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法律适用的思考(夏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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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法律适用的思考夏林林上传时间 :2008-2-12 一、关于票据无因性和票据无因性原则(一)票据无因性票据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注:陈自强:无因债权契约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 1 月版,第 139-140 页。 )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

2、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二)票据无因性原则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只有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独立,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不影响独立存在的票据关系的效力。也只有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分离,才能够在票据的转让中,使持票人的交易风险大大降低,并减轻持票人的审查责任,从而能够保障持票人、特别是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可以使人们乐于接受票据;人们乐于接受票据,就会利用票据的种种功效,加速物资有序流动,促进贸易发展, 也就助长了票据的流通;从而发挥票据的效用,最

3、终达到实现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目标。这也正是票据法理论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最终目的。(注: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价值问题,为现代票据法理论所肯定和公认,因此,上述观点采用通说。参见吕来明:票据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24 页;龙田节 日, 商法略论 ,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第179页。 ) 二、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的射程距离(一)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效力之所及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的分离,是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核心内容。其中,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的具体体现为:第一,即使票据原因不存在或者无效、被撤销,只要出

4、票、背书等票据行为依法成立,则出票人、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仍能享有票据权利;第二, 即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仍应当按照票据文义决定,而不能以票据外的事实来改变票据关系的内容;第三, 只要票据上的背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性, 持票人即可依照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而无需向票据债务人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内容,票据债务人也无需对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进行实质上的审查, 即可依法向持票人履行义务;第四, 在英美法系中,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还体现在:在票据仅凭交付(或许要有转让人的背书)的转让中,只要受

5、让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 并支付了对价给转让人,他便获得该票据及其所代表的全部财产的完全的所2 有权而不受其他权益的约束。(注:对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的前三种体现的总结,参见龙田节 日 , 商法略论 ,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第 192 页;陈柳裕:票据法详论 ,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 年版,第 44 页;第 4 种体现,参见杜德莱理查逊英: 流通票据及票据法规入门 ,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 年版,第15 页。 )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在票据转让中的上述四种具体体现,即是票据无因性原则之效力所及的基本周延。当然, 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原则上也是分离的,

6、 但这两种分离对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体现并不十分显著。所以, 本文主要以探讨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之间的关系为基础。(二)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效力之所不及票据法理论通说认为,在一定情况下, 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又是不能不有所牵连的,这种牵连性即形成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所不及之处。(注:李钦贤: 票据法专题研究(一) ,台湾三民书局1986 年版,第 299 页;梁宇贤:票据法实例解说 ,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5 年增订版,第15 页。 ) 综观全局,就目前而言,票据无因性原则之例外情形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1.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原因关系有效与否直接影响

7、到他们之间票据关系的效力。 也就是说, 当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对当事人之间时,如果票据债权人对票据债务人为票据上的请求,票据债务人得以基于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债权人。 (注:由于该种票据抗辩事由仅限于由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向特定的票据债权人主张,因此,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之间的此种牵连一般被称为“人的抗辩之个别性”。参见李钦贤: 票据法专题研究(一) ,台湾三民书局1986 年版,第18 页;王小能: 票据法教程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99 页及第 106 页。 ) 2.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没有给付对价或者未给付相当对价的,则该持票人不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票据对

8、价所针对的法律效果,是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之间相互牵连的一种体现,同时也是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所不及的情形之一。3.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即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得以此票据原因关系上的事由对抗持票人,即票据法理论中的“恶意抗辩”情形。(注:票据的恶意抗辩制度实质是票据债务人对恶意取得票据者的抗辩。票据法理论通说认为“恶意取得票据”是指持票人在知道或者直接使用不合法手段的情况下取得票据。在票据原因关系上,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或方式不合法,诸如以欺诈、偷盗、胁迫、暴力、恐吓等违法手段,或其他因重大过失或破坏诚信原则的不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由于各国法律均规定这样的行为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行

9、为, 因此, 该非法取得票据的人不可能也不应当享有票据权利。其与票据的善意取得相对应。 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是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为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之所及;而票据的恶意抗辩制度,则属于票据无因性原则之例外。以上分析参见孟国碧:“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比较研究”,载于国际经济法论丛2000 年第 3 卷,第 149 页;梁宇贤:票据法新论 ,台湾三民书局1999 年版,第122 页等。 ) 4.为了清偿原因债务而交付票据时,原则上票据债务(新债务 )如不履行,原因债务(旧债务)就不消灭,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票据法理论通说认为此即票据的授受对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也是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

10、关系相互有所牵连之处。(注:陈自强:无因债权3 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第 150 页;梁宇贤,票据法实例解说 ,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5 年增订版,第14 页,例题四。) 5.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的丧失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也就是票据法赋予持票人的一种特殊的非票据权利利益偿还请求权。(注:利益偿还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条件除票据上的请求权已罹于时效而消灭外, 还包括票据上的请求权因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但后者不属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范畴,而是票据要式性或其他特性的体现,因此,本文不涉及后者内容。)此项权利不属于票

11、据权利, 对于此项权利的行使是持票人依票据原因关系适用民法中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规定进行的。 此项权利实际上是票据法给持票人一个最后的补救机会。这是在票据法中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的又一例外。另外,我国大陆部分学者认为,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也相互有所牵连,在我国大陆的票据法理论和票据立法中,当出现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的特定情形时,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之间的相互牵连从票据原因关系扩大到票据基础关系的各种情形。(注:韩家勇:“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论”,载于政治与法律1995 年第 6 期。) 当然,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之所不及的

12、周延范围,并不一定机械地局限于上述5 种情形,笔者认为,随着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在此方面尚有待于进一步探寻与深化。三、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法律适用(一)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法律适用的几种曲解及其检讨1.绝对有因说。此观点认为,根据法律最终讲求实质上的妥当性或衡平性的法理精神,应当对票据无因性原则予以否定,将民法中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民事活动所需的其他基本原则引入票据关系中,要求票据原因关系必须真实,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注:李钦贤: 票据法专题研究(一) ,台湾三民书局1986 年版,第309 页,对日本学者铃木竹雄所著票据法之基础理论第14 页内容的引注;赵许明:“海峡两岸票据制度比较研究

13、”,载于法学评论1997 年第 2 期。另外,目前世界上还有诸如伊朗、约旦等国家在票据法理论中坚持票据行为的有因性原则。参见郭锋:“西方国家的票据与票据立法”,载于国外法学 1988 年第 5 期,第 13 页。) 2.相对有因说。此观点虽赞同票据行为有因说,但其与绝对有因说又存在差异,认为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善意或者无重大过失时,还是应当适当保护持票人的应得利益。(注:李钦贤:票据法专题研究(一) ,台湾三民书局1986 年版,第310 页,对日本学者平出庆道所著票据债权移转行为之相对的有因性第435-455 页内容的引文。) 上述两种有因说,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奉为票据法所应追求的理想和

14、目的,这符合一般的立法原则, 自然无可置疑。 但是, 它们却忽视了票据法作为一部专门的技术性法律所应具有的特殊性, 即票据法本身独特的价值取向。票据法律所追求的首要目标是保障票据使用和流通的“方便” 、 “快捷”、 “效率”,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确立,正是票据法实现这一目标的最有力的立法手段之一。如果对票据无因性原则予以否定,必定会导致将票据基础关系,特别是将票据原因关系扩大到整个票据行为和票据关系领域中,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上的每一个票据行为、对票据关系中的每一处环节均予干涉或施加影响的情况发生。在此种情况下,4 当事人在签发或转让票据时,就必须考虑其前手之间的基础关系,而后手又不得不要求其前手对

15、票据基础关系的有效性负举证责任。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如果存在数个票据背书,这种关系将会变得更为复杂,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基础关系及票据行为的效力所负的注意义务将随之变得尤为艰巨,使票据上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使票据权利人对其票据权利的能否顺利实现产生疑虑,接受票据者将变得战战兢兢,毫无安全感可言。这不仅违背了票据法的立法本意, 使票据法律制度形同虚设,更谈不上对市场交易安全性的保护。因此, 两种有因说不但未考虑票据法的特殊性,有悖于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立法要求,而且在票据法的价值取向问题上本末倒置,反而严重阻碍了票据的流通和票据经济功能的充分发挥。3.绝对无因说。此观点认为,由于票据无因性

16、原则是票据理论的基础,是票据法的生命力所在,因此,该原则应当具有绝对性,必须绝对地坚持此项原则,无例外可言。(注:郭泽华: “应坚持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载法学杂志1997 年第 1 期,第 30-31 页;李钦贤:票据法专题研究(一) ,台湾三民书局1986 年版,第 308 页,对日本学者篮田亲文著作的引文;刘方誉: 略论票据无因性之理论基础等。) 如前所述, 在几种特定情形下,票据法使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牵连,由此产生了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之所不及。而绝对无因说对此却视而不见,片面强调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法律效果,将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射程距离无限扩大,势必招致票据权利被滥用,损害出票人、持票人的前手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反而保护非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或其他非正当持票人利益的后果。这显然与票据法的立法宗旨也是背道而驰的,不仅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而且违背了法律伦理性和公平原则,更会阻碍票据的流通。(注:正如台湾学者钟兆民先生所述:“依票据法规定,票据固为不要因证券,若绝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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