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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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和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特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 ,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 长一人。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行使公司章程规定金额以下的投资 决策权;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2、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3、)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五条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投资审查和决策程序。董事会可以行使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十限额以内的投资和资产处置权限, 超过限额的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与罢免,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4、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5、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经理提议时。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日之前通知全体董 事。通知采取书面通知并收到董事确认回执的方式。 如有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 、 (三) 、 (四)项规定的情形,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 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 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

6、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董事 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 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2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即为有效, 对于公司的对外担 保,必须由董事会决议以全体董

7、事成员三分二以上通过即为有效,或按本章程的 规定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的表决方式,并据此形成 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 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五年。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

8、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除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设若干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9、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其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备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 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

10、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3(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公司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11、)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 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 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 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 别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董事

12、会秘书应当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 件; (二) 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 保管; (三)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 实和完整; (四)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五)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六) 处理公司和股东之间的有关事宜; (七)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八) 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 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4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 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另外指定一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其职责时,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授权代表应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对授权代表的管理适用董事会秘书的规定。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5 年 4 月 8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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