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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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一)享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对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 号)规定,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离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 1 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1.办理条件:(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 ,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 3 年内可以免交税

2、务登记证工本费。(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 ,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下同)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3) “桑拿”应不包括“大众洗浴” ,即浴资收费单价在 5 元人以下(含 5 元人)的洗浴场所。(4)对 2005 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

3、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5)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税收优惠政策在 2009 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2.所需资料: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经营地县(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减免税:(1)申请书;(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4) 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5)再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3.办理程序: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税实行审批制,由县(区)地方税务局综合业务二科(综合业务科)受理。4.办理时限:县(区)地方税务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办理条件:(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下同)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

5、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800 元。(2)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 2005 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3)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无误的,按下列办法确定减免税:主管地税机关在审批时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低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

6、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高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低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主管地税机关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计算公式为: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年度内先由主管地税机关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

7、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低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有关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企业应当于次年 1 月 10 日前按照申请税收减免程序规定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补充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并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8、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定额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年。(4)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营业活动的企业。同时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以外的其他应税行为的企业,能对经营的“服务业”收入单独进行核算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对收入全额征税。(5) “桑拿”应不包括“大众洗浴” ,即浴资收费单价在 5 元人以下(含 5 元

9、人)的洗浴场所。(6)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 2009 年 12 月 31 日。税收优惠政策在 2009 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2.所需资料:企业可依法向县(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1)申请书;(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4) 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5) 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6)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10、(实际)工作时间表 ;(7)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8)再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9)企业职工花名册;(10)资产负债表;(11)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12)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1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3.办理程序: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企业的减免税实行审批制,由县(区)地方税务局综合业务二科(综合业务科)受理。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程序按国家税务局的规定办理。4.办理时限:县(区)地方税务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税收优惠政策1.办理条件:对

11、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 30以上(含 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 70以上(含70%);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2.所需资料:企业

12、可依法向县(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1)申请书;(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4)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证明;(6)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4)(5)(6)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7)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8)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9)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10)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11)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3.办理程序: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的减免税实行审批制,由县(区)地方税务局综合业务二科(综合业务科)受理。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程序按国家税务局的规定办理。4.办理时限:县(区)地方税务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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