始记录的制作(第十 八条,附件4) 与检查项目表对应; 相对人不用签字; 须存档。二、重点问题

5、讲解 10.检查记录的制作(第十九条) 记录内容:发现问题和处理措施; 交换意见 双方签字二、重点问题讲解 11.查封扣押设备的情形(第二十条) 适用于生产、使用单位; 适用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及主要部件; 适用于两种情形: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查封、扣押的区别:就地和异地。二、重点问题讲解 12.严重事故隐患的定义(第二十条,6条 ) 使用非法设备; 使用不安全设备; 使用应报废或不符合参数范围的设备; 使用超期未检或经检测不合格的设备; 使用故障设备或未整改设备; 使用发生过事故未报告的设备。二、重点问题讲解 13.查封、扣押注意事项(第二十、二 十一、二十二条) 当场整改

6、的不查封扣押; 可能引起停产停业的要报告主管局长; 不能查封扣押的,企业写明情况; 查封、扣押期限为15天,可延长90天。二、重点问题讲解 14.如何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第二十三条 ) 违反条例的行为; 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 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如何填写附件6:a设备场所、名称、编号 ;b违法行为或隐患;c违反条款;d处置要 求和期限;e不得填写罚款、停业整顿、查 封扣押等内容。 不经检查也可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二、重点问题讲解 15.停止使用设备的情形及文书(第二十 五条) 使用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使用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5项):屡 犯、妨碍、擅自解封、伪造伪证、发生 事故;

7、使用文书:安全监察指令书,但须报告 主管局长同意或局安审会研究决定。 16.什么情况报告上一级部门?( 第二十六条) 撤销、暂停许可; 拒绝接受检查; 区域性或普遍性隐患; 对严重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期限:3个工作日内报告或寄送。 17.接报部门如何处置?(第二十 七条) 依法撤销,并督促完成其他处罚; 对拒不整改的,指导下级采取措施 ,或直接检查; 对区域性隐患,指导下级,全面排 查,上报; 期限:接报后3个工作日内。 18.什么情况报告当地政府、部门 ?(第二十八条) 拒绝检查; 拒不改正严重事故隐患; 区域性事故隐患。 报告条件:需要支持。 报告内容:存在问题,法律规定, 处理情况,工

8、作建议。 19.整改监督如何操作?(第二 十九条) 适用于安全监察指令提出整改 要求的; 到期后3个工作日之内; 原则上谁检查、谁监督整改。二、重点问题讲解 20.现场处罚如何实施?(第三 十条) 条件:对单位1000元以下,对 个人50元以下处罚;警告。 主体:检查人员。 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21.立案处罚如何实施?(第三 十条) 撤证案件由监察机构承办; 其他案件监察、执法机构均可 承办; 程序:技术监督办案程序规定 。 22.刑事案件移送规定(第三十 一条) 发现才移送; 处罚后也可以移送; 移送是履行职责的需要; 必须熟悉刑法有关规定。 23.录入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的要求(第三 十五

9、条) 检查及整改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 录入相关信息。 24.存档要求(第三十六条) 复杂案件,一案一档; 简单情况,多事一档; 专门保管,一年或半年一交。三、条文归纳 什么情况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 什么情况查封扣押? 什么情况检验机构报告、告知? 什么情况停止使用设备? 什么情况报告上一级部门? 什么情况报告政府或通知部门? 什么是检验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 什么是监察机构报告的情形? 什么是严重事故隐患? 什么是严重违法行为?三、条文归纳 各条文的条旨第二讲 重点监控要求 一、制定的意义 二、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重点内容讲解一、制定的意义 1.防减重特大事故发生; 2.落实分级分类监管; 3.

10、明确各方职责。 4.与现场检查规则的关系。二、解决的主要问题 1.重点监控设备定义。 2.分级监管的原则规定。 3.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 4.质监部门监管职责。 5.检验机构的义务。三、重点问题讲解 1.重点监控设备的界定 事故后果; 限条件使用; 重要场所使用; 关系重大经济安全。 目录制定:省局。 三、重点问题讲解 2.分级监管划分规定 单位隶属关系; 设备级别或参数; 部门监管能力。 分级部门:省局。三、重点问题讲解 3.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义务(七条) 建制度 确定机构和逐台责任人 3个率达到100% 定期培训人员 定期检查、维护、校验 制定预案,2年演练一次 落实监控运行措施三、重点

11、问题讲解 4.质监部门职责 排查设备并录入信息化网络 建监管责任制,落实责任人 每年至少一次检查 每六个月开一次分析会 查处违法行为、事故隐患 报告、通报重大安全问题 省局公布安全状况并报政府、总局三、重点问题讲解 5.检验机构义务 建责任制,落实检验责任人 确保定检率和工作质量 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报质监部门 限条件使用设备、隐患设备报监管部 门 跟踪整改情况并报监管部门 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立即书面报监管 部门并告知使用单位第三讲 特种设备法律问题及08年主要工作 一、现行特种设备法律问题 二、2007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分析 三、2008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主要工作第四讲 特种设备法律问题及0

12、8年主要工作一、现行特种设备法律问题 (一)行政法规要点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点 第一次在中国乃至全球赋予了特种设备的法律定义 实现了监管部门和境内外监管方式的两个统一 确立了两项基本制度 明确了地方政府和生产单位、检验机构、监管部门的安 全义务和责任 要求:熟记条文(设备定义,排除范围,设计文件鉴定 范围,制造监检范围,检验机构禁止性规定等)一、现行特种设备法律问题 2.国务院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明确规定质检总局和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 资格许可 负责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使用、检验许可

13、 一、现行特种设备法律问题 (二)规章要点 1.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劳人锅19854号,1985 年11月1日施行。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由省安全监察 机构授权的检验所进行; 检验报告须经监察机构审核盖章,方可有效; 出口检验依据按合约执行,合约未规定执行我国规程、规范、标准。存在问题:进口检验依据未明确;商检机构的检验 内容未明确。一、现行特种设备法律问题 2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劳部发1996140号,1996年7月1日试行; 设定的行政许可现依据412号令执行; 元件制造许可及监检依据条例执行; 规定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制度; 规

14、定了使用登记制度; 确定了长输管道由总局负责监察的制度; 未规定安装施工告知制度(监检规范规定) 。一、现行特种设备法律问题 3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 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2000 年8月1日施行,其中常压部分已宣布 无效; 常压部分不再执行; 小型锅炉范围以条例为准; 所设制度与条例抵触的以条例为准。一、现行特种设备法律问题 4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2000年10月1日施行; 境外制造设备在国内销售的规定:第十条首台产品、部件 需进行型式试验; 验收检验后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10个工作日安排检验,10个工作日出具报告,检验报告15

15、 日异议期,书面答复15日异议期,30日内终局答复。 检验周期:起重机2年,索道1年、3年,其他1年; 罚则仍然有效的有4条,其他的以条例为准 第六十一条(二)项持证单位不保证安全质量的吊证并罚款 第六十一条(四)项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超范围的吊证 第六十一条(九)项伪造涂改转借证书或牌照 第六十一条(三)项进口设备代理商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一、现行特种设备法律问题 5.游乐园管理规定 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2001年 4月1日施行; 对游乐园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作出了规定 对游乐设施的定义、登记、检验、使用等作出了 规定 条例和后续安全技术规范均已有明确规定, 此规章已无实际意义。一、现行特种设备法律问题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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