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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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QZZN 政法干警版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http:/ 185.html考查目标 1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 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 2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的得丧变更,具备在 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能 够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3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 体法律问题的能力 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 150分考试时间为 150分钟 试卷内容结构 总论(包括主体论和行为论) 约20 物权 约14 债权 约26 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约26 民事责任 约14 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

2、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判断题 10小题, 每小题2分,共20分 简答题 3小题, 每小题8分,共24分 论述题 1小题, 每小题16分,共16分 案例分析题2小题, 每小题15分,共30分解决的问题解决的问题考什么?- 重点 怎么记?-理解 怎么答?-技巧第一章 导 论第一节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1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 会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 2民法调整的是地位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3、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民法的渊源概念:民法的渊源,即民法的法律渊源(简称法源) 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具体形式。 民法的渊源: (选择) 宪法 、 民事法律 、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民事规范、 地方性法规、 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国家认可的习惯 (在我国只有经过国家认可的习惯,才能作 为民法的渊源)三、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选) 我国没有民法典,民法,在我国指的是 民法通则四、民法的解释方法 狭义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是指从法 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

4、含义 体系解释:即按照系统论的原则和方法,从部分与系统的关 系上对于法律所作的解释。 目的解释:从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精神上对于法律的解释 历史解释:从法律制定的历史背景上对法律所的解释 合宪解释:指当法律规范产生多个可能解释时,法官依职权应 选择最符合宪法原则、并使该规范得以维持的解释。 比较法解释:引用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作为一项解释因素, 用以阐释本国法律意义内容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五、民法的适用其一是指法官在裁判中正确运用法律以及法律解释、利益 衡量等法律方法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 两种含义其二是指民法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 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此处所谓民法的适用,仅指民法的适用

5、范围 时间:自实施之日起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适用范围 空间: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对人:对之发生约束力的人的范围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一)概念: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 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 和义务关系 (二)特点: 1从主体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 2从内容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3从利益实现方面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二、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一)概念: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 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

6、主要内容的权 利义务关系 (二)特点: 1从内容方面来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主要是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 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 价值判断准则 (二)意义: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 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 基本依据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选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 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

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例:甲知其新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 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 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 法的哪一项原则?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D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 简答) (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 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 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 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例: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

8、. 甲向税务机关纳税 B. 政府向某灾区拨款 C. 乙向某学校捐款 D. 违章司机被交警罚款C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人身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调整对象 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区别1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二)义务主体的范围(选) 1. 绝对法律关系 :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 协助,义务人负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一切不特定的人 均 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人身关系、继承关 系、知识产权关系) 2. 相对法律关

9、系 :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 助,义务人一般是实施某种积极地行为,并且义务人只是 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 (三)权利的实现方式 1. 物权关系 :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某 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 2. 债权关系 :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 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 律关系 例:下列选项中,属于绝对法律关系的是() A. 甲继承乙的遗产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B. 甲因保管乙丢失的牛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C. 甲因名誉收到侵害而与乙形成的侵权损害 赔偿之债的法律关系 D. 甲因占有其所有的房屋而与其他人形成的 法律关系 AD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

10、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概念: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为民 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 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构成条件:1.客观存在2.为法律所承认 (三)种类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私人独 资企业、个人合伙;法人;其他组织,如国有银行 、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国家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选)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 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物权) 行为(债权)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 人身利益 (人身权)权利(抵押权和质权)第三节 民事权

11、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一)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 、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的可能性。 (二)可能性包括以下三种 1.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 的可能性 2.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 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二)根据权利的作用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 权 ( 选) 1.支配权: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 、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1.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 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 2.抗辩权:

12、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合同履行 中的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 3.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 化的权利,如撤销权、抵消权、介入权、选择权、追认权 、解除权(三)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义务人的范围绝对权和相对 权 ( 选) 1. 绝对权: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 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 2. 相对权: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 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四)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主权利和从权利 1. 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 的权利 2. 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 3

13、. 主权利无效,从权利无效;从权利无效,不影响主权利 的效力(五)原权利和救济权 1.原权利:民事法律所规定的当事人所享有的客观权利, 它为当事人划定了自由行动的范围和为某种行为、不为 某种行为的资格 2.救济权:民事法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原权利,在当事人 的原权利受损的情况下,赋予原权利人救济受损权利的 权利;救济权可以分为救济性形成权、救济性请求权、 救济性抗辩权 (六)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既得权和期待权 1.既得权: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的权利都是 既得权 2.期待权: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 利;如继承权和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中债权人享有的 债权。三、民事权利

14、的保护 1.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 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又 称私力救济,如正当防卫。 2.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是指权利受到侵害时 ,经由特定的程序获得国家机关的救济,又 称公力救济,如起诉。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一)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二)客观事实与法律实施的区别: 客观事实是指基于客观情况产生的事实,如属于自 然现象的日出日落、刮风下雨,属于人的活动的散步 、读报、起床,睡觉、属于人的无意识的打鼾、打喷 嚏、梦游、呓语,以及爱情、友谊都不能成为法律事 实。只有法

15、律规定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 选择) (一)事件和行为 1. 事件: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变 动的客观情况,其发生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例如:人的出生、死亡,物的灭失。某种客观情况的持 续如权利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的持续占有, 权利的不行使(如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积极行使请求权 )、不当得利等,都属于事件 2. 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 活动 例:甲因过失导致乙死亡,则乙的死亡对甲 和乙而言分别是() A. 事件、事件 B. 事件、行为 C. 行为、行为 D. 行为、事件D(二)对行为的分类 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 、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 足为条件,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意思通知 (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的行使)、观念通知( 承诺迟到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债务的承认 等)、感情表示等 3.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 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 行为。事实行为一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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